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计划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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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 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 12.1.2 所列值 表表 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2.0 02.00 2.4 92.50 2.9 93.00 3.4 93.50 3.9 94.00 4.494.50 4.9 95.00 5.4 95.50 5.9 96.00 6.5 06.5 023 01400140014

2、001400140030 01450145145014501450145045 017501750175017501750175060 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80 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10 002450245024502450245025502550255012 0026502650265026502650275027502750275013 5028002800280028002900290029002900300015 0030003000300030003100310031003100320016

3、5031503150315031503250325032503250335018 0033503350335033503450345034503450355020 003650365036503750375037503750385022 003850385038503850395039503950405024 00410041004200420042004200430027 0046004700470047004700480030 0049004900490049005000 3000管径+2000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 2

4、.5m 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 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 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3m 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 板桩支护。 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在现浇管道或箱 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 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支护结构。 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 14 章有关规定进行。 12.1.4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

5、时;支护、开挖、排管、 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 12.1.5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 节有关规定。 12.2 设计计算设计计算 12.2.1 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 6.2 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 要求。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 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 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 稳定性。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m;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5

6、m。 12.2.2 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 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 6.3.3 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 12.2.3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9.5 节有关规定。 12.2.4 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9.5 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 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 12.2.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9.4 节有关规定。 12.3 施工与检测施工与检测 12.3.1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

7、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12.3.2 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 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 0.5m 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12.3.3 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 顺。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表 12.3.3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沟槽开挖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验方法沟底高程20mm水准仪及尺量沟槽水平轴线位置100mm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

8、 尺量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每 20m 长测 1 点, 且不少于 2 点;遇拐 点及弯段、三通等处 必检挂中心线及尺量12.3.4 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 200mm300mm 范围内 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 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 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 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 合设计要求。 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每 10m 检验一个断面,沟 槽两侧各量测 3 个点。 12.3.5

9、 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 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 2 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 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铁撑柱水 平间距应取 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 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 0.6m0.8m。 2.首次挖土至 1.2m 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撑板在边坡修 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 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 撑板。 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

10、加大时需加强支撑。 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表 12.3.5 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 值范围点数检验方法1轴线位置100mm每 10m1经纬仪及尺量2横列版水平度1/100每 10m1水准仪及直尺3竖列板垂直度1/100每 10m1线锤及直尺12.3.6 钢板桩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 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 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 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 9.5.16 规定; 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 9.5.14 条有关要求

11、。 12.3.7 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 始桩一方。 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 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5.17 规定。 12.3.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9.4 节有关规定。14 基坑土体加固基坑土体加固 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 土体加固。 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 14.1.2.表表 14.1.

12、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对各类地基土的适用情况淤泥质土、黏性土粉性土砂土双轴水泥土搅拌桩 三轴水泥搅拌桩 高压喷射注浆 注浆 降水- 注:表示慎用,表示可用,-表示不适用。 14.1.3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基坑支护形式、施工要求等因素,合理选 择加固方法和确定加固范围。 14.1.4 基坑土体加固措施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加固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 14.1.5 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 14.1.6 基坑土体加固施工工艺与加固方法等本节未列之内容,可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

13、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 的要求执行。 14.2 设计设计 14.2.1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需确定加固布置、置换率、水泥掺量、加固体强度等参数指标。 14.2.2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 的适用性和水泥掺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14.2.3 基坑土体加固 28 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 低于 P.O 42.5 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和水灰比宜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13%,水灰比宜为 0.50.6,水泥土加固体的 28 龄期无侧

14、限抗压强度 qu不宜低于 0.8MPa。 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20%,水灰比宜为 1.21.5,水泥土加固体的 28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 qu不宜低于 0.8MPa。 3.高压喷射注浆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25%,水灰比宜为 0.71.0,水泥土加固体的 28 龄期无 侧限抗压强度 qu不宜低于 1.0MPa。 4.注浆加固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7%,水灰比宜为 0.450.55。注浆加固应考虑加固体的不均 匀性影响,注浆加固区域的外围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封闭 14.2.4 在含少量有机质或淤泥的土层中,进行基坑土体加固应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当采用 新型固化剂材料时,应进

15、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可掺加外掺剂改善水泥土加固体的性 能和提高早期强度。 14.2.5 采用降水加固土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降水加固适用于砂土、粉性土,并应考虑降水加固对环境的影响。 2.当有环境保护要求时,基坑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的底部应满 足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并应位于降水井底部以下不小于 1m;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 二级的基坑工程,隔水帷幕应进入隔水层。 3.降水加固土体时,开挖前预降水时间不宜少于 20 天,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宜 小于坑底面以下 4m。 4.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5.降水加固后应采取标

