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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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

2、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 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 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3、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 管理制度;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4、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 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 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 显着位置;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

5、口;安全出 口的宽度不得小于米,两侧 1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米;辅助疏散通 道宽度不得小于米;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 每 20 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

6、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 10 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 ,并采取安全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安全责任;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

7、营场所和设备;第十九条 10 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 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400 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 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 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

8、安全;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 1 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 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 人

9、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 1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10 辆;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 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 应当配备 50 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

10、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 25 米;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 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 不得少于 1 次,并做好记录;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

11、两种语言播放;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 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 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

12、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 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 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按照安

13、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 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 ,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 ,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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