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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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23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

2、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

3、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

4、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

5、助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

6、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

7、i 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

8、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

9、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

10、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

11、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

12、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

13、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

14、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15、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

16、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

17、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

18、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19、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2312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23225号)等政策实施。 5、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以及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等后续管理费用,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考核奖励等,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总部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申报、审批、拨款等程序,另行制定办法。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23198号)同时废止。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发展总部经济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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