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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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大 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 2Z2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 物权的

2、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Z2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2Z201082 建设

3、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2Z2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2Z2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2Z20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Z2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2Z2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Z2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4、 2Z2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2Z2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2Z2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2Z2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2Z2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2Z2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Z2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2Z2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

5、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2Z203013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2Z20301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3015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2Z20301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2Z203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2Z2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2Z2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2Z203032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Z2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6、和奖惩机制 2Z2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2Z204012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Z20401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2Z204014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2Z204015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2Z204016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Z204017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Z2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2Z2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

7、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2Z2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2Z2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2Z204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2Z2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7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Z205011 施工现场噪

8、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2Z2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2Z2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2Z205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Z2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2Z205022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2Z2050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Z20503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2Z2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2Z20503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

9、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1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Z2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Z2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Z2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Z2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Z20602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2Z2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6030 施工

10、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Z2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2Z20603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Z2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2Z206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2Z2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Z2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2Z20604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11、制度 2Z2060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2Z2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2Z207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Z2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12、工的规定 2Z2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2Z2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2Z20702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2Z207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4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Z2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Z2

1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Z2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705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2Z2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2Z20705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2Z2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

14、Z208022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2Z208023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2Z208024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31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2Z208032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2Z208033 仲裁裁决的执行 2Z208034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41 调解的规定 2Z208042 和解的规定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2Z208051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2Z208052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2Z20805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

15、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经有关1人事考试部门认可并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具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这是注册建造师的前提条件,只是有了资格,但未经注册,不能执业;注册建造师是指持2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注册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到所在企业的建造师,可以执业建造项目。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 3 年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相

16、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

17、人大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3、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

18、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

19、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

20、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不是物物 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

21、融借款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形式合法 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9、代理的种类:委托委托代理;法定法定代理;指定指定代理 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通;代理事项违法 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

22、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不作否认表示的的,视为追认视为追认。) 2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3、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6、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27、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履行;解除;抵销;

23、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28、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地域性;时间性。 29、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发行权”)、署名权、修)、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0、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发明 2020 年年;其他

24、 10 年。 33、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3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2 年年 35、短期诉讼时效(1 1 年)年)情形: (1)身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租金的; (3)出售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涉外合同期间为 4 4 年;年;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 1 1 年。年。 37、最长保护期:2020 年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权利被侵害之日)。 38、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

2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用益用益物权和担保担保物权)2 2、抵押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6、(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至少 2 2 个月的留置期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

27、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不影响合

28、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

2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

30、程质量和安全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 50%50%,超过一年的为超过一年的为 30%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30 万元以下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建筑面积在 300300 平方米以下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军用

31、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3 个月内开工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3 个月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1 个月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满 1 1 年年(开工报告是 6 6 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

32、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

33、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

34、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 (1) 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 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 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 3000

35、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 法律、法规。 (2) 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 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 的依据) (3) 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建筑施 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 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

36、、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 基本原则:公开、 公平( 主体确定)、 公正( 程序)和 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7、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 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

38、在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 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 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

39、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40、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

4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

42、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

43、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

44、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

45、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

46、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47、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

48、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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