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蓝** 文档编号:83313467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吉林省排污许可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23年7月6日 吉林省排污许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治理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视治理,标准排污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许可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标准排

2、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治理要求,并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视治理的制度。 本方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以下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治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其他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许可分类治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名录)范围内

3、持证排污。 第四条 对排污单位实施分类许可治理: (一)分类名录中列入简化治理行业的,实行简化排污许可; (二)分类名录中列入一般治理行业的和分类名录以外其他应当实施排污许可的,实行一般排污许可。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指导。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视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简化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视治理。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有派出机构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组织派出机构实施相关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取

4、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和环境治理要求排放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撤消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进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减排目标、技术更新和治理手段改良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以及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依法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鼓舞排污单位采纳先进的技术和治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可以留存或者实施排污权交易。 其次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第九条 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产运

5、营前,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已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全部且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以及不同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全部且位于同一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填报申请,并向有核发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力量、工艺、设备、产品不属于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者取缔的;

6、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制止建立区域内; (三)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者备案材料相关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一般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者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排污单位守法状况说明及承诺书; (四)运营城镇污水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提交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提交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

7、污许可证变更状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申请简化排污许可证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内容。 已建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建立工程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将申请表的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三条 核发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核发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8、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核发机关权限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核发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打算,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四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打算。 核发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对存在疑问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可以自行或者托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展现场核查。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打算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治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申请猎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猎取编码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

9、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作出不予许可打算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打算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还应当遵守国家城镇污水排入管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连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和电子证照,正本、副本和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根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

10、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副本和电子证照除载明正本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及环境治理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四)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影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原辅材料的掌握要求; (五)对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以及无组织排放掌握措施等要求; (六)对自行或者托付第三方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台账记录、公开环境信息等要求; (七)对间歇性、季节性或者特别时期排放的特殊掌握要求; (八)有污

11、染物排放总量掌握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完成时限; (九)缴纳环境爱护税或者排污费的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对实行简化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和电子证照只需载明前款第一至三项(不含许可排放量)和第九项、第十项内容。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根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前2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经核发机关依法审核同意变更的

12、,原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已建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须在投产前2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十九条 因国家或者地方实行新的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标准、总量掌握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通知排污单位进展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经核发机关依法变更的,原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其次十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排污单位对变更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书面承诺;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一条 排污许可

13、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连续申请。 核发机关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连续申请依法进展审查。符合连续规定的,自受理连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连续许可打算,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其电子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二条 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连续: (一)生产力量、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者取缔名目,并到达规定的落后产能淘汰期限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制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

14、三条 排污单位申请连续排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连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遗失的,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排污许可证损毁的,损毁证件同时交回。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10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制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其次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15、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自行监测,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展定期检定,按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提交执行状况报告; (二)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账,公开环境信息; (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五)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治理要求标准日常环境治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实施监视,检查排污许可事项执行状况。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严峻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公众举报投诉多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监视检查频次;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以及实行简化排污许可治理的

16、排污单位,可以削减监视检查频次。监视检查状况应当记入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置社会效劳的方式,托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展审核,并对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涉嫌数据造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结论可以作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依据。 其次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污许可打算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污许可打算的;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17、职守作出准予排污许可打算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打算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连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或者自行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将排污许可申请、受理、核发、连续、变更、撤销、注

18、销、撤消等信息和准予、不准予打算及其监视检查信息等,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准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觉排污单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反应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排污单位应当准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承受公众监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状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其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治理权限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核发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规格和样式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本方法实施前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连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P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成人自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