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适用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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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 答疑编号 1001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三)委托代理 手写板图示 0102-0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

2、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 年单选题)。手写板图示 0102-02 举例:A、B、C、D 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贷款 100 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为 40 万元,那么不足的60 万元,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相关链接】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手写板图示 0102-03 【案例】2005 年 4 月 1 日甲委托乙以 23 元的价格去买牌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 月 3 日,乙代理甲

3、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 100 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 250 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 250 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2000 年)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4、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 1001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四)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手写板图示 0102-04 举例:甲授权 A 买入一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100 万元),A 拥有该设备,于是以 80 万元的设备销售给甲,这是属于代理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是代理权滥用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相关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5、手写板图示 0102-05 举例:如果 A 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 80100 万元),同时 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 80100 万元)。如果 A 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 98 万元的买卖合同,则 A 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手写板图示 0102-06 手写板图示 0102-07 举例:甲授权 A 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80 万元),A 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100

6、 万元的买卖合同,A 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 年判断题)。手写板图示 0102-08 举例:甲授权 A 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80 万元),A 作为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甲知道后表示同意的,A 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例题 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

7、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2000年)答疑编号 10010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2.表见代理(重点)手写板图示 0102-09 举例:甲公司授权 A 购入商品房,甲对 A 在出具委托书时有过失(把盖有章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付给 A),A 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以甲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乙银行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

8、应的法律责任。手写板图示 0102-10 举例:甲公司和乙公司每次签合同时,标的都为 100 万元,由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签订采购合同,2006 年 4 月 1 日,甲企业突然解除对王某的授权,但甲公司并没有及时通知乙公司,王某被解聘后,4 月 3 日签订还代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 100 万元的采购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代理行为应当有效。乙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手写板图示 0102-11 举例:甲公司授权 A 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80 万元),A 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 100 万元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乙作为相对人知道甲公司对 A

9、 的授权限制,那么可以催告甲在 1 个月进行对该代理行为追认,该代理不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例题 2】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

10、属于甲公司的有()。(2005 年)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疑编号 100102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选项 CD 属于表见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

11、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手写板图示 0102-12 【案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例如,2003年 1 月 1 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 100 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可以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但乙银行要求甲企业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丧失。(二)诉讼时效期间 手写板图示 0102-13 举例:A 企业向 B 银行贷款 10

12、0 万元,还款时间 2006 年 1 月 1 日,A 作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B 对 A 的诉讼时效为 2 年,如果超过 2 年将丧失诉讼请求权。但 B作为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并没有消灭,A 和 B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1)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2)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解释】该考点曾出现在 2000 年、2004 年的多选题和 2003 年的单选题中。【例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

13、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情形有()。(2000 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疑编号 100102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例题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有()。(2004 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答疑编号 100102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手写板图示 0102-14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 年、1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4、起计算。2.保护时效(20 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手写板图示 0102-15 举例:A 公司对 B 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 1981 年 1 月 1 日,适用 1 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 B 公司于 1994 年 1 月 1 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 1 年内(1994 年 1月 1 日1995 年 1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2)如果 B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1 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 20年的保护时效(1981 年 1 月 1 日2000 年 12 月 31 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5、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手写板图示 0102-16 举例:A 对 B 的权利侵害事项适用于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4 年 1 月 1 日-2006年 1 月 1 日,如果 2005 年 9 月 1 日出现了不可抗力,那么 2005 年 9 月 1 日暂停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在 2006 年 4 月 1 日不可抗力时终止的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解释】

16、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考生应注意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按暂停键: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02 年单选题)。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手写板图示 0102-17 举例:A

17、 公司对 B 公司的权利进行侵害(拒付租金),B 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1 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5 年 1 月 1 日2006 年 1 月 1 日(适用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从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计算。(1)2005 年 2 月 1 日发生地震,4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和结束时间都在最后 6 个月之前,因此诉讼时效不能中止。(2)2005 年 9 月 1 日发生地震,10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后,因此应该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5 年 1

18、月 1日2006 年 2 月 1 日,顺延一个月。(3)2005 年 6 月 1 日发生地震,8 月 1 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 7 月 1 日起暂停计算,8 月 1 日恢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5 年 1 月 1 日2006 年 2 月 1 日,顺延一个月。【例题 1】2001 年 5 月 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8 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2 年

19、)手写板图示 0102-18 A.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5 日 B.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25 日 C.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5 日 D.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25 日 答疑编号 100102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 年 5 月 5 日2002年 5 月 5 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2001 年 11 月 5 日2002年 5 月 5 日)发生不可抗力

20、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 2001 年 8 月出差遇险耽误的 20 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乙出差遇险发生在 2001 年的 12 月,则正确答案为 B。【例题 2】2001 年 1 月 1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6 月 20 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手写板图示 0102-19 A.自 2001 年 1 月

21、1 日至 2002 年 1 月 1 日 B.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月 10 日 C.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 D.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20 日 答疑编号 10010208: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 年 1 月 1 日2002年 1 月 1 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7 月 1 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 2001

22、 年 6 月 20 日出差遇险耽误的 20 天,只有进入 7 月 1 日后的 10 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 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手写板图示 0102-20 举例:A 企业向 B 银行贷款 100 万元,约定还款时间 2006 年 1 月 1 日,A 到期不清偿债务,B 对 A 提起诉讼时间应当是 2 年。4 月 1 日,银行书面通知 A 还款,至 5 月1 日,A 仍然拒绝清偿债务,诉讼时效应该从 2006 年 5 月 1 日重新计算 2

23、年。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例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 1 年零 6 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01年)答疑编号 10010209: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例题 2】2001 年 4 月 30 日,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 月 6 日甲穿该服装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服

24、装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 6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正确的是()。A.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 2001 年 4 月 30 日开始计算 C.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答疑编号 10010210: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 5 月 6 日开始计算,因此选项 B 是错误的。甲于 6

25、月 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因此选项 C 是错误的。【例题 3】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 年 2 月 10 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 年 8 月 2 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 年)A.自 2003 年 2 月 10 日至 2004 年 2 月 10 日 B.自 2003 年 8 月 2 日至 2004 年 8 月 2 日 C.自 2003 年 2 月 10 日至 2005 年 2 月 10 日 D.自 2003 年 8 月 2

26、日至 2005 年 8 月 2 日 答疑编号 1001021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题 4】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 年)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疑编号 1001021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

27、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 A 错误;(2)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 B 错误;(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 D 错误。八、法律责任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 年判断题)。【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3

28、)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 年判断题)。【解释】由于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诉讼 手写板图示 0102-21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03 年判断题)。(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

29、链接】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 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2004 年判断题)。手写板图示 0102-22 举例:某县的县长被人诬陷,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县长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市人民法院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县长可以写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监狱里写信)。【解释】再审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审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当事人在 2 年内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裁定的

30、执行。如果原判决的确有错误,经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因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等方式解决。【例题 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答疑编号 1001021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例题 2】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 年)答疑编号 1001021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例题 3】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31、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 年)答疑编号 1001021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例题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 4 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2004 年)答疑编号 1001021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3.判决、裁定的区别(2005 年新增)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手写板图示 0102-23 举例:A、B 两个企业签订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A 向 B 发货之后,B 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32、,双方发生争议,如果设备没问题,B 应当付款。人民法院经过判决认为 A 设备符合合同约定,B 应当支付 100 万元货款,同时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手写板图示 0102-24 举例:A、B 签订买卖合同,A(北京市企业),B(上海市企业),A 作为原告对 B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 A 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二者的区别如下:(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

33、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相关链接】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例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答疑编号 1001021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4.上诉期限(2006 年新增)(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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