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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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科技安排项目信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恳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省科技安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AA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935号)、国家科技安排(专项、基金等)严峻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看法(苏办20193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

2、包括省科技安排项目担当(申请)单位、项目担当(申请)人员、项目询问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省科技厅托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条省科技安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其次章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省科技安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涵盖与省科技安排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第五条省科技安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举荐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

3、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中介服务 2 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二)立项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询问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的立项询问、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担当单位和项目担当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运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担当单位和项目担当人员

4、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询问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五)绩效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担当单位(人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询问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六)其他。对省科技安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加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第七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安排

5、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省科技安排项目的安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第八条良好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过程中,遵守省科技安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第九条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过程中,存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探讨基础等方面供应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违反告知承诺等承诺事项,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学问产权证明、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绩效数据,

6、实行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有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值手段获得省科技安排项目担当资格,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等违反省科技安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第十条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峻失信行为。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活动的状况,对项目担当(申请)单位、项目担当(申请)人员、询问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第十二条在省科技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状况,依据宽容失败

7、原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肯定的探讨进展和成果,且经费运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途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缘由未落实或发生变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缘由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缘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4 (七

8、)因其他不行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省科技安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安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安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第十四条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峻失信,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以下处理措施:(一)项目担当(申请)单位。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暂停省科技安排项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省科技安排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担当省科技安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资格;情节严峻的,取消 3 到 5 年资格;情节特殊

9、严峻的,取消 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二)项目担当(申请)人员。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暂停或撤销省科技安排项目担当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担当或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资格;情节严峻的,取消 3 到 5年资格;情节特殊严峻的,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三)询问评审专家。实行诫勉谈话、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询问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资格;情节严峻的,取消 3 到 5 年资格;情节特殊严峻的,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久资

10、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加省科技安排项目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处理措施;情节严峻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殊严峻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五)项目主管部门。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限制相关类别省科技安排项目申报名额、取消3年内申报相关类别省科技安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追究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肯定期限内省科技安排项目的管理资格,详细年限与被处理项目主管部门保持一样。上述

11、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肯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指责、暂停拨付管理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安排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峻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殊严峻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追究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肯定期限内省科技安排项目的管理资格,详细年限与被处理项目管理机构保持一样。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运用。第十五条赐予有关责任主体肯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对其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指责,并记入科研诚信严峻失信行为数据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供应相关部门

12、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省科技安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安排任务书与托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科技安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第十七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担当(申请)单位、项目担当(申请)人员、询问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反相关承诺的责任。第十八条作出处理确定前,省科技厅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

13、任主体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充分听取其看法。 6 第十九条有关责任主体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程序书面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据或线索,省科技厅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确定。其次十条实行信用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惩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刚好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其次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托付,在职责范围内协作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信用状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二条省其他科技专项资金、科学技术嘉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方法执行。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原AA省科技安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同时废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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