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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随州市新建商品住宅 质量保证书 随州市房产市场管理所监制 2011 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8 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 随州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 市(县
2、)区(镇)路(街)号 小区 幢 室住宅,合同编号为 ,在其结构、部件、设施、维修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平方米。二、本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三、本住宅于 年 月 日经竣工验收核验,质量等级为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 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
3、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为 2 年;4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2 年;6、卫生洁具 1 年,管道堵塞 6 个月;7、灯具、电器开关 6 个月;8、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上述第 38 项保修期限按本保证书第五条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自本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本公司可以延长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五、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条款:(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
4、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发生的
5、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六、本公司向住户交付本住宅时,已办理交房验收手续,并由住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住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七、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八、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对住宅质量仍有争议的,可向本住宅所在地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申请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件)。6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发公司(盖章):法人代表: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日 期: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7 附件:维修记录:时间 维修内容 备注 维修电话:维修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