16、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验。 14.2.6 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1.加固体的宽度、深度和平面布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开挖深度、环境保护要求、基坑支护 形式、基坑开挖方式等确定;加固体的宽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0.4 倍,并不宜小于 4m;加固体的深度不宜小于 3m;加固体的平面布置可采用墩式加固、裙边加固、抽条加 固、满堂加固等形式。 2.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被动区土体加固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 浆。 3.加固桩体宜用格栅布置,相邻加固桩应有效搭接,搭接长度不宜小于 150mm,并使被加 固土体在平面和深度范围内连成整体。 4.紧贴坑壁一排加固

17、体应连续布置,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加固体与围护墙之间的 空隙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固。 5.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在坑底面以上需进行水泥土回掺,回掺高度和回掺量宜结合 搅拌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14.2.7 局部深坑的土体加固应根据深坑的深度、范围、与围护墙关系、土层特性、基坑支 护形式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4.2.8 放坡开挖的边坡区域土体加固应根据开挖深度、范围、土层条件、环境条件综合确 定。在大面积放坡、坡顶临近施工道路、坡体位于或临近暗浜区等软弱土层等情况时宜采 用土体加固;放坡开挖较深且坡脚位于淤泥质黏土层时,宜对坡脚部位采取土体

18、加固措施。14.3 施工与检测施工与检测 14.3.1 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墙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 固措施。 14.3.2 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8.3 节有关要求;三轴水泥土搅拌 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9.4 节的有关要求。 14.3.3 搅拌桩桩顶标高以上部分宜进行低掺量回掺,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水泥回掺量宜 为 6%8%,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的水泥回掺量宜为 8%12%。 14.3.4 高压喷射注浆法可采用旋喷、定喷和摆喷形式。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管法、双管 法和三管法进行施工。高压喷射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

19、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情况,确定高压喷射注浆的孔位。 2. 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水泥浆,可根据需要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悬浮剂等,掺和料 与外加剂的种类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施工高速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宜小于 30s,使用普通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 应少于 90s,水泥浆从制备到使用完毕的时间不应超过 4h。 4. 钻机与高压泵的距离不宜过远;钻机孔位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0mm。 5. 喷射注浆管插入孔内,喷嘴达到设计标高后方可喷射注浆,喷射注浆应由下往上进行作 业;喷射注浆参数达到规定值后,可按照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施工工艺要求提升注浆 管,注浆管分段提升的搭接长

20、度不应小于 100mm。 6.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复喷施工技术措施,复喷施工应先喷一遍清水再喷一遍或两遍 水泥浆。 7. 相邻两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小于 48h,先后施工的两桩间距不应小于 4m6m。 14.3.5 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注浆孔的孔径宜为 70mm110mm,垂直度偏差应小于 1%,注浆孔有设计角度时应预先 调节钻杆角度。 2.浆液应采用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搅拌应缓慢不停顿,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 搅拌均匀后的浆液应经筛网过滤后进行泵送注浆。3.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应通过钻杆注入封闭泥浆,知道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 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入封闭泥浆。

21、4.注浆可采用塑料阀管注浆、花管注浆和压密注浆等方法。 5.浆液黏度应控制在 80s90s 范围内,试块 7d 抗压强度应控制在 0.3MPa0.5MPa 范围内。6.注浆可根据需要掺入粉煤灰、外加剂,粉煤灰掺入量不宜超过水泥重量的 30%。 7.注浆流量宜为 7L/min10L/min;充填型注浆流量可适当加大,且不宜大于 20L/min。 8.注浆管上拔时宜使用拔管机,塑料阀管注浆的注浆芯管每次上拔高度以为 330mm;花管 注浆每次上拔或下钻高度宜为 500mm。 14.3.6 高压喷射注浆法土体加固的质量检测宜采用钻孔取芯的方法。检查点的数量不宜少 于施工桩数的 1%,且不少于 5 点

22、。钻孔取芯质量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8.3 节的有 关要求。 14.3.7 注浆法加固结束 28d 后,宜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 行检测。检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每 100m2 检测一点,且不应少于 5 点。检测点位置宜根据 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 15 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控制 1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5.1.1 地下水控制包括基坑开挖影响深度内的潜水、微承压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 包括隔水、集水明排、基坑降水以及地下水回灌等。 15.1.2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制定,并减少对周 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15.1.3 对

