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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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Bohui Chemical Technology Co., Ltd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 二二年六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2、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发行人”、“公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发行人”、“公司”司” 或“本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

3、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审慎做出投出投资决资决定。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

4、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网址 )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5、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

6、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

7、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和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减持的,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和在博汇股份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8、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4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拟转让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博汇股份公告减持意向。如违背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关联方股东金月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9、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洪淼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10、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1)本人自博汇股份

11、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5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30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

12、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二)关于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

13、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意向及减持股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本公司所持博汇股份的 25%。 3、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4、。 6 4、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 5%;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

15、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

16、博汇股份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本人所持博汇股份的 25%。 3、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17、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 5%;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

18、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其他持股、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洪淼松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3、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19、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8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 5%;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20、案。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

21、美娇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22、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9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2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价措施启动程序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24、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10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四

25、)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26、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27、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11 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

28、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文魁集团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29、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12

30、司已取得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三、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三、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31、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 包括回购股票数量、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3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汇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汇股份及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33、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公司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

35、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 (四)中介机构承诺(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光大证券承诺:承诺: “如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锦天城锦天城承诺: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

36、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申报会计师计师立信所立信所承诺: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7、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5 1、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经过十多年的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整体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已经具备了全面的创新能力,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科研人员,目前拥有多项专利。公司十分注重人才培养,根据员工的特点和岗位需求,制定了全方位的员工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并且努力为技术骨干创造

38、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让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未来公司将在现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芳烃类产品优势地位,同时加强环保芳烃产品的投入。通过扩大产品系列,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使公司在市场中以高技术、高质量、高性价比获得竞争优势,提升经营业绩。 2、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不断优化、持续改进公司业务流程,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同时,通过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采购成本优化;通过不断提升制造技术水平,优化产品制造成本,提高公司的制造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对市场反应机制进行改进完善, 使信息反馈速度更快、 执行力更强,

39、 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通过精简管理层级,优化管理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

40、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16 4、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做强公司主营业务,加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配置内部各项资源,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41、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实际控制人

42、金碧华、夏亚萍承诺:“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员对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 17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43、用其他方式损害博汇股份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博汇股份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博汇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博汇股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博汇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44、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 本次发五、 本次发行股票前滚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存利润分配方案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自相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剩余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8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45、)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6、。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47、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19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

48、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49、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50、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20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六、六、避免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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