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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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浩瀚无涯,拥有丰富的资源,为人类供应了多数的功能与利益。对海洋环境爱护的国际合作的理论依据的追寻也成为了国际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爱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爱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爱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疆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探讨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

2、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自治区管辖海疆以外,造成本自治区管辖海疆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爱护体系、防灾减灾和污染防治实力建设,刚好解决海洋环境爱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洋环境爱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爱护工作列入环境爱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海洋环境爱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爱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疆的海洋环境爱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3、环境爱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疆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探讨,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爱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林业、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洋环境爱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宣扬,激励、支持海洋环境爱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爱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激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爱护,对爱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

4、出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重点海疆区域性海洋环境爱护规划、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区海洋环境爱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爱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实力建设、重点海疆、海洋生态建设项目支配以及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的要求等内容。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应当与环境爱护规划以及有关沿海开发规划等相连接。第七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

5、构,依据自治区海洋环境爱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爱护实施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标准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第九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难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联动机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自然灾难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6、,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机制,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及规范,定期对所管辖海疆的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第十条 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以及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状况。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从事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7、应当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难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实力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

8、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五条 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行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并根据有关规定刚好发布有关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十六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当马上实行措施避开或者削减污染损害,并刚好就近向海洋、环境爱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刚好实

9、行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实行应急处置措施,避开或者削减污染损害。实行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担当。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爱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实行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刚好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刚好通知并转交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第三章 海洋生态爱护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海洋生态环境爱护须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爱护区、海洋特殊爱护区。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

10、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建立海洋自然爱护区和海洋特殊爱护区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刚好驾驭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状况。其次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岸、海疆采挖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实行必要的生态爱护和平安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码头、航道、跨海桥梁、临海马路、海堤、海底管线等的平安。除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

11、道、锚地等港口设施、航道的建设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区域采挖砂石:(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传统赶海区;(三)海洋自然爱护区、海洋特殊爱护区、海洋防护林带、海洋生态监控区、滨海浴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疆。其次十一条 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休渔期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其次十二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在批准机关

12、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试验;发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危害的,应当刚好实行有效措施消退危害,并报告当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视察,发觉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刚好实行措施,避开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退危害。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其次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自治区重点海疆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限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自治区重点海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限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限制安排。沿海设区的市、

1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重点海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限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限制安排,制定所辖重点海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限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限制安排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爱护管理负责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

14、境爱护规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发觉不符合水质要求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其次十五条 海水养殖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限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养殖,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方式,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药、渔药平安运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疆,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其次十六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近岸海疆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在海洋自然爱护区、海洋特殊爱护区、

15、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须要特殊爱护的海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迁移或者关闭排污口。其次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限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限制安排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控。经依法批准向海疆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将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符合国家和自

16、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其次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以及畜禽规模养殖等相关场所,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以及不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并根据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环评要求实行达标离岸深水排放。其次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向海疆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倾倒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

17、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条 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废弃物、垃圾、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环境爱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爱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

18、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该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爱护设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自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以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经依法批准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先围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运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运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

19、料填海。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严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施工。第三十三条 运用海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刚好清除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废弃物。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排放污染物、海上运输、倾倒废弃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爱护区的责任者,应当解除危害;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海洋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海洋生态爱护修复和水产资源增殖。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

20、程和海洋工程,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爱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六条 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看法;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应当实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当地公众看法。第三十八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或者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实行的环境爱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

21、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批准或者核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重新审核。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

22、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实行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退危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疆,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未根据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运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运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23、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实行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实行必要措施,造成严峻污染损害后果的;(二)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批准工程开工建设的;(四)挪用排污费、倾倒费的;(五)

24、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爱护的现状 发布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爱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起先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探讨,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渤海碧海行动安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安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目前,全国已建成各类海洋自然爱护区80余个,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爱护区24个。这些海洋自然爱护区爱护了具有较高科研、教学、自然历史价值的海岸、河口、岛屿等海洋生境,爱护了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及其栖息地,也爱护了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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