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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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工人应用到申请书的场景越来越广泛了,上班族懂得申请书在写的时候有哪些须要强调的方面吗。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抗诉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xxx人,农夫,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夫,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恳求: 恳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恳

2、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领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运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峻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峻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开被申请

3、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实行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实行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担当法律责任,所

4、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供应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全部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举证,将担当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见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供应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运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供应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

5、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实行的挖渠属于防卫行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且实行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意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运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干脆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

6、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军 二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

7、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看法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看法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全部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全

8、部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安排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安排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

9、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始终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始终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 3、吴明才、郭国强

10、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

1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

12、:*,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

13、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诞生,汉族,原

14、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老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老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居处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老师的行为不能证明全部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全部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全部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全部权属被申请人全部。但

15、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全部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全部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全部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化界(其实又何止教化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老师后,学校即不再主见对该办公用品的全部权,老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

16、发放给老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全部包括教化管理人员和老师在内的全部教化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主动行为,加上不再主见被发放的教案本全部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全部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全部权。在此状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全部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须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见全部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见对教案本的全部权。被申

17、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老师打算教案的状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老师不上交教案,可以赐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须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老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老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全部权而要求老师担当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见对教案本的全部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全部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样。 二、申请人主见的是特定物的全部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全部权仍属被申请人全部,即主见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

18、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假如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见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像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意被申请人的主见呢?这明显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须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恳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全部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全部权关系上就没有变更。假如说学校还有权主见对作为空白教案

19、本的种类物的全部权的话,也不应当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事实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见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全部权的主见;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见对空白教案本的全部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订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学问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

20、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见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爱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次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找寻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假如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

21、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状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老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行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

22、月2日诞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 托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恳求 恳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其次、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

23、。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赐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恳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全部,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

24、,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全部,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运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全部,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订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允,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

25、比较合理”,却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根据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全部且根据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状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全部人的部分

26、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全部,同时又让申请人根据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根据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看法,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根据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根

27、据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详细的数目但是知道肯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订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依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订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

28、00元。 四、 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共同财产参加分割。在详细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全部,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全部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

29、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终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订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实力支付,另一方

30、面感觉也的确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实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起先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当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详细到

31、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订正。 七、 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允,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峻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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