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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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同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第三条 本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一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园林

2、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负责的公园管理工作。市政府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政府投资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公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控告。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改善人居环

3、境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加强对公园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不仅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更要注意建设小型公园,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城市道路、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绿地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

4、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

5、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游乐设施的引进、变更、报废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八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整体景观,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设置游乐设施,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三)各类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公园内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建

6、设影响其原貌和格局的建(构)筑物.对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园容管理应当做到:(一)园林植物栽植符合园林施工和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二)保持园内基础和服务等设施完好,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补设;(三)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实行重点保护;(四)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水体清洁;(五)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六)公园的各类

7、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规范,内容明确清晰.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七)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第二十二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到位,保障游客安全;(二)游乐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四)公园建(构)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

8、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五)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公园经营服务管理应当做到:(一)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以及大型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二)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需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

9、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三)公园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佩戴标志,遵守服务规范;(四)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采果摘花、采集种籽、剥刮树皮、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等;(二)损坏公园内建筑、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三)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四)堆放物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10、五)向湖面、水系、喷泉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六)炸鱼、电鱼、网鱼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滑冰;(七)携带宠物入园,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八)在树木、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涂抹、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九)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十)从事算命、看相、烧纸等迷信活动;(十一)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十二)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应当加强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殖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一)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

11、情况,需要交换、转让、出售、借展、收购、利用的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市园林 管理部门备案;(二)动物死亡或者发生疫情,应当在4 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故不能开放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前公示.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爱园护绿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四章 罚 则

12、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执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 1000元以上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处以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按造价的一至两倍处以罚款;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处以污染绿地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 50 元以上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体育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等)、带状公园等。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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