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包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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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版 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3 专家组3 监测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预警响应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应急响应4.4 信息发布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性生活救助5.2 冬春救助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 奖励与责任追究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装备和设施保障7.4 人力资源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

2、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包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的灾害种类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

3、害等。1.3.2 适用的工作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街镇(大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4)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助无

4、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2.1.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主 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主任: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委 员: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区教育体育局分管负责人区科学技术局分管负责人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公安包河分局分管负责人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包河分局分管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区住建

5、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农林水务局分管负责人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交警包河大队分管负责人交警滨湖大队分管负责人区慈善协会负责人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2.1.2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

6、街镇(大社区)和区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2.1.3区减灾办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1.4 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每年年初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

7、);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区民政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每年汛前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期间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协调供电公司开

8、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区教育体育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相关人员参与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会同区住建局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普及防灾救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科普工作。协调配合上级部门支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以及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

9、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包河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区民政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动态掌握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根据区应急局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督查指导街镇、大社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在救灾过程中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督促指导慈善组织依法管理、接收

10、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类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上级和区本级安排的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包河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11、;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加与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区住建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所管养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必要时协调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利用人防

12、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畜牧水产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

13、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

14、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灾后生活垃圾集中清理运输等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恢复城市市容,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卫生。

15、做好救灾工作期间所管养的不带电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负责对捐赠物资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的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满足受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自救互救技能,应对处置各

16、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交警包河大队: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交警滨湖大队: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区慈善协会:负责在救灾过程中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2.2现场应急指挥部2.2.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事发地街镇(大社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2.2.2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决策重大事项;(2)现

17、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2.2.3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包河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卫健委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3)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包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18、、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单位组成。负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社会各界捐赠款物。(4)遗体处理组:区民政局牵头,公安包河分局、区卫健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核准死者身份信息,运输、保存、处理死难人员的遗体。(5)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19、。(6)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林水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保险理赔和行蓄洪区受灾群众补偿工作。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数据资源局、供电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7)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包河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数据资源局、供电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8)监督检查组

20、: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3专家组区减灾委依托省、市专家库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3)对

21、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3 监测预警3.1监测区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健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3.2预警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及时进行预警。3.3预警响应3.3.1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3.3.2启动程序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3.3.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

22、措施:(1)及时向区减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镇(大社区)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作出防范应对措施。(3)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相关要求。(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3.3.4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4

23、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4.2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大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将受灾受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紧急调配辖区内救灾物资,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开展初步安置。(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4)发生需要启动本预案实施救助行动的灾情,向区减灾委提出请求。4.3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本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由高到低

24、设定、级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4.3.1级响应4.3.1.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级响应:(1)因灾死亡15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

2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3.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4.3.1.3响应措施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各相关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能,立即开展工作。(3)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4)区减灾委迅速组织开展救灾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市减灾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工作的指示。(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

26、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街镇(大社区)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按要求向区减灾办通报救灾情况。区减灾办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6)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预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7)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8)请求市政府支援。(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3.1.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区长决定终止级响应。4.3.2级响应4.3.2.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

27、害,启动级响应。(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3.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4.3.2.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

28、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2)及时组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根据情况,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4)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预拨救灾资金。(5)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区减灾办报告救灾情况。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减灾委报送综合情况。(6)督促街镇(大社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

29、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7)根据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组织救灾捐赠工作。(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3.2.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4.3.3级响应4.3.3.1启动条件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启动级响应。(1)因灾

30、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下;(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下。(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3.3.2启动程序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级响应。4.3.3.3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区减灾办接到灾情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灾情信息;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

31、灾民、指导工作。(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4)根据灾区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预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街镇(大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5)督促街镇(大社区)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6)根据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组织救灾捐赠工作。(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3.3.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终止级响应。4.4信息发布4.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4.4.2

3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4.4.3 区减灾委应组织部门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4.4.4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4.4.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性生活救助5.1.1 较大级别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

33、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5.1.2 灾区对因灾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转移安置一般实行就近原则,可以采取发动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加强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切实保障好转移安置点灾民的生活,维护好社会秩序。5.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5.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5.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事发地街镇(大社区

34、)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5.2.1 受灾地区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5.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季和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5.2.3 根据街镇(大社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5.2.4 区

35、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5.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助、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威胁因素。5.3.2各街镇(大社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5.3.3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立即

36、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为恢复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政府申请建房补助资金。5.3.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前期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建、区财政等部门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5.3.5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和倒损房户重建申请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会商区财政局打卡发放。5.3.6街镇(大社区)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具体实施,区发改委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

37、、备案等工作,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需在次年春节前完成。5.3.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5.3.8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烈士申报;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38、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7.1.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7.1.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省、市相关政策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7

39、.2物资保障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救灾物资统筹调度制度,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救灾现场。7.2.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每年年初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区民政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每年汛前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7.2.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

40、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7.2.5区民政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动态掌握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状况。灾情发生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7.3装备和设施保障7.3.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和各街镇(大社区)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7.3.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大社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7.3.3 灾情发生后,区人

41、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4人力资源保障7.4.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4.2依托市级专家库资源或组建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成立专家组。为监测、查核、评估灾情,分析、研判灾害趋势,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7.4.3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务局等部门救灾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7.4.4建立健全覆盖各街镇(大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各街镇(大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8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减灾办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8.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2预案发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河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包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包减字20172号)同时废止。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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