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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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局机关请假制度范文关于局机关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下属各单位认真执行。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一天以内的,须经科室(队)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报局长批准。(二)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须尽快以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那么按事假处理。(三)扣发(停发)奖励性工资的情况按天城执(xx)3 号文件执行。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队)负责人批准;超

2、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局长批准。3、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可先通过请示科室(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长,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 3 天(含 3 天)的,按请假天数计扣当月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 天(含 30天)或病假超过 2 个月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协管员参照执行)(三)以旷工处理的工作人员,扣发当月月度奖励性

3、绩效工资;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 5 个(含 5 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已发的,年终一次性扣回;一年内连续旷工 10 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的,予以开除。(协管员不作任何补偿无条件)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方案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1-3 天。实行晚婚者(男方 25 周岁,女方 23 周岁),可享受晚婚假另加 12 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 天护理假。(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 1-3 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

4、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三)方案生育假期方案生育假期具体按浙江省厅(浙人发【xx】84 号)执行。(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工作1 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天)。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五)以上假期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工资挂钩,超过期限工资按事假扣发。

5、四、带薪年休假(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 5 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 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 15 天。(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五)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待遇:1、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且活动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

6、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者,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七)年休假申请人要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队)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八)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7、五、请销假制度以上假期均应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或销假须报政治处备案。教育局关于标准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xx-11-18 19:44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一)产假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 5 个月,未到达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 3 个月,其中产前为 15 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 天的产假。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

8、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 30 分钟计算。(二)病假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三)婚假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四)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 4 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 7 天。(五)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

9、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前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那么按旷工论处。(一)请假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 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

10、方能准假。其中15 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 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 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 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 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 60 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

11、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 10 天以内、事假 3 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 10 天以上、事假 3 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2 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 天以上(含 3 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二)销假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

12、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三、请假期间的待遇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2、根据国发198152 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以下标准发工资:(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 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分。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

13、外)累计超过 30 天,年度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 60 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四、旷工的界定和处分。(一)旷工的界定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二)旷工的处分1、对旷工的教

14、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并进行批评教育。2、全年连续旷工 3 天、累计旷工超过 7 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3、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按人调发199218 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五、其他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3、教职工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六、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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