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作业题目及复习资料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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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与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与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及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优惠待遇原则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

2、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与威斯特伐利亚与约的签订与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及与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与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与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与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与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 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

3、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 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庇护 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与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与

4、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及国内法的关系(P.46) 答案:国际法及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及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与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之

5、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 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与制度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并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重要促进作用。再次,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影响。 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纳了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促进了国内法的建立与发展。从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讲,国家可采取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在国内得到适用,并对它们的地位作出规定。 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P.60)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

6、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与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与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与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与集体自卫。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与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与处置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与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

7、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与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二:一、不定项选择题 1、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以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 2、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域基线量起可划到(B) A.24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360海里 3、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B) 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 4、使馆馆舍可

8、用于(D)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包括(B) 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 二、填空题 1、国家领土的取得及变更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时效、割让与征服。 2、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即自然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与天文学划界法。 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件,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度、救助与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与登记制度等三项制度。 4、在国际法上,一国的国内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与外交部门 5、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与代办。 三

9、、名词解释 1、国际地役 答: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大陆架 答: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诲里,但不得超过350诲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发射国 答: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与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领事 答:一个政府派

10、驻他国某一地区或城市的外交官员,任务是保护本国及它的侨民的权益与处理侨民事务 四、简答题 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答: (1)法律体系: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与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的南极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与平利用南极;南极科学考察自由与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与权利要求;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答: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

11、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与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公海上的管辖权: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与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与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与紧追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

12、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及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与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与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与交付审判的权利。五、论述题 1、论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 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

13、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6)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8)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

14、或中断机场服务。注:(7)与(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与(8)可以不答。 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及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与监禁; (2)寓所、财产与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与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 (5)其他

15、特权与豁免。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三一、不定项选择题: 1、条约无效的理由包括(ABC) A诈欺B、错误C、贿赂D、及强行法抵触 2、下列属于安理会职权的有(ABC) A、促使与平争端解决B、制止侵略行为C、采取必要武力行动维持国际与平D、停止会员国权利 3、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包括(ABCD) 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 4、以下哪些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 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 5、国际常设法院于(C) A、1899 B、1900 C、1922 D、1928 二、填空题 1、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

16、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2、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他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与行政机关。 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与秘书处。 4、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5、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理权。 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 答: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 2、联合国专门机构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件、教育

17、与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及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斡旋 答: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与谈判的使得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4、与解 答: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四、简答题: 1、简述条约的修订 答: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者与缔结条约一样,是由当事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关系的发展

18、变化需要决定的。修订条约也是国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及生效规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及订立一定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而多边条约的修订及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条约的修正、条约的修改。 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1)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2)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与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

19、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五、论述题 1、试述联合国的宗指与原则 答: 联合国的宗旨: 维持国际与平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促成国际合作。 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联合国的原则: 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职权平等的原则。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各会员国应以与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

20、或以及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为,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联合国在维持国际与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

21、事国;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四 一、请分析国际法经曲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答: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

22、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与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二、请阅读并介绍一部国际公法经典著作 答:格劳秀斯于1625年发表的战争及与平法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不仅全面论述了战争是否合法,战争合法的原因,战争的规则等战时国际法,而且论述了国家主权、财产的性质及其取得的方式,领土的取得及

23、其他平时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其中的海洋自由论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历史功绩,在这部著作中,格劳秀斯还对国际法学提出一些研究主张,如提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是自然法,还有一部分为意志法,这一主张颇具影响并形成了一个学派。 格劳秀斯在其战争及与平法中提出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很快受到了欧洲国家的重视并不断被付诸实践也得到了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默认,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附阅读: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

24、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与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组织与22名德国首要战犯。 六个犯罪组织是: 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与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 秘密警察队与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及前

25、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与杀害战俘。 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与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与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与杀害战俘等罪行。 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及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 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公布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 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

26、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及与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有: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斯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与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与平罪;战争罪与反人道罪。并参及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与阴谋。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与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6条规定

27、:“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破坏与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及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役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

28、行毁坏。 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及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在所不问。参及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与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0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

29、团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已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万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万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万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

30、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 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与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与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与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秘密警队与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与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与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与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

31、行迫害与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与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与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与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与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一一殷奎特、鲍尔曼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与斯比尔有罪与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与平罪、战争罪与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与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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