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再议的意思_再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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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再议的意思_再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婚姻律师网曾写过一篇文章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婚外情。因此我们认为,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婚姻律师网曾写过一篇文章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婚外情。因此我们认为,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而实际生活中,为避免和预防婚外情的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甚至在婚姻之始屡见不鲜。而上海法院系统对夫妻忠诚协议审判

2、观点的变化,是我们重提此事的主要原因。 一、回首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23年的判例。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和广大网友非常关注的问题。而我们当时的观点是,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应认定为有效。主要的实践依据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年的一起判例,这个案例刊登在2023年元月的人民法院报上。 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年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

3、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年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4、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贾雨虹与曾明约定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的这

5、个判例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的声音和反对的观点都不绝于耳。本案被反诉人曾明虽然对一审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与被二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明向贾虹雨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统的观点具有模糊性。 签于此,我们当时从实践的角度,特别是上海法院系统对忠诚协议曾有判例支持的情况下,我偿的意见是建议签订过忠诚协议的受害方持忠诚协议主张权利。 二、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6、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

7、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8、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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