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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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施行方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施行方法(原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施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标准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工作,依照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

2、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消费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许可证(以下简称平安消费许可证)。未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消费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平安消费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获得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第四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指导、监视全国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消费的中

3、央企业及其直截了当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消费的企业(总部)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治理。第六条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将其负责的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涉及剧毒化学品消费的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施行。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在受委托的

4、范围内,以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名义施行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施行。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统称施行机关。第七条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第二章 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 企业选址规划、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备、区域的间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规划;

5、新设立企业建在地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严重危险源的储存设备,与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备、区域的间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规划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要求。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备和平安设备、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6、)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立;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平安消费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消费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根底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消费;国内初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操纵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平

7、安设备;(四)消费区与非消费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间隔;(五)危险化学品消费装置和储存设备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并为从业人员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消费、储存和使用装置、设备或者场所进展严重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严重危险源的消费和储存设备,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

8、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平安消费的需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平安消费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化工工艺、装置、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以下主要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一)平安消费例会等平安消费会议制度;(二)平安投入保障制度;(三)平安消费奖惩制度;(四)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番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七)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严重危险源评估和平安治理制度; (九)变更治理制度;(十)应急治理制度;(十一)消费平安事故或者严重事件治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

9、、防中毒、防泄漏治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平安治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平安治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治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治理制度;(十八)承包商治理制度;(十九)平安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的消费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平安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习惯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依法参加平安消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0、获得平安资历证书。企业分管平安负责人、分管消费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平安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平安类注册平安工程师资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平安消费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

11、缴纳保险费。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并按照平安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平安消费咨询题进展整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展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平安标签。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应急治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备,并定期进展演练。消费、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

12、当装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严重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条件。第三章 平安消费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截了当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消费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消费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时,应当

13、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平安消费责任制文件,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三)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资历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平安消费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平安消费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

14、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备清单。中央企业及其直截了当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消费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有危险化学品严重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严重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材料。第四章 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六条 施行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

15、属于本施行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施行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同意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或者按照施行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施行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七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施行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进展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

16、件、材料本质内容存在疑咨询,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展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第二十八条 施行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九条 施行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施行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施行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变更

17、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平安资历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施行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平安消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施行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消费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平安消费产生严重妨碍时,应当对该消费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展专项平安评价,并对平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咨询题进展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施行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8、提交平安评价报告。施行机关按照本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的,应当在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施行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材料。施行机关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接着消费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材料。施行机关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

19、、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平安消费许可证届满时,经原施行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材料,直截了当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恪守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二)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平安消费治理,未降低平安消费条件,并到达平安消费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第三十五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行机关应当分别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

20、、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消费”,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消费场所地址和对应的详细品种、消费才能。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施行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获得的平安消费许可证,或者冒用别人获得的平安消费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平安消费许可证。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七条 施行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方法和有关平安消费行政许可的法律、法

21、规规定,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 施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及其监视治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十八条 施行机关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许可证的监视治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许可证档案治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行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消费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二)违背本方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第四十条 企业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行机关应当注销其平安消费许可证:(一)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连续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消费活动的

22、;(三)平安消费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平安消费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平安消费许可证注销后,施行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第四十一条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平安消费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情况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得平安消费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施行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方法第二章规定

23、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企业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二)发觉企业未依法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消费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觉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在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和监视治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第四十三条 企业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后发觉其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平安消费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依法撤消其平安消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平安

24、消费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平安消费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顿消费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擅自进展危险化学品消费的;(二)接受转让的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消费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接着进展消费的,责令停顿消费,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接着进展消费的,按照本方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5、进展处分。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平安消费产生严重妨碍,未按照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平安消费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平安消费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平安消费许可证变更申请同时擅自投入运转的,责令停顿消费,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发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的,施行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平安消费许可证

26、,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自施行机关撤销其平安消费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平安消费许可证。第五十条 平安评价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平安评价活动的;(二)平安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平安评价报告存在严重疏漏,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平安评价活动的。第五十一条 承担平安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伪报

27、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历;该机构获得的资质由其他部门颁发的,将其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决定。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平安消

28、费监视治理部门施行。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方法。购置某种危险化学品进展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参加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展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方法。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消费的需要,消费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消费过程参与化学反响的原料。(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消费、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第五十五条 平安消费许可证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统一印制。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许可的文书、平安消费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方法,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平安消费许可证颁发治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备案。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施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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