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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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惩 处 安 全 生 产 违 规 行 为 , 保 障 广 大 员 工 生 命 和 国 家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 各 单 位 及 其 二 级 单 位 、 项 目 部 。 各 单 位 是 指 集 团 公 司 所 属 各 工 程 局 ( 厂 ) 、 全 资 和 控 股 公 司 ; 二 级 单 位 是 指 各 单 位 所 属 的 分 局 ( 工 程 处 ) 、 全 资 和 控 股 公 司 ; 项 目 部

3、 是 指 各 单 位 或 二 级 单 位 所 属 或 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第 二 章 纪 律 处 分 组 织 处 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 、 培 训 不 到 位 , 无 证 上 岗 , 作 业 人 员 缺 乏 必 要 的 安 全

4、意 识 和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5 、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失 效 、 警 示 标 志 缺 损 ;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8 、 其 它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为 。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 轻 伤 、 重 伤 责 任 事 故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处 分 ,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具 体 处 分 细 则 并 实

5、 施 。 二、一般责任事故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 、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

6、大过、降级(职)处分。三、较大责任事故1 、 发 生 一 起 较 大 责 任 事 故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或 免 除 职 务 的 组 织 处 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

7、分。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四 、 重 大 以 上 责 任 事 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

8、责任。一 、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场 外 交 通 事 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 、 发 生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重 大 以 上 场 外 交 通 事 故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9、 降 级 ( 职 ) 、 撤 职 处 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或 免 除 职 务 的 组 织 处 理 ;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 责 任 关 系 重 大 或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 对 项 目 部 、 二 级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1 、 分 包 商 发 生 较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对 项 目

10、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处 分 。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

11、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3 、 分 包 商 发 生 特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降 级 ( 职 ) 、 撤 职 处 分 ; 对 二 级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降 级 ( 职 ) 处 分 或 免 除 职 务 的 组 织 处 理 ;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或 免 除 职 务

12、 的 组 织 处 理 , 责 任 关 系 重 大 或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 、 造 成 较 大 事 故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或 免 除 职 务 的 组 织 处 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13、、 记 大 过 处 分 。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

14、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第 九 条 发 生 未 遂 事 故 , 未 按 照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的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处 分 ; 对 两 起 未 遂 事 故 未 进 行 处 理 的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处 分 ; 对 三 起 以 上 的 未 遂 事 故 未 进 行 处 理 的 , 对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降 级 ( 职 ) 、 撤 职 处

15、分 或 免 除 职 务 的 组 织 处 理 ; 对 二 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大 过 、 降 级 ( 职 ) 处 分 ;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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