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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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篇: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大同市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亮度,保障宽阔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方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进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根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2、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允、便民、刚好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 其次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以下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基本状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状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状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务及对企业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用状况; 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修理或车补发放状况,业务款待费、差旅费支出状况; 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运用或车补发放状况;业务款待费、差旅费支出

3、状况; 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刚好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转变;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确实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状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对外供应重大担保; 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状况; 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刚好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公告栏、宣扬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其他

4、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供应;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供应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状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相关

5、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说明。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其次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探讨、协调和处理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全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村、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健康进展。 第三条:各乡、场、处、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供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主动、刚好报送其新产生和驾驭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刚好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推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7、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合工作。协调、催促本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领导审定后,刚好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依据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刚好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刚好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牵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关心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

8、后向其供应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依据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刚好上报区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 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全部政府信息必需经区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认真做好依申

9、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依据程序刚好向区领导汇报,并根据区领导指示刚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依据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状况。对因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编制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实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扬工作,提高宽阔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相识,并在了解、熟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刚好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刚

11、好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状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依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催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合工作。协调、催促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刚好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依据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刚好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计算

12、机中心,同时送青岛畜牧兽医信息网。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关心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书目,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供应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依据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状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刚好 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

13、受其关心和指导。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职能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处室负责人、分管

14、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处室应主动、刚好报送其新产生和驾驭的政府信息,务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刚好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 “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便利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

15、究制度 一、各处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刚好、完好、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觉察问题刚好加以订正。 二、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处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状况。 四、对因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

16、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供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便利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三、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依据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依据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五、依申

17、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依据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书目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个科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

18、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四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亮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实行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依据规定程序,刚好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刚好、精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

19、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状况;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根据、标准; 6、政府集中选购项目的书目、标准及实施状况; 7、行政

20、答应的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答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书目及办理状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状况; 9、扶贫、教化、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状况; 10、突发公共事务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状况; 11、环境爱惜、公共卫生、平安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状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状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运用状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运用和支配状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

21、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实行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状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运用的审核状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运用状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状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状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状况; 8、执行支配生育政策的状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刚好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群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

22、专家询问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刚好地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特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书目,并刚好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看法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

23、行状况。对凡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指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指责。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状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

24、督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

25、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刚好、精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隐私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隐私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

26、、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探讨、探讨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阻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供应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得不正值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看法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

27、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供应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看法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状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村、社区驾驭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看法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以下状况

28、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供应的,应当确定予以供应;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赐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实行其他适当方式关心申请人获得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驾驭的范围内予以供应;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供应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看法;

29、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状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供应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供应;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信息。 五期限 1、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值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供应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供应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

30、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供应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退后期限复原计算。期限的中止和复原,应刚好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供应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供应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支配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供应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本钱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

31、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察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精确、不完好、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刚好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看法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状况。对凡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指责。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

32、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赐予通报指责。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状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

33、方法。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乌石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精确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

34、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精确一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刚好、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样性和精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看法。被征求看法的

35、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状况紧急的应当刚好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背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看法不一样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状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催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担当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据有关规定需要

36、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务、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以下行为,造成严峻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样看法干脆发布信息的; (三)不依据信息发布协调看法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背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化、医疗卫生、支配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

37、众利益亲热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好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好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精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根据部门职责主动担当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工作应当遵循觉察刚好、落实责任

38、、处置快速、限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催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好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好信息觉察机制,刚好觉察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好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好信息。 第六条 觉察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后,要马上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精确的政府信息,刚好修正。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好信息,除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

39、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刚好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好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安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刚好、有效、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40、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看法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41、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及其实施方法、相关的国家隐私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隐私标记和其他相关标记。审查涉及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根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商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看法。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

42、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看法以及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看法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需有文字记载并妥当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看法、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表达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

43、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隐私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以下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隐私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隐私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隐私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觉察违背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订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缘由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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