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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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护士条例解读解读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护士的概念一、护士的概念二、护士管理立法二、护士管理立法一、概念一、概念 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病房管理的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病房管理的知识与技术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知识与技术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护士管理办法所称的护士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指按规护士管理办法所称的护士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指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助产士)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助产士).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

2、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规定从 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二、护士管理立法二、护士管理立法二、护士管理立法二、护士管理立法 护士管理立法源于护士管理立法源于护士管理立法源于护士管理立法源于20202020世纪初,世纪初,世纪初,世纪初,190319031903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首先颁

3、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执业的法律规范,执业的法律规范,执业的法律规范,执业的法律规范,1993199319931993年卫生部颁年卫生部颁年卫生部颁年卫生部颁布了布了布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法法法自自自自1994199419941994年年年年1 1 1 1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确立日起施行。确立日起施行。确立日起施行。确立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

4、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立法目的:立法目的:1 1、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应当尊重护士。2 2、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护士

5、管理,提高护理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五条国

6、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

7、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节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护士执业考试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华

8、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生的条件(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生的条件(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生的条件(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生的条件 1 1 1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 2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

9、定的普通全日制3 3 3 3年以上的护理、年以上的护理、年以上的护理、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8 8 8个月以个月以个月以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 3 3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

10、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 4 4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

11、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二)考试内容(二)考试内容(二)考试内容(二)考试内容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 1 1 1次,全国统考,护士考试报次,全国统考,护士考试报次,全国统考,护士考试报次,全国统考,护士考试报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

12、内容包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内容包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内容包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内容包括括括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学、儿科护理学学、儿科护理学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五个科目,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五个科目,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五个科目,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三三)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 符符合合护护士士管管理理办办法法规规

13、定定免免考考条条件件以以及及参参加加全全国国护护士士执执业业考考试试成成绩绩合合格格者者,发发给给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护护士士执执业业证证书书,该该证证书书在在全全国国范范围围有有效效。取取得得护护士士执执业业证证书书即即获获得得了了中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一、注册原则一、注册原则1 1、只有依法注册方可从事护理业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理、只有依法注册方可从事护理业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理工作工作2 2、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5 5年以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

14、进行临床时间段,必须按卫生部有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时间段,必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3 3、境外人员申请从事护士工作,必须通过执业考试取得执业、境外人员申请从事护士工作,必须通过执业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

15、件:(一):(一):(一):(一)具有完全具有完全具有完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二);(二);(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制制制3 3 3 3年以上年以上年以上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的护

16、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医院完成医院完成医院完成8 8 8 8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三)(三)(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四)(四)(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

17、执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 3 3年内年内年内年内提提提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一)(一)(一)项、第项、第项、第项、第(二)(二)(二)(二)项和第项和第项和第项和第(四)(四)(四)(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

18、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 3 3 3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临床护理临床护理临床护理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19、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

20、。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7 7 7

21、个个个个工作日内工作日内工作日内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22、门通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

23、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

24、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处分的情况等内容。二、注册程序二、注册程序1 1、首次注册、首次注册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资料:执业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省级卫生机关缴验资料:执业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省级卫生机关缴验资料:执业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省级卫生机关缴验资料:执业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省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部门规定的

25、其他证明。2 2 2 2、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再次注册护士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两年两年,满,满,满,满两年两年两年两年需要再注册。需要再注册。需要再注册。需要再注册。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前前前30303030日日日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

26、册。收到申请的卫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 5 5年年年年;对不具备;对不具备;对不具备;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

27、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3 3 3 3、不予注册、不予注册、不予注册、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28、: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一一一一是服刑期间是服刑期间是服刑期间是服刑期间二二二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三三三是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是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是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是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四四四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第四节第四节护士执业护士执业一、护士执业权利一、护士执业权利一、护士

29、执业权利一、护士执业权利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受全社会尊重,依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受全社会尊重,依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受全社会尊重,依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受全社会尊重,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卫生部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卫生部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卫生部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

30、,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

31、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32、关法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

33、得与本人业务能力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团体的权利。团体的权利。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

34、相关信息的权利和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护士执业规则二、护士执业规则1 1 1 1、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心态,进行科学护理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心态,进行科学护理正确

35、执行医嘱观察病人心态,进行科学护理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心态,进行科学护理2 2 2 2、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3 3 3 3、护士执业中得悉医者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护士执业中得悉医者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护士执业中得悉医者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

36、护士执业中得悉医者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外外外4 4 4 4、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i i i i,必须服从卫生行政,必须服从卫生行政,必须服从卫生行政,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部门的调遣部门的调遣部门的调遣5 5 5 5、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必

37、须遵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技术规范的规定。技术规范的规定。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

38、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39、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隐私。隐私。隐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

40、防控制工作。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41、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三、护士职责三、护士职责三、护士职责三、护士职责(一)门诊部护士职责(一)门诊部护士职责(一)门诊部护士职责(一)门诊部护士职责 1 1 1 1、在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护士长领导下工作 2 2 2 2、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 3 3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4 4

42、4 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诊室处理诊室处理诊室处理 5 5 5 5、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育宣传工作育宣传工作育宣传工作 6 6 6 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做好隔

43、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 7 7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接班,严防差错事故接班,严防差错事故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8 8 8 8、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和其他物品(二)急诊室护士职责(二)急诊室

44、护士职责(二)急诊室护士职责(二)急诊室护士职责 1 1 1 1、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工作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工作 2 2 2 2、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师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师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师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师决定决定决定决定 3 3 3 3、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医师,医师未到之前,遇到特殊危急病员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医师,医师未到之前,遇到特殊危急病员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医

45、师,医师未到之前,遇到特殊危急病员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医师,医师未到之前,遇到特殊危急病员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 4 4 4 4、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辅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辅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辅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辅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 5 5 5 5、经常巡视观察病

46、员,了解病情、思想、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经常巡视观察病员,了解病情、思想、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经常巡视观察病员,了解病情、思想、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经常巡视观察病员,了解病情、思想、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 6 6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认真

47、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故故故 7 7 7 7、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三、卫生法的作用三、卫生法的作用Function of healt

48、h law(一)(一)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指引作用Guidancefunction预测作用预测作用Predictionfunction评价作用评价作用Evaluationfunction强制作用强制作用Enforcementfunction教育作用教育作用Educationfunction(二)(二)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第二节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一、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一)(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二)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和综合性(三)(三)科学性和技

49、术规范性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四)(四)社会共同性社会共同性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一)(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二)(二)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三)(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四)(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六)(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七)(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Origins of health law一、概

50、念一、概念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1.宪法宪法2.法律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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