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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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DB 21/162721/1627-20082008 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污水水综综合合排排放放标标准准(发布稿)2008 年年 7 月月 1 日日 发布发布 2008 年年 8 月月 1 日日 实施实施 辽辽宁宁省省质质量量技技术术监监督督局局 辽辽宁宁省省环环境境保保护护局局发布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检测要求.86 实施要求.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 GB 18918-2002 城

2、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标准是对辽宁省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

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

4、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 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

5、tewater treatment plant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5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3.6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

6、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4.1.1 禁止排放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及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4.1.2 允许排放区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7、准中的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类、类水域和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

8、厂的出水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4.2.3 其它污水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 1 的规定。表 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色度(稀释倍数)302悬浮物(SS)20

9、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4化学需氧量(CODCr)505总氮156氨氮8(10) (1)7磷酸盐(以 P 计)0.58石油类3.09挥发酚0.310硫化物0.511总氰化物(按 CN-计)0.212总有机碳(TOC)2013氯化物(以氯离子计)(2)40014硼2.015总钼(按 Mo 计)1.516总钒1.017总钴0.518苯乙烯 0.219乙腈2.020甲醇3.021水合肼0.222丙烯醛0.523吡啶0.524二硫化碳1.025丁基黄原酸盐0.1(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2) 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

10、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 1000 mg/l。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 2 的规定。表 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1色度(稀释倍数)1002悬浮物(SS)30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04化学需氧量(CODCr)450/300(1)5总氮506氨氮307磷酸盐(以 P 计)5.08石油类209挥发酚2.010硫化物1.011总氰化物(按 CN-计)1.012氯化物(以氯离子计)100013硼1014总钼(按 Mo 计)3.015总钒2.

11、016总钴1.017苯乙烯 3.018乙腈5.019甲醇15.020水合肼0.321丙烯醛3.022吡啶3.023二硫化碳4.024丁基黄原酸盐0.5(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300mg/L。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 3 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序号行业类别最高

12、允许排水量铁矿选矿1.5 m3/t 产品 黑色金属选矿 锰矿0.8 m3/t 产品铅锌矿2.0 m3/t 产品镁矿0.1 m3/t 产品有色金属选矿钼矿30 m3/t 产品选煤废水零排放硼矿0.1 m3/t 产品1矿山工业非金属选矿 玉石20 m3/t 产品烧结0.01 m3/t 产品 烧结 球团0.005 m3/t 产品电炉1.0 m3/t 产品 炼钢 转炉1.2 m3/t 产品炼铁2.0 m3/t 产品连铸0.5 m3/t 产品钢坯1.0m3/t 产品型钢2.0 m3/t 产品线材2.0 m3/t 产品热轧板带3.0 m3/t 产品钢管2.0 m3/t 产品轧钢冷轧板带2.0 m3/t 产

13、品2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钢铁联合企业3.0 m3/t 产品3电镀行业0.3 m3/m2镀件钢铁厂2.5 m3 /t 焦碳 4焦化企业 煤气厂1.0m3 /t 焦碳电解铜1.5 m3/t 产品粗铜10 m3/t 产品电解锌5 m3/t 产品蒸馏锌10 m3/t 产品电熔镁1.0 m3/t 产品钛60 m3/t 产品5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电解铝+氧化铝10 m3/t 产品钨500 m3/t 产品原油1.5 m3/t 产品 6石油开采 油页岩3.0 m3/t 产品7石油炼制工业1.0 m3/t 原油8合成洗涤剂工业10 m3/t 产品9合成脂肪酸工业150 m3/t 产品10湿法生产纤维板工

14、业20 m3/t 板11铬盐工业3.0 m3/t 产品制浆企业40 m3/t 浆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企业30 m3/t(浆、纸)12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10 m3/t 纸13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10 m3/t 产品猪盐湿皮40 m3/t 原皮牛干皮80 m3/t 原皮14皮革工业 羊干皮100 m3/t 原皮发酵酒精40 m3/t 酒精酒精工业白酒30 m3/t 酒精味精工业120 m3/t 产品15发酵酿造工业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6.0 m3/t 啤酒隔膜电解法3.5 m3/t 产品 16烧碱工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1.0 m3/t 产品氨碱法1

15、5 m3/t 产品 17纯碱工业联碱法25 m3/t 产品18硫酸工业10 m3/t 硫酸大型 尿素 硝氨8 m3/t 氨 19合成氨工业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40 m3/t 氨染料工业30 m3/t 产品 20染料及纺织印染工业纺织印染工业2.0 m3/百米布短纤维150 m3/t 纤维 21粘胶工业(单纯纤维)长纤维200 m3/t 纤维畜类屠宰加工4.0 m3/t 活重或原料肉肉制品加工3.0 m3/t 原料肉22肉类联合加工工业禽类屠宰加工10 m3/t 活重或原料肉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120 m3/t 产品二甲基硫代磷酰氯(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450 m3/t 产品二乙基硫代磷

16、酰氯450 m3/t 产品以有机磷中间体为原料300 m3/t 产品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以黄磷为原料750 m3/t 产品以亚磷酸二甲酯或亚磷酸三甲酯为原料120 m3/t 产品草甘磷敌敌畏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250 m3/t 产品敌百虫80 m3/t 产品其他磷酸酯类农药500 m3/t 产品二硫代磷酸酯类农药(以五硫化二磷为原料)1000 m3/t 产品23有机磷农药工业其它320 m3/t 产品24铁路货车洗刷3.0 m3/辆25感光材料0.1 m3/ m2感光材料26糠醛(以玉米芯为原料 )工艺废水零排放4.3 标准值实施时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

17、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4.4 其它规定4.4.1 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4.4.2 严禁船舶向 4.1.1 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5 污染物检测要求污染物检测要求5.1 采样点5.1.1 含剧毒化

18、学品目录(2002 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 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2 采样频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 16 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5.3 样品

19、采集和保存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的规定。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 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5.4 统计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5.5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 4。表 4 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色度稀释倍数法铂钴比色法GB/T 11903-1989GB/T 11903-19892悬浮物重量法GB/T 11901-19893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4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GB/T 11914-1989氯气校正法

20、(高氯废水)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70-2001HJ/T 132-20035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6氨氮 (NH3-N)钠氏试剂比色法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1987GB 747819877磷酸盐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8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9挥发酚蒸馏后用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0-198710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碘量法GB/T 16489-1996HJ/Tt 60-200011总氰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6-198712总有机碳 (TOC)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21、13193-199113无机氯化物(以氯离子计)硝酸银滴定法硝酸汞滴定法(试行)离子色谱法GB 11896-1989HJ/T 343-2007HJ/T 84-200114硼姜黄素分光光度法甲亚胺-H 分光光度法HJ/T 49-1999GB/T 5750.(113)-200615总钼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16总钒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3-1995GB/T 5750.(113)-200617总钴无火焰源自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18苯乙烯气相色谱法GB/T 5750.(113

22、)-200619乙腈气相色谱法20甲醇气相色谱法GB 7917.4-8721水合肼对二甲氨基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22丙烯醛气相色谱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HJ/T 73-2001GB/T 5750.(113)-200623吡啶气相色谱法(氢火焰)GB/T 14672-9324二硫化碳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GB/T 15504-199525丁基黄原酸盐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6 实施要求实施要求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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