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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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 未经

2、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有关财务报告;(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

3、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4、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

5、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六)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6、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等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可以获得内部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

7、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做出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

8、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9、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

10、有关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11、。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容真实、准确、完整;(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由证券

12、投资部负责归档,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3、。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14、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15、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义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7附件 1.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12345公司简称:1. 公司代码: 60050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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