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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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2)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 乙方: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托付代表人: 托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上海市 地块国有土地运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运用条件(下称土地运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运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土地用途: 1.2土地运用年限: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万平方米/公顷(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1.4绿地率:不少于总面

2、积的 ,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 1.5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地块内建筑必需满意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爱护、消防平安、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恳求赔偿。 2.3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乙方在其受

3、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四周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遇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乙方应当于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 年月前竣工。 3.2假如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行抗力缘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乙方未经许可不得

4、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须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需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甲方依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实行有效的爱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遇破坏的,乙方应马上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担当相关费用。 5.2乙方或其托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刚好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担当相应的费用。 5.3在

5、土地运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当爱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担当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运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运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运用权可伴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本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需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运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

6、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方法的爱护。 6.4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修理、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在土地运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全部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运用的状态,并担当所需的全部费用。 7.2乙方在土地运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上海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

7、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详细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运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运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根据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托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状况较为困难,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后可

8、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 根据合同第七条托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 竣工日: 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详细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详细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其次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

9、、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改变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根据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

10、应事先征询全部预购人或买受人的看法。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变更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一般商品住房 1、在土地运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一般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运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变更或调整土地运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缘由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运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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