23、于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项基坑降水设计。降水设计 前,应按 4.2.5 条的要求进行基坑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并通过现场水文地质抽水试验,获取 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15.1.4 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疏干降水,预抽水时间根据基坑面积、开 挖深度决定,不宜少于 15 天。对于分层、分块开挖的基坑,开挖前坑内自由水位线应降至 开挖面以下 0.5m1.0m。 15.1.5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 施工。 15.2 隔水隔水 15.2.1 基坑工程隔水可采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

24、、高压喷射注浆、地下 连续墙、小齿口钢板桩等。当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复杂时,可联合采用多种隔水措施。当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可采用地层冻结技术阻隔地下水。 15.2.2 除环境条件允许时,基坑工程应设置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在设计深度范围内应 保证连续,在平面范围内宜封闭。隔水帷幕的自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抗渗性能应满足 自防渗要求。 15.2.3 隔水帷幕的插入深度应满足坑内疏干、地基土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若遇有含砂性、 粉性土层宜隔断。 15.2.4 在基坑预降水期间应根据坑内外水位观测结果检验隔水帷幕的可靠性,当存在渗漏 时,应采取渗漏封堵措施。 15.2.5 当基坑抗承压水稳定性不满足要

25、求,且承压含水层底板埋深较浅时,隔水帷幕宜隔 断微承压含水层、承压含水层。 15.3 集水明排集水明排 15.3.1 基坑外侧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基坑外侧场地设置集水井、排水沟等地表排水系统; 2.集水井、排水沟宜布置在基坑外侧一定距离;有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在隔 水帷幕外侧,且距离隔水帷幕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无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 在基坑边外侧,且不宜小于 0.5m 的距离。 15.3.2 基坑内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阶段应根据基坑特点在合适位置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应 随土方开挖过程适时调整; 2.留置时间较

26、长的临时边坡,可在坡顶、坡脚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 3.基坑采用多级放坡开挖时,可在放坡平台上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 4.土方开挖至坑底后,宜在坑内设置排水沟、盲沟、集水井;排水沟、盲沟、集水井与坑 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 15.3.3 基坑外侧的排水沟、集水井应有可靠的防渗措施,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并应及时 排除积水;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坑内外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15.3.4 坑内外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雨水、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基坑内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 基坑明排水的排放要求;抽水设备应能满足排水流量的要求;对于深度较大的基坑也可采 用分级抽水接力排放的方法。 15.4 基坑降水基坑降水

27、 15.4.1 基坑开挖过程中宜采用基坑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坑内自由水位线应低于基坑开挖面 0.5m1.0m 15.4.2 基坑降水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等, 选择合理的降水井类型、设备、和方法。常用降水井类型和适用范围见表 15.4.2 表表 15.4.2 降水井类型和适用条件降水井类型和适用条件适用条件 降水井类型渗透系数(cm/s)水位降深(m)适用土层情形井点(多级轻型 井点)110-7110-46(610)粉砂、砂质粉土、粘 质粉土、含薄层粉砂 的粉质粘土和淤泥质 粉质粘土喷射井点110-7110-4820粉砂、砂质粉土、粘 质粉土、粉质粘土、 含

28、薄层粉砂的粉质粘 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降水管井10-5真空降水管井10-66粉砂、砂质粉土、粘 质粉土、含薄层粉砂 的粉质粘土、富含薄 层粉砂的粘土和淤泥 质粘土电渗井点10-7根据选用井点确定粘土、淤泥质粘土、 粉质粘土、淤泥质粉 质粘土15.4.3 基坑降水设计与施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前应掌握拟建场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基坑支护设计资料及周边环境资料等;2.设计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水位降深控制标准、降水后承压水位预测、降水井群的平面布置、降水井深度与井的结构、降水井质量验收标准、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等;3.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降水方法,降水井施工工艺与设备,达到降水井质

29、量验收的措 施,降水运行方案、工期安排、质量目标与安全技术措施,降水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等。15.4.4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获取降水影响深度内的含水 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包括渗透系数 k、储水系数 S 或给水度 、导水系数 、越流参数 B、影响半径 R 以及各向异性渗透特征参数 kD等。抽水试验中的地下水测量宜采用自动监 测手段。抽水实验结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试验孔进行封填。 15.4.5 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疏干降水方 案。各类降水井的疏干降水技术要求宜参照表 15.4.5 中的规定。 表表 15.4.5 疏干降水技术要

