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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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9-0514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 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 1 使 用 说 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

2、减少定义、附件等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2 目 录 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 第 2 章 三方陈述 第 3 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4 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第 5 章 供电方式 第 6 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第 7 章 电能计量 第 8 章 电量结算、电

3、费结算和支付 第 9 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 10 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 11 章 不可抗力 第 12 章 争议的解决 第 13 章 适用法律 第 14 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 15 章 其他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3(合同编号:)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2)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

4、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3)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2 示范文本中“/”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三方当事人根据实据实际情况选择。4 鉴于:(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

5、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3)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5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

6、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7、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6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合同中的

8、“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 7 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

9、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2 甲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

10、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3 乙方的权利包括:8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4 乙方的义务包括: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发生紧急情

11、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5 丙方的权利包括: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3.6 丙方的义务包括:9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

12、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 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 8 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 10

13、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 11 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4.2 甲方最大负荷为 兆瓦(MW),最小负荷为 兆瓦 10(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 兆瓦(MW)。4.3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 区域发电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5 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 1 日之前 3 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

14、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4.6 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 97%时,低于合同电量 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4通过丙方 千伏(kV)线路供电。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 千伏(kV)线路供电。4“”表示其后的条款为可选择项。11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 ,输配电损耗率为 。批文标题及文号:。(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

15、规定执行。)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6.2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6.3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7.2 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

16、电合同的约定执行。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12 8.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8.2 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8.3 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年

17、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 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13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

18、及附加标准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 个工作日内按 8.2 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5。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6,

19、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5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6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14 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8.5 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8.5.3 电费结

20、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 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8.6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丙方:15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 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

21、、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 16 方转让本合同或部

22、分转让合同电量7。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

23、赔偿责任。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 7因技术原因,乙方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无法完成本合同电量,由直接交易机组同厂内的其他机组代为完成,不视为转让合同电量。17 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10

24、.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6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2)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

25、电;丙方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10.7 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 18 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

26、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

27、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 19 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

28、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8:(1)三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 仅可择一。20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

29、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5.2 合同附件9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合同全部 9 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

30、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21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15.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

31、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5.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 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5.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 15.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送 电力监管机构10,2

32、 份;送 ,份。10 指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23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24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合计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 1 2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乙方侧)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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