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度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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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度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完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6篇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23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

2、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

3、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4、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

5、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

6、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

7、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

8、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

9、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

10、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

11、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

12、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

13、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

14、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

15、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

16、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

17、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

18、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19、,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

20、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

21、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

22、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

23、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

24、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北京邮电大学信访工作条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

25、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

26、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7、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第一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

28、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一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一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 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一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

29、第一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一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一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一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

30、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理第一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简明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受理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简明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 信访受理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受理表及其附件不得丢失。 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受理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

31、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

32、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

33、作。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信访工作条例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

34、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

35、监督。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第四条 学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

36、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章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办受奖励与处罚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理理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

37、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 第二十七条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九条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信访

38、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 第二十条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

39、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迫害信访人。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

40、若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5人。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延长。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

41、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

42、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处理。第十七条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重新办理。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众的愿望

43、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教师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体会 教师工作条例 为严肃纪律,规范教师行为,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促进爱岗、敬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教师必须做到“六个严禁”:1、按时上班,认真遵守作息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2、上班时间认真工作,严禁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从事与上班无关的活动; 3、遵章守纪,严禁违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禁失职渎职; 5、积极参加校办活动,严禁消极怠工; 6、除公务接待外,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第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扣工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44、、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第三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良风气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教职工请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请假类别第二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第三条 产假:1

45、、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60天(含节假日); 符合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2、女教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7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一个月产假。 第四条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假在7天以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8天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第五条 丧假: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给假7天,其他主要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若丧假已满,需续请假者,按

46、事假处理。第七条 事假:原则上不批事假,确因情况特殊者,可适当请假。第八条 因公外出假: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可请因公外出假。第三章 批准权限第九条 教师请事假, 一小时以内的由教导处领导审批,前台办理请假手续、登记备案; 请假在1小时以上的,由教导处领导同意,校长审批,前台办理请假手续、登记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安排好授课教师及时间的前提下,由教导处上报,校长审批。第四章 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凡需请假者,必须如实填写教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及批假权限进行审批。因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该及时补假。第十二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含县级)以

47、上医院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第十三条 假满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不能返回的应说明原因。第五章 假期待遇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住院、养病期间和公派培训学习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全年无全勤。第十六条 旷职:旷职2小时,扣一天工资; 旷职一天,扣一季度奖金:旷职2天,根据离职相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岗的; 2、本人虽然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不上岗的; 3、请假到期既不续假,又不按时到岗的; 4、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进修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 5、借病、事假从事其他活动的; 第六章 考勤登记第十八条 考勤登记暂由教导处登记。第十九条 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教学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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