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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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 2016 年 51 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 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 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训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

2、或者以培训道路运 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 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 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 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 便民。2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许可经营许可第六条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 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 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

4、培训两类。 第七条第七条 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 (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 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业务。 第八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 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5、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3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 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 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结业考试核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 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 条件(GB/T3034

6、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 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 车构造、交通安

7、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 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 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4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法定退 休年龄,具有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和 2 年以上符合一定的安全 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 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 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 和教学讲评的教学能

8、力。 持有 C2 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 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 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 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 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 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 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装置、辅助喇

9、叭开关、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 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 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5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

10、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租用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 位职责。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 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

11、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等。(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6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三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 配备 2 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

12、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 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 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 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 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应当配备 2 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 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具有 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 2

13、 年无不良 的教学记录。(四五)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车辆,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 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7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

14、B/T30340)和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 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 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 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 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责任制度

15、、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8(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 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

16、购置证明教学车辆持有证明或购置承诺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相关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驾驶证、职称等具备情况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机构设置说明、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文本;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和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无需由申请人提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网络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9

17、起倒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 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程 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 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 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15 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

18、件的,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 5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 6 年。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6 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4 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统一印制并编号

19、,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 理。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前向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换证延续经营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 30 日前向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

20、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 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定期发布驾驶 培训市场供求信息。第三章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教练员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不得收费。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教练员管理的主 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 制度,优先聘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11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 员标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

21、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 (一)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 (二)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 (四)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 (五)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第二十四第二十四一一条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 1)。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 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 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 措施。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22、(一)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二)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三)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四)饮酒后执教; (五)不系安全带执教。第二十六第二十六二二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 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 36 个学时。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继续教12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不少于 12 学时一周的继续教育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七第二十七三三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 绩和职业道德进

23、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 案,教练员档案应当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情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 质量排行情况、不良记录等信息及时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

24、良记录等。第二十九第二十九五五条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送的教练员信息存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13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畅通互联网信息查询渠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第三十第三十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 展培训业务,不得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第三十一第三十一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2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 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 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第三十二第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 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升 职业素质。第三十三第三十三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

26、时收14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6 个学时,实际 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4 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 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 式,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第三十五第三十五一一条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

27、 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第三十六第三十六二二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订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并向结业人员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 3)。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学员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第三十七第三十七三三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15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4 年,鼓励建立学员电子档案。第三十八第三十八四四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28、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 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第三十九三十五三十五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 的用途。第四十第四十三十三十六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 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事故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

29、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 1 年。 第四十一第四十一三十七三十七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时核查确认的教练场地进行教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 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 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第四十二第四十二三十八三十八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16术的科技手段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按照教学大纲和相关 标准规范制作的远程网络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和交通 安全体验等方式,开展培训服务。 第四十三第四十

30、三三十九三十九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按 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发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存储、 传输培训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培训记录应当经教学负责人教练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签字确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 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学员投 诉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十六第四十六一一条

31、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核应当包括培训17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学员满意度、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 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具体信用管理 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

32、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 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四十九第四十九二二条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 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第五十四十三四十三条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 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 秩序。 第五十一第五十一四十四十七四四条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 检查,应当指派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

33、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 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 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18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二第五十二四十五四十五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 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

34、、处罚 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三第五十三四十六四十六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 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四第五十四四十七四十七条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 车驾驶员培

35、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五十五第五十五四十八四十八条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四 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第五十六四十九四十九条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构不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 者在培训结业证

36、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19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 停产停业,并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至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落实教学大纲学时要求,缩减培训学时的未按 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存储、传输培训记录等培 训信息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伪造篡改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 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或结业考核不合格的 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 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

37、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 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 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 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档案、教学车辆档 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未在 经核查确认的教练场地进行教学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38、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的; (七)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或以欺诈、与其他机构 恶意串通等情形与学员签订合同,扰乱市场公平和行业秩20序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或安装未按照相关 标准规范开发的计时培训系统; (九)未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或未提供先培训后付费服 务模式的; (十)未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 机制的; (十一)未建立学员投诉处理制度或未及时处理投诉 的; (十二)(七)存在教练员等索取、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 或者谋取侵犯学员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十三)教练员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或教学 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岗位的; (十四)教练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

39、施教或伪造篡 改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十五)结业考核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结业考核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第五十八一一条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 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 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

40、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一)未按规定制发教练员标识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教练员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继续教育的;21(四)未按规定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第五十九二二条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七章第七章

41、 附附 则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 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第六十五十四五十四条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 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一第六十一五十五五十五条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月 日施行。 2006 年 1 月 12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和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

42、训管 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1 号)同时 废止。2006 年 4 月 1 日施行。1996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 11 号)和 1995 年 7 月 3 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 法(交公路发199524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附件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NO.NO.姓名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有

43、效证件号码)入学时间入学时间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车型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C5 D E F M N P照片培训项目培训学时学员签名教练员教学负责人教学负责人签 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审查第一部分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第二部分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第三部分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第四部分 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名 (盖章)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 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

44、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2. 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的真实性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43. 纸张规格为 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 180267 mm。1附件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培训机构名称: NO.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 年 月身份证号公民身份

45、号码(有效证件号码)住 址联系电话原准驾车型(照片)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A1 A2 A3 B1 B2C1 C2 C3 C4 C5D E F M N P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车型或类别其他培训入学时间年 月 日结业时间 年 月 日结业证编号发证日期结业考核审核意见:培训机构:(盖章)年 月 日注:1.标注有“”的为选择项,选择后在“”中划“”;2.纸张规格为 A4(210297),表格尺寸为 225156。2附件 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正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正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证件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一寸免冠照片(盖章)(姓名) (性别)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参加 的培训,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准予结业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盖章)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监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背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背面)说明1.本证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的证明。2.本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注:*外国国籍人员以护照号码进行编号。1.尺寸为 12595;2.外封皮为白色透明塑封,版心为粉红色;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字号为三号楷体,加黑,其他字体为四号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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