30、求疏干降水技术要求降水井类型技术要求轻型井点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 20.0m,过滤器顶端宜 位于坑底一下 1.0m。井管内真空度应小于 65kPa多级轻型井点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 20.0m,过滤器顶端宜 位于坑底一下 1.0m。井管内真空度应小于 65kPa喷射井点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 40.0m,井点深度与井 点管排距有关,应比基坑设计开挖深度打 3.0m5.0m,基坑开挖深度应不大于 17.0m。降水管井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粘质粉土中, 井管轴心间距为 10.0m15.0m;砂质粉土、 粉砂中,井管轴心间距为 15.0m20.0m, 井径不宜小于 600mm,坑底以下的过滤器 长度不宜小

31、于 4.5m,井底沉淀管长度不宜 小于 1.0m真空降水管井利用降水管井并采用真空降水,井管内真空 度应不小于 65.0kPa电渗井点利用喷射井点或轻型井点,配合采用电渗法 降水。电极、工作电压及电压梯度应满足 15.4.15 条的规定。15.4.6 当微承压含水层、承压含水层顶板埋深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应将微承压水、承压水 水位降低至基坑开挖面和坑底一下 0.5m。 15.4.7 当按 6.7.1 条验算抗承压水稳定性,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将微承压水、承压水 水头降低至安全埋深一下。降水前应进行专项承压水减压降水设计。 15.4.8 微承压水、承压减压降水设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1.根据拟建

32、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确定基坑内的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 头的安全埋深以及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头的降深设计值; 2.根据基坑开挖深度、隔水帷幕深度与微承压、承压含水层埋深的相对关系等,选用合适 对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减压降水方案,包括降水井群的平面布置形式、井的结构等; 3.结合开挖工况,根据“按需减压”的原则,确定降水运行的要求。15.4.9 减压降水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选用的减压降水方案,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渗流计算。基坑降水引起的地 面沉降,可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与计算,也可按工程经验估算。 2.当隔水帷幕对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渗流影响较小或其影响可忽略

33、不计时,承压含水层可 作为近似水平向无线延伸的无界承压含水层考虑,其渗流可以作为半无限承压井流予以分 析。 3.当隔水帷幕对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渗流具有明显的阻隔效应,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 文地质条件、隔水帷幕结构特征等,建立三维地下水非稳定渗流数值模型,分析、预测承 压水渗流场内的水位降深。 4.计算减压井的设计出水量时,应考虑井损失、井壁渗透速度不超过允许井壁渗透速度等 因素,并控制井内干扰动水位高于水泵进水口 2m 以上。 5.降水设计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不宜小于满足降水设计要求所需开启 的减压井数量的 20%。 15.4.10 减压降水井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填砾过

34、滤器周围的滤料应为磨圆度好、粒径均匀且不均匀系数 Cu3 的石英砂,其粒径 应按下式确定; D50=(812)d50 (15.4.10) 式中:D50滤料的平均粒径(mm)d50 含水层土的平均粒径(mm) 。 2.井管与过滤器直径应根据所选用水泵的外径确定。井径应大于井管与过滤器外径 300mm 以上。 3.底端沉淀管长度应不小于 1m。 4.井管选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 15.4.11 减压降水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遵守“按需减压”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减压降水运行方案;当基坑开挖工况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调整或修改降水运行方案。 2.现场排水能力应考虑到所有减压井全部启用时的排水

35、量,所有减压井抽出的水体应排到 基坑影响范围以外。 3.减压井全部施工完成、现场排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一次群井抽水试验或减压降水 试运行。 4.降水运行正式开始前 1 周内应测定基坑监测背景值,监测内容包括基坑内外的初始承压 水位、基坑周围相邻地面沉降初值、保护对象以及基坑围护体的变形等。降水运行过程中, 应及时整理监测资料,绘制相关曲线,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5.为保证降水运行安全,施工现场应配置双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并保证两路电源能及 时切换。 15.4.12 应设置地下水位观测井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全程监控。不同承压含水层中地 下水位观测井应分别单独设置,坑外同一含水

36、层中观测井之间水平间距不宜超过 50m,坑 内水位观测井数量宜为同类型降水井总数的 1/71/5。地下水位测读精度应不低于 10mm。 15.4.13 轻型井点施工符合以下规定: 1.井点管直径宜为 38mm55mm,井点管水平间距宜为 0.8m1.6m。 2.成孔孔径不小于 300mm,成孔深度应大于过滤器底端埋深 0.5m。 3.滤料应回填密实,滤料回填顶面与地面高差不宜小于 1.0m。滤料顶面至地面之间,须采 用粘土封填密实。滤料粒径应符合 15.4.10 条的规定。4.当井点呈圈状布置时,总管应在抽汲设备对面处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总管 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5.一台机组携带的

