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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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包括土地运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内容。陕西省是如何对契税进行管理的?下文是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运用权、房屋全部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向国

2、家交付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予土地运用者的行为。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运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运用权出售,是指土地运用者以土地运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运用权赠与,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其土地运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运用权交换,是指土地运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运用权的行为。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全部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全部者将其房屋无

3、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全部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土地运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运用权与房屋全部权之

4、间相互交换,根据前款征税。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干脆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干脆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干脆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干脆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

5、航、观测台站;(五)其他干脆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本条所称其他干脆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干脆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根据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四条条例所称不行抗力,是指自然灾难、斗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第十五条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

6、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运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七条纳税人因变更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变更有关土

7、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第十九条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其次十条征收机关可以依据征收管理的须要,托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详细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其次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次十二条本细则自1

8、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详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的行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运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运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全部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别状况,视同买卖房屋:以房产抵债

9、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买房拆料或翻建新居,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留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运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买契税 买契税指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怜悯况作如下处理:(1)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买卖行为,应按

10、成交价格缴纳契税。(2)买房后未缴契税即将房屋翻建的,应按购买房屋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3)以房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实质上也是买卖关系,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买契税。(4)预买房屋(其特点是卖主对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运用权),一般低于市价,其付房价的方式,有的按契约价格一次付清,有的实行分次付款。不论实行何种方式,契税均应于契约成立后10日内,按当地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一次缴清税款。完税凭证上应注明运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项,以免发生纠纷。(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内用国家发给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购买房屋的价款超过补偿费的,其超过部分,

11、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赐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6)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实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7)个人以自有房屋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作为资产,因其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契税,也不更换契证。(8)凡房屋产权转移变动,必需报经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买卖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并交由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详细计税依据视不怜悯况而确定。国有土

12、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土地运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运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运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了避开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

13、正值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运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值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1)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运用权、房屋全部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根据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运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应根据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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