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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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引导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坚持 政府支持、单位运作、突出解困、统一监管 和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

2、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有可利用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建设分配管理方案应明确建设规

3、模、户型标准、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准入条件、分配办法、租金标准及后期管理等内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一)单位申请。企事业单位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报告、工作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接受统一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进度按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进度要求

4、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与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协议书。建设运营协议书应包括建设数量、规划条件、建设工期、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政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产权归属、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数量不得大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人数。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可以是成套户型,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但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应由单位自

5、行筹措,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租职工集资。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并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分户验收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房地产开发。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原有规划总平方案和规划用地性质,并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不变。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房屋产权实行政府和建设单位共有。具体产权份额按政府补贴资金占公共租赁住房综合成本的比例确定,综合成本由审计部门会同

6、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贷支持。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三)资格审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职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7、四)审核批准。将经审查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档案,并将分配全过程及公示情况影像留存。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应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须使用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范文本,不得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成套户型原则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集体宿舍参照上述标准由该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产权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其经营活动产生的

8、净收益,竣工交付五年内政府不参与分成,第六年起政府将按产权比例参与分成。租赁使用三年后,建设单位可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将共有产权转为自有产权,所需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产权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所取得的分成收益及产权转让收入应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维护、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每年定期对承租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清退。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有剩余房源的,交由住房保障部门统筹管理,调剂安置本

9、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整体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时,需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载明 公共租赁住房 字样。如属共有产权的,应注明共有产权比例。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单位资产整体转让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与企业资产一并转让。转让后,须保持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违规超建或超套型面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企事业单位在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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