37、总管最大长度;真空泵不宜超过 100m;射流泵不宜超过 80m;隔膜泵不 宜超过 60m。每根井管长度一般为 6m9m。 6.过滤器采用与井点管相同规格的钢管制作,长度为 1m2m,过滤器底端封闭。过滤器 表面的进水孔直径 10mm15mm,中心距 30mm40mm。紧贴过滤器外壁采用双层滤网 包裹。 7.每套井点设置完毕后,应进行试抽水,检查管路连接处以及每根井点管周围的密封质量。 管内真空度应满足 15.4.5 的要求,并用高灵敏度的真空压力表监测。抽出的地下水应肉眼 不见泥砂、避免浑浊。 15.4.14 喷射井点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点管直径宜为 75mm100mm,井点管水平间距

38、一般为 2.0m3.0m。 2.成孔孔径不应小于 400mm,成孔深度应大于过滤器底端埋深 1.0m。 3.滤料回填应符合 15.4.10 条的规定。 4.每套喷射井点的井点数不宜超过 30 根,总管直径不宜小于 150mm,总长不宜超过 60m。如果多套井点呈环圈布置,各套进水总管之间宜用阀门隔开,每套井点自成系统。 5.每根喷射井点沉设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单井试抽,排除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 统,试抽时间持续到水由浊变清为止。 6.喷射井点系统安装完毕,亦需进行试抽,不应有漏气或翻砂冒水现象。工作水应保持清 洁,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及时更换。 15.4.15 电渗井点施工应符合

39、以下规定: 1.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 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设置深度宜比阴极设置 深度大于 500mm,阳极露出地面的长度宜为 200mm400mm,阴极利用轻型井点管或喷 射井点管设置。 2.电压梯度可采用 50V/m。工作电压不宜大于 60V,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 0.5A/m21.0A/m2。 3.采用轻型井点时阴、阳极的距离宜为 0.8m1.0m;采用喷射井点时宜为 1.2m1.5m。阴 极井点采用环圈布置时,阳极应布置在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4.电渗降水宜采用间歇通电方式。 15.4.16 降水管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管外径不应小于 200mm,且应大

40、于抽水泵体最大外径 50mm 以上,成孔孔径应大于井 管外径 300mm 以上。 2.成孔施工可采用泥浆护壁钻进成孔,钻进中保持泥浆比重为 1.101.15,宜采用地层自然 造浆;钻孔孔斜不应超过 1%;终孔后应清孔,直到返回泥浆内不含泥块为止。 3.井管安装应准确到位,不得损坏过滤结构;井管连接应确保焊接完整,井管不得脱落或 渗漏;应保证井管周围填砾厚度基本一致,应在过滤器上、下部各加一组扶正器,过滤器 应刷洗干净,过滤器缝隙应均匀。 4.井管安装结束后沉入钻杆,将泥浆缓慢稀释至比重不大于 1.05 后,将滤料徐徐填入,并 随填随测填砾顶面高度。在稀释泥浆时井管管口应密封。 5.宜采取活塞和

41、空气压缩机交替洗井。洗井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的验收指标予以验收。 6.抽水泵应安装稳固,泵轴应垂直。连续抽水时,水泵吸口应低于井内干扰动水位 2.0m。 15.4.17 真空降水管井施工除满足 15.4.16 条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真空泵抽气集水,深井泵或潜水泵排水。井管应严密封闭,并与真空泵吸气管相 连。2.单井出水口与排水总管的连接管路中应设置单向阀。 3.对于分段设置过滤器的真空降水管井,应对开挖后暴露的井管、过滤器、填砾层等采取 有效封闭措施。 4.井管内真空度应满足表 15.4.5 的要求,宜在井管与真空泵吸气管的连接位置处安装高灵 敏度的真空压力表监测。 15

