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三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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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 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一、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危险性考虑到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作

2、业的危险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 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 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 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动火和临时用电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吸取近些年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经验。2021 年 1 月ft东栖霞笏ft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 年 2 月ft东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企业项目管理混乱,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

3、了事故灾难的发生。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ft、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几种作业方式。由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危 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这也是 实践中的一贯做法。比如,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

4、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 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 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现场管理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 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 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

5、,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 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 20 厘米至 50 厘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下一步的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 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现场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导致作业人员 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2001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市沪东造

6、船(集团) 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 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上的失误,使龙门吊坠地,造成36 人死亡,3 人重伤的特大事故。为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四、关于危险作业目录除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外,目前还有一些作业也很危险,如有限空间作业, 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因此,本条通过授权的方式明确,其他危险作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根据安全 生产工作的实际,及时公布调整相应的危险作业目录,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动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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