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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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平安制度实验室平安制度实验室平安制度实验室平安制度实验室平安制度实验室平安制度范文为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平安,加强实验室平安,预防实验室平安事故的发生,应制定标准的实验室平安。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实验室平安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平安,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平安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平安工作实行监视检查,奖励处分的

2、职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平安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平安规定,提出确保平安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平安教育。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平安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平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平安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催促各下

3、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平安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平安检查,并组织落实平安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平安环保教育,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平安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平安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平安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平安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平安工作方案开展本实验室的平安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平安员,平安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平安工作。平安员对实验室的平安负有检查、监视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平安的操作,纠正平安违章行为。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

4、一认识,确保人身平安。要牢固树立平安意识,遵守实验室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根本的平安知识和救助知识。第七条 根据厦门大学实验室平安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平安条例和平安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及实施细那么,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平安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平安根本常识、平安原那么教育。实验室要把平安知识、平安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承受平安教育,掌握根本平安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第八条 实验室平安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

5、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那么,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做好技术平安工作档案。第九条 学校科研生产平安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平安责任书,切实将平安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第二章 消防安保第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平安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平安通道。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

6、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平安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平安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平安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

7、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平安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第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去除可燃物品。第十七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平安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

8、班人员进行平安检查。第十九条 具有潜在平安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平安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平安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

9、楼等平安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平安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第三章 环境平安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那么。

10、第二十四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方案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

11、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第二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标准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第二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第二十九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燃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

12、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平安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平安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

13、,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平安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平安使用考前须知。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视,并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平安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平安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平安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标准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三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

14、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平安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平安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

15、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第三十七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第三十八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平安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承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平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

16、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第五章 特种设备平安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第四十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那么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

17、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平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当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平安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平安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

18、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标准、平安。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前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四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平安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平安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第四十五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19、。第四十七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防止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第四十八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平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第四十九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平安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第六章 仪器设备平安第五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平安运行。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

20、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第五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平安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平安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第五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

21、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第五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平安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第七章 保密平安第五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当的科研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承当的涉密科研工程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五十七条 涉密工程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

22、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第五十八条 实验涉及国家平安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第六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无视平安而造成

23、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研究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平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平安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平安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

24、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奉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章 附 那么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厦门大学辖内各实验室。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实验室平安管理规定(厦大设备xx1 号)同时废止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都应熟悉实验室平安制度和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平安知识、危险化学品平安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平安操作规程。实验室平安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检查。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平安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

25、室的平安制度。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所有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均须经过平安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三、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天然气、水、电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四、实验人员应熟悉平安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紧急洗眼器、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平安员或院办公室进行更换;应熟悉化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五、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的任何人员都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反响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

26、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范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 2 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险性很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机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平安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具有平安保障和仪器运行可靠的实验可短时间离开,但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七、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批准并签字的材料预先交办公室申请备案,经同意后交门卫值班室登记存档,深夜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 人或 2 人以上同

27、在。八、实验室严禁吸烟。九、在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十、实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十一、贵重金属、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十二、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放在室内的钢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十三、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待修)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震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

28、(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天然气阀门和给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进行电焊或气焊。十四、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十五、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论文导师、出guo,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平安,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实验室主任和院办公室各一份。十六、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化学实验室。假设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当全部责任。十七、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及窗户是否关好,锁好门再离开。十八、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或门卫值班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化学化工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责任者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十九、假设发现严重平安隐患,综合管理委员会,各所、中心负责人都有权要求某实验室(或学术小组)限期或停工整顿。各学术小组组长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平安检查,学术小组可指定1 名平安员配合学院开展平安管理工作。二十、各所、中心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平安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那么。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具体情况提供平安须知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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