42、.4.18 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基础底板浇筑前已停止降水的管井,浇筑底板前可将井管切割至垫层面附近,井管 内采用粘性土填充密实,然后采用钢板与井管管口焊接、封闭。 2.对于基础底板浇筑前后仍需保留并持续降水的管井,应采取以下封井措施: (1)基础底板浇筑前,首先应将穿越基础底板部位的过滤器更换为同规格的钢管,钢管外 壁应焊接多道环形止水钢板,其外圈直径应不小于井管直径 200mm。 (2)井管内可采取水下浇灌混凝土或注浆的方法进行内封闭。内封闭完成后将基础底板面 以上的井管割除。 (3)在残留井管内部,管口下方约 200mm 处及管口处应分别采

43、用钢板焊接、封闭,该两 道内止水钢板之间浇灌混凝土或注浆。 (4)预留井管管口宜低于基础底板顶面 40mm500mm。井管管口焊缝后,用水泥砂浆填 入基础板面预留孔洞、抹平。 15.5 回灌措施回灌措施 15.5.1 当基坑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线且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较大时,可采 用地下水人工会馆措施。浅层潜水回灌宜采用回灌砂井和回灌砂沟,微承压水与承压水回 灌宜采用回灌井。实施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时,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15.5.2 当采用坑内减压降水时,坑外回灌井深度不宜超过承压含水层中隔水帷幕的深度, 以免影响坑内减压降水效果。当采用坑外减压降水时,回灌井与减压井的间距不宜小于

44、6.0m。回灌井的深度、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 15.5.3 回灌井可分为自然回灌井与加压回灌井。自然回灌井的回灌压力与回灌水源的压力 相同,宜为 0.1MPa0.2MPa。加压回灌井的回灌压力宜为 0.2MPa0.5MPa,回灌压力不 宜超过过滤器顶端以上的覆土重量。 15.5.4 回灌井施工结束至开始回灌,应至少有 23 周的时间间隔,以保证井管周围止水封 闭层充分密实,防止或避免回灌水沿井管周围向上反渗、地面泥浆水喷溢等。井管外侧止 水封闭层顶至地面之间,宜用素混凝土充填密实。 15.5.5 为保证回灌畅通,回灌井过滤器部位宜扩大孔径或采用双层过滤结构。回灌过程中, 为防止回灌井堵塞,每天

45、应至少进行 12 次回扬,至出水由浑浊变清后,恢复回灌。 15.5.6 采用的回灌水不得污染回灌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15.5.7 在回灌影响范围内,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 16 基坑开挖基坑开挖 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6.1.1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 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临水基坑尚应考虑最高水位、潮 位等因素。 16.1.2 基坑开挖应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基坑 开挖前,支护结构、基坑土体加固、降水应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 16.1.3 施工

46、管道布置、材料堆放、挖图顺序、挖土方法等应减少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 工程桩等的不利影响。 16.1.4 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16.1.5 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 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16.1.6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临近建 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并应及时外运。 2.基坑开挖应采取用全面分层开挖或台阶式分层开挖的

47、方式;分层厚度不应大于 4m,开挖 过程中的临时边坡坡度不宜大于 1:1.5.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 200mm300mm 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 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取人工修坡方式挖除,严禁超挖。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及时进行垫 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围护墙边或放坡开挖的基坑坡脚。 4.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5.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 械严禁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其周边 200mm300mm 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挖除。 6.工程桩应随土方开挖分层凿除设

48、计标高以上部分;工程桩顶处理宜在垫层浇筑完毕后进 行。 16.1.7 基坑开挖过程中,若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 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技 术措施。 16.1.8 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化施工呵动态控制方法,应根据基坑支护体系和周边环境的监 测数据适时调整基坑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16.1.9 基坑开挖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的相关要求。 16.2 放坡开挖放坡开挖 16.2.1 当场地条件允许并经验算能保证边坡稳定时,可采用放坡开挖。采用放坡开挖的基 坑开挖

49、深度不宜超过 7.0m。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4.0m 时,应采用多级放坡的开挖方式。 16.2.2 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应按照本规范 6.2.1 条的要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多级放坡 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多级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基坑坡脚附近有局部深坑时,且坡脚与 局部深坑的距离小于 2 倍深坑的深度,应按深坑的深度验算边坡稳定性。 16.2.3 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层性能、开挖深度确定,各级边坡坡度不宜大于 1:1.5,淤泥质土层中不宜大于 1:2.0;多级放坡开挖的基坑,坡间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 3.0m,且不应小于 1.5m。 16.2.4 放坡开挖的基坑应采取降水等固结边坡土体的措施。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 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放坡平台;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 设置隔水帷幕。基坑边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极软弱的土层时,应进行土体加固。 16.2.5 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表面应采取护坡措施,护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护坡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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