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4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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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条例,规范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及所属各基层单位。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 4 管理内容 4.1 公司按照目前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采暖基金;交纳费率随国家法律规定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保险费率为:4.1.1 养老保险费:员工按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 8%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按 18%缴纳(统筹)。4.1.2 医疗保险费:员工按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 2%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按 8%缴纳(统筹)。4.1.3.失业保

2、险费:员工按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 0.5%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按 0.5%缴纳(统筹)。4.1.4 工伤保险费:公司以缴纳基数按政府统一规定的差别费率缴纳,公司按 1.4%缴纳。4.1.5 生育险:公司按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 1.2%缴纳。4.1.6 采暖基金:公司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缴纳。4.1.7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公司和个人各12%,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公司 25%、个人 15%。4.1.8 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

3、.2 管理程序 4.2.1 新采用人员保险及公积金开户 新采用人员社会保险自采用首月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采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二者缴存基数均为首月工资。4.2.2 调入人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 单位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本人调入前一个月缴存额,当遇到调整月份调入时,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2.3 住房公积金的消户、托管、转移、封存 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况时由综合部分别做如下处理:退休、死亡时办理消户;解除合同时办理托管;调动工作时办理转移;停缴时办理封存。4.3 福利 公司根据利润情况,提取一定的福利基金,为员工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员

4、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把计生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员工。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 管理内容 4.2 员工领取了结婚证后,符合国家生育年龄要求,并开具了准生证明后,到公司综合部进行备案。女职工有生育产假,男职工有护理产假。4.4 产假到期,员工应及时到综合部对生育情况及子女情况进行备案,并办理销假。4.5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生育的子女按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托儿费、六一儿童节纪念品、子女医药费等福利待遇。未及时告知综合部,上述待遇将不再补发。4.6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每月为

5、每位员工缴纳生育险,当员工生育休假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或男职工护理津贴,该津贴需由本人办理领取。4.7 员工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继续发放。休假结束后一个月内员工到保险公司办理女职工生育津贴或男职工护理津贴,并由综合部比较员工休假期间缴费工资与保险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取最低值作为返还额,再由员工本人按此额以现金方式返还公司财务部。4.8由保险公司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在产假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正常工资不可兼得。故员工未按规定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的,公司从次月起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上述须返还的津贴费用。同时取消该员工当年的各类评优资格。4.9 员工生育情

6、况没有报备公司综合部,对该员工所在的基层单位及该单位领导取消当年的各类评优资格。5 附则 5.1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没有领取生育津贴并办理返还公司的员工限期一月内办理完毕。5.2 本办法解释权为综合部所有。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满足公司提升施工资质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一级建造师考试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职工。3 引用文件 薪酬制度 4 管理内容 4.1 参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复习时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7、,在此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标准执行。4.2 公司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全体员工,都应报考一级建造师考试。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总工和主办技术员必须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没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须在 2 年内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 年后仍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经理按副经理基本年薪标准执行,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总工按原基本年薪的 85%执行,主办技术员按一级工程技术管理员岗位工资待遇执行,其他待遇不变,直至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恢复原聘任岗位工资待遇。(公司 50 岁以上人员除外,专职机械技术岗位人员及安全员岗位人员除外。)4.4 凡一

8、次性通过其他专业的,以及分年度考试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取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30000 元。4.6 社会引进的一级建造师享受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4.7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按照薪酬制度中注册证书补贴办法享受相关待遇。4.8 以上证书奖励费用均含培训费、书费及报名费等,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个人承担。4.9 本规定 2017 年自 3 月 1 日起执行,原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废止。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加班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员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及所属各基层单位。3 引用文件 3.1劳动合同法。4 管理内容 4.1 支付范围 加班

9、工资支付范围是指公司在册员工。加班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及带薪休假加班(不含公休日及工作日延时)时间。4.2 加班工资的报审 加班工资支付实行报批管理,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提前将加班地点、工程项目、人员、时间报综合部申请备案,审批后方可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不予支付。4.3 支付标准 加班时间日勤人员按天计算(8 小时),值班人员按小时计算。加班工资(1100+年功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职称工资)*加班时间*3/174 4.4 要求 各单位应控制不必要的加班,领导要严格把关,核算人员应认真负责,杜绝虚报加班。加班工资在加班月份的次月 8 日前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单位盖章上报,加

10、班工资随工资发放。4.5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建筑企业公司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促进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异地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结合公司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外派在区域化发展板块基层单位、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规范,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及所属各基层单位。4 管理内容 4.1 驻外津贴标准 驻外津贴按行政区域和岗位确定:4.1.1 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 基层经理:120 元/日 基层副经理:80 元/日 其他岗位:50 元/日 4.1.2 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不含省内单位

11、)的基层单位 基层经理:100 元/日 基层副经理:65 元/日 其他岗位:45 元/日 4.1.3 公司在省内的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旅顺口区、保税区、金州区)各岗位:38 元/日 驻外津贴按公司派出人员每月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日历天数,从工资总额列支,原则上该驻外津贴含工作所在地所有相关规定的补贴项目。公司综合部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日历天数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的补助金额统计汇总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4.2 驻外就餐补贴标准 4.2.1 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 4.2.1.1 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

12、贴 50 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4.2.1.2 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 30 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4.2.2 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的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旅顺口区、保税区、金州区)4.2.2.1 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 40 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4.2.2.2 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

13、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 20 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驻外人员到外地出差期间,执行关于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的管理办法,不再享受上述午餐补助标准。4.3 驻外人员定义 由公司派出在上述指定区域设立的基层单位工作,社会保险账户仍保留在公司总部的在岗职工属于驻外人员。基层单位在所在地或其他地区聘用的、或社会保险账户在投资公司、基层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外派人员。4.5 出差及休假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 4.5.1 出差及休假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执行关于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的管理办法。4.5.3 驻外地区人员休

14、假应提前一个月作好规划,订打折机票,原则上不超过全价票的七折,如超标,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4.6 本通知由公司总部综合部负责解释。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外派参股、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公司)工作的人员。3 引用文件 4 管理内容 4.1 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4.1.1 公司外派人员一律由公司统一任免。其中外派到派驻公司担任高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公司正式文件进行推荐聘任。其他外派人员由公司工程部进行调配。4.1.2 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不

15、变,仍在公司本部。4.1.3 外派人员应服从派驻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4.1.4 对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公司本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4.2 外派人员薪酬保险等福利待遇管理 4.2.1 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工资、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外派人员中由公司派驻的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本公司的标准执行。其他派驻人员的薪酬标准按派驻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但其薪酬水平不低于在本公司时的标准。派驻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奖金、补贴等相

16、关报表,由公司综合部核发工资。4.2.2 外派人员享受公司一切相关福利待遇。4.3 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 4.3.1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4.3.2 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公司负责记录并按公司本部考勤相关规定上报给公司综合部,作为发放工资依据。4.3.3 外派人员的休假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4.4 外派人员人事考核管理 4.4.1 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执行公司本部人事考核管理办法。5 附 则 5.1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5.2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5.3 本办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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