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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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DAYBRIGHTINTELLIGENT ELECTRIC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

2、5 楼)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7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14 日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发行

3、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

5、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招股意向书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7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 1、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6、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

7、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曾治、张文胜

8、、田承勇、曾治、张文胜、田承勇、王国王国华、杨晓渝、任长根、华、杨晓渝、任长根、徐爱余徐爱余承诺:承诺: 1、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

9、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

10、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明昭投资承诺:公司法人股东明昭投资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大烨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华康瑞宏承诺:公司法人股东华康瑞宏承诺: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大烨智

11、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5年5月,本公司认购大烨智能新增股份100万股,自上述新增的100万股大烨智能的股份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5年6月23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新增的100万股股份, 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高明高明承承诺: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大烨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12、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

13、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14、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15、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四、滚存利润分配 2015年7月31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为10,786.42万元。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16、大会通过了关于制定上市后三年内稳定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股价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二)稳定股价的措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

17、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18、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超过上述标准

19、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20、、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 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21、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

22、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 、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

23、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

24、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三三)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

25、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

26、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7、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28、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9、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6、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果本人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

30、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华康瑞宏承诺:公司股东华康瑞宏承诺: 1、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

31、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

32、公司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明昭公司股东明昭投资承诺:投资承诺: 1、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33、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

34、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七、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5、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3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

37、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8、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

39、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门生效文书认定

40、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过程,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

41、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制订了多项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中的相关内容。 前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公司提示投资者:由于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

42、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公司应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4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

44、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 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大烨智能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

45、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本人共同开立的共管帐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46、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47、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

48、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如本人因不可

49、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 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实际

50、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相关承诺主体承诺的约束措施及失信补救措施合法、及时、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相关出具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发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相关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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