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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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23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法已于9月4日经市政府2023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推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20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等相关文件规

2、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根本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 (三)实行“四统一”的市级统筹模式。即: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仔细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工伤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准时足额到位的职责

3、。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亲密协作,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其次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方式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国家统计口径规定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据实核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

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基准费率。一类风险的行业为用人单位年缴费基数的1 %;二类风险行业为用人单位年缴费基数的2 %;三类风险的行业为用人单位年缴费基数的4 %。 (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5、,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原基准费率的根底上,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150%,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50%,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及标准: (一) 工伤保险基金的80%用于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如下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帮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6、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20%用于支付用于条例规定的劳动力量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用;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章 基金预算治理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严格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基金预算治理。工伤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

7、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收支预算的内容。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力量鉴定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建立基金收支预算治理制度。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23)2号)执行。 第十三条 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县(市、区)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表,分

8、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状况。 (二)市经办机构汇总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表,编制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表,分析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收支预算的调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便调整,如消失政策变化等特别状况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根据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9、 第十五条 收支预算的监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状况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状况向社会公示,承受社会监视。 第四章 风险调剂基金治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十七条 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款专用,承受审计、财政部门监视。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的筹集。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到达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各县(市

10、、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风险调剂金上解时,县(市、区)作基金支出,市级作收入;下拨时,市级作基金支出,县(市、区)作收入。 第十九条 当消失重、特大事故,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检查核实,风险调剂基金不予补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整基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和治理方法的; (三)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规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 (五)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

11、重大损失的。 其次十一条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一个年度完毕后,在发生第十九条规定情形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工伤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工伤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其次十二条 风险调剂基金补助程序。 (一)经市政府批准支付的风险调剂资金,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缺乏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 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时,将依据各县(市、区)考核状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赐予补助,缺乏局部由当地政府解决。 其次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

12、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整基金补助状况,提出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编制咸宁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工伤保险风险调剂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其次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状况和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风险调剂基金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 市政府将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状况进展考核,实行一票拒绝。 其次十六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量鉴定按条例规定执行。职工发生工伤的,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初次劳动力量鉴定的,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直接向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二十五日前集中上报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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