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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五莲县教育局教育参事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亮的教育行政治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治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教育进展规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状况; 3.政府集中选购工程的名目、政府选购限额标准、选购结果及监视状况; 4.专项教育基金、资金的使用状况; 5.县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视救济途径等状况; 6.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7.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
2、的条件、程序、结果等状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本制度其次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制止公开的内容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向其公开所把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觉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精确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指出。确有错误或不精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纳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
3、、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打算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打算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缘由及其他正值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打算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打算公开的,应当在公开打算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详细时间、场所和方式; 打算局部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打算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详细时间自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公开打算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第七条 申请公开
4、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把握范围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准时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把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准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因不行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打算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准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缘由消退之日起,期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制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公开局部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供应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打算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打算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打算。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特地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询问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详细程序、方法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