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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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 【摘要】: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往往能得到较大的保障,但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却因立法与制度的不完善往往很难寻求到需要的救济。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同时也应当注重进一步完善。【关键词】: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 开场白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日益专业化,公民进行诉讼的各项花费也将越来越大。为了保障诉权的实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制度得以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

2、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相当多的保障,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因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应当做出更大幅度的改进。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特点 (一)身心尚未成熟,易受到更大伤害 首先,未成年人身体还处在蜕变阶段,生理受的危害很可能将对其身心健康导致非常大的影响甚至终身被害;其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明朗,被害后无法及时自行处理受的精神侵害,在此种情况下所受的心理脑损伤影响时间更为长久。(二)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寻求救济途径有限 未成年人由于在社会中处在天然的弱势地位,不仅自

3、身心理虚弱,而且对救济途径熟知非常有限。在一些比较隐密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将因受犯罪人威胁或者自身羞于启齿等因素而无法将自己被害的真实情况知会他人,这种情况引致未成年被害人不得不独自忍受受侵犯的压力。(三)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更大 未成年人就是家庭的期望,未成年人一旦受犯罪侵犯,影响的不仅就是被害人本身,而且可以对整个家庭增添非常大危害。而在信息核爆的当代,人们可以非常便捷地赢得信息,当未成年人受侵犯的案件发生时,也可以对社会各界人群导致恶劣影响,甚至可以引起社会恐慌。二、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原则 (一)全面救助 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所面临的急需救助的问题是有所不

4、同的,在这些情况下,司法救助应当一视同仁、全面地对其进行应有的帮助。未成年人救助意见中就提出要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并对几种需要救助的情形作出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二)及时救助 有句俗话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与此类似,在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中,若救助的时间过晚,会导致被害人在最需要得到救助的时候得不到救助,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司法救助这一制度原本想解决的问题。(三)主动救助 正如笔者前文提到的,未成年被害人认知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很难靠自身主动寻求救济,这就需要司法救助的机关对其主动发现、主动提供救助,主动审查未成年人困难情况,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启动救助程序,给

5、予充分的关怀。(四)多元化救助 首先,救助主体应当多元化。解决未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很多时候需要解决的困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力量,难以较好地完成这个重任,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救助衔接联动机制,努力做到各有关方面互相合作、互相衔接,形成有效的救助工作合力。其次,救助内容应当多元化。司法救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援助,它应当还包括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使其能够更好更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中,更应该注重的是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因为未成年人心理上显然比成年人更加脆弱,更加需要在这方面加强帮助。三、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建议 (一

6、)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性 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参予较被告人来说偏少,基本只分散在办案阶段和审判阶段,这就是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同意的。但这样一来被害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充份确保,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强化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参予,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参予和对等参予,从而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救助时间 在保证不影响刑事诉讼大力推进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延长救助时限,防止久拖不化解而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导致二次危害。另外,我国的司法救助中对“经济困难”等情况没健全的判定标准,引致实践中审查标准不一,甚至发生赢得法律援助却不能获得司法救助的情况。因此存有必要对审查程序

7、展开精简,并使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未成年被害人能更加难获得其所须要的协助。(三)有针对性地多元化救助 1、救助主体多元化 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首先必须要求加害人负责赔偿,其次可以通过请求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途径获得补偿。只有在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社会救济又不足,且被害人因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陷入困境时,国家才应当启动这种救助机制。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当是一种兜底性的制度,是最后的救济手段。2、救助內容多元化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因此,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中,应当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采取经济救助、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尤其在心理和教育方面应当特别加以关注。(四)著重维护未成年人隐私 程序公开与被害人的隐私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隐私保护较好,但大部分未成年作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却依然公开审理。但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一旦公开,被害人及其亲属常常会承受巨大压力。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就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等方法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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