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标准规范设计(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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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经理级(含)以上人

2、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

3、员;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

4、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

5、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2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6、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

7、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

8、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

9、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 ,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

10、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

11、司纪委。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5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

12、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

13、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

14、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 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 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 6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

15、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二条 询问证

16、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违规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第三十五条

17、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7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 2 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

18、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 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19、; 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第六章 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 8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 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第四

20、十条 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 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 1.对违规、违

21、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 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第七章 违纪责任违纪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9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

22、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23、责任。 第八章第八章 立卷和归档立卷和归档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 案卷材料装卷原则: 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

24、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10第五十条 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报告;3.立案材料;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 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审理报告; 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 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 11二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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