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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各乡镇财政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某某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2112 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中出资建设,面向符合租住条件的干部职工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第二条 公共租赁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财政所负责。需要维修、维护的,由所在财政所书面报告县某某某局,县某某某局派人对报告维修、维护的工程进行现场观察,确定维修内容,再由财政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三条 公共租赁房申请租住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已与县某某某局依法签订聘用
2、合同的干部职工;2.在工作所在地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干部职工可实行多人合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1.在工作所在地拥有自建房或者是商品房的;2.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拥有自建房、商品房以及门市、店铺、厂房、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的。第四条 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干部职工,向工作所在财政所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财政所调查核实县某某某局审核-财政所凭县某某某局确认的对象组织配租。干部职工公共租赁房所在财政所与符合对象申请人签订统一的某某县某某某局某某财政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书,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年度复查符合条
3、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按照所在地乡镇政府规定的程序缴纳。第五条 干部职工公共租赁房仅供干部职工租住,不得私自出售、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干部职工调动、退休或死亡后,其配偶及其子女不得继续租住,须退出租赁房。第六条 公租房由所在财政所进行管理,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承租人必须接受所在财政所的日常管理,对不接受管理的,所在财政所有权解除租赁关系。第八条 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1.聘用期满或退休、死亡及调离任职财政所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2.私下出售、转让、转租、出借的;3.利用住房进行营业性活动
4、;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5.承租人连续空置 3 个月以上的;6.拖欠租金连续 3 个月或累计拖欠 6 个月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县某某某局给予承租人3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原租金实际缴纳金额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按原租金实际缴纳金额的 3 倍缴纳。拒不缴租及退出的,县某某某局可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从承租人工资或者退休金中代扣。第十条 公共租赁房所在财政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房用途或工程使用性质,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某某某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房时不作任何补偿。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某某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