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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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旅游条例(草案)呼和浩特市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内组织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巡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平安及旅游纠纷处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爱护优先、合理利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2、的原则,发挥本市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第 四 条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交通、文化、环境爱护、文物、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本地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次章旅游规划与 促进 第 六 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扬促销、旅游规划的编

3、制、旅游嘉奖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七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注意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科技金融区、行政商业区的综合承载功能,完善城市新建区域服务功能,推动工业园区产城一体化,建设北部生态观光带和南部沿黄生态廊道。第 八 条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看法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 九 条旅游区(点)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旅游建设

4、规划。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应当征得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区(点)建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特色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文化演出,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激励旅游经营者利用首府文化、昭君文化、古长城文化、敕勒川文化、黄河文化、蒙古马文化、土默特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利用本市特色文化和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敬重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挖掘、探讨其历史文化内涵,保持其历史风貌以及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不

5、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变更用途,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歪曲、篡改历史事实。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组织专业力气,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供应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供应外文服务。第十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制定、实施本地区的旅游标识、旅游宣扬口号、旅游形象代言人、旅游祥瑞物、旅游歌曲、旅游广告等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加大宣扬本地区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功能等,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度。第十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城市管理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

6、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十四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看法;支配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须要。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第十五条本市实施旅游厕所全覆盖工程,在旅游景区、旅游马路沿线、城市旅游街区、旅游餐馆、旅游消遣场所、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等区域建设设计美观、卫生达标、运用免费、管理有效的旅游厕所,并加大对旅游厕所建设的资金补助力度,吸引社会资金参加建设和管理,实现旅游厕所数量、选址、功能与全域旅游发展需求相适应

7、。第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询问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供应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平安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必要信息和询问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旅游者集中场所的相宜地点,设置旅游询问服务设施,为旅游者供应信息询问服务。第十七条城市管理、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景区周边的高速马路、干线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依法依规设置景区指引标识,引导旅游者出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第十八条市、旗县区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社

8、会平安事务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平安的事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通告,刚好、精确地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平安警示信息。第十九条激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询问服务、文明旅游引导、景区巡游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供应公益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其次十条本市将旅游人才建设纳入市人才发展安排,加大旅游人才的培育培训力度,加强与市内外旅游院校、旅游企业合作,建设旅游高技能人才孵化基地,加大旅游行政管理、旅游经营管理、旅游专业技术、旅游服务技能、旅游导游解说和乡村旅游创业等各类人才培训、轮训力度,加快培育旅

9、游专业好用人才。其次十一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和旅游城市的合作,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培育跨地区的旅游市场,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促进旅游业协同发展。第三章旅游经营 其次十二条激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研发才智旅游各类平台终端,推动旅游景区才智化改造,实现内容特性定制、景点导览互动、消费在线支付、体验即时共享等新型旅游消费形态。其次十三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需真实、精确,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为噱头进行虚假宣扬,误导旅游者。其次十四条旅行社组织前往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的团队旅游活动,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巡游景区或者景点的详细名

10、称。其次十五条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不同巡游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并团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在不能依法解除旅游合同的状况下应当接着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不根据约定履行旅游合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其次十六条激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利用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实行门票预约预售的景区,应当刚好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刚好启动游客分流预案,帮助实行交通管控措施,疏导分流旅游者,暂停旅游者进入景区。其次十七条激励和支持

11、旅游景区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激励和支持其他景区对上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激励和支持景区对老师、医生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的景区,应当明示上述群体享受实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对于享受减免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在收取或者核算旅游费用时减除相应费用。其次十八条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讲解的文化内涵,依据旅游者须要,供应讲解服务。激励和支持景区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当讲解员,开办专题讲座,提升景区文化品质。激励和支持

12、景区利用语音导览设备、电子地图、手机自助导游等现代科技手段,供应巡游引导、讲解服务。其次十九条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并要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相关许可、登记证件。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旅游宣扬资料、联系方式或者旅游地图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所放置材料宣扬内容应当与旅行社名实相符。第 三十 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担当旅游平安主体责任,建立平安管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平安设施设备和平安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平安设施设备,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旅游

13、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状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实行必要措施,防范危害的发生。发生旅游平安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刚好实行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影响旅游者权益、旅游舒适感受的状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并实行适度、有效措施,防范状况的发生。第 三十一 条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运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人员和设备平安。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 三十二 条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14、高风险旅游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危急性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激励和支持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第 三十三 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质检部)或者特地工作人员(质检员),做好全面实时动态监督、个案监督、普遍监督、重点监督、客户回访等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有关一日游的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 (二)擅自由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

15、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与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开展民宿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的引导,激励和支持乡村民宿发展。旗县区人民政府

16、应当支持农夫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托付,以成员自有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从事民宿经营。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详细管理规定。旅游、公安、卫生、价格、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平安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三十八条农家乐经营服务活动应符合国家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农家乐按其经营服务水平趋高标准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农家乐经营者可以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农家乐的等级评定,农家乐经营服务水同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亮证经

17、营,将三证一照( 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营业执照)上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农家乐经营的引导,激励和支持农家乐发展。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夫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托付,以成员合法房屋、设施从事农家乐经营。第四十一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支配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规范农家乐旅游开发建设,推动农家乐旅游有序健康发展。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农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第四十二条任何单

18、位和个人不得在农家乐经营中实施下列行为:(一)没有标牌、证照或者标牌、证照不全; (二)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 (三)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 (六)供应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七)降低服务品质和服务标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供应付费搜寻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寻结果与付费搜寻信息,应付费搜寻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

19、旅游行业组织发觉网络信息搜寻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实行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应当刚好核实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市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觉网络信息搜寻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责令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实行必要措施停止供应相关搜寻结果。第 四 章旅游 监督 管理 第 四十四 条接待旅游者的旅游区(点),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达到下列质量标准:(一)停车场设置合理,各种标记规范、清楚; (二)设有询问、投诉接待室和投诉、救援电话; (三)配备与接待量相适应的环卫设施和清洁人员,垃

20、圾箱标识明显,与环境相协调,厕所设置合理,内部清洁; (四)购物场所布局与环境相协调,经营规范,管理有序; (五)餐饮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六)讲解员人数及语种能够满意旅游者须要,讲解词科学、精确、文明; (七)空气、噪声、水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第 四十五 条本市对旅游区(点)实行 A 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 A 级的旅游区(点),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供应服务。未评定 A 级的旅游区(点),不得运用 A 级称谓或者标记进行宣扬、经营。第 四十六 条旅游区(点)及其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污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二)采石、开矿、挖沙、毁林、烧荒、捕猎、放牧、筑坟; (三

21、)其他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 四十七 条具备旅游业务经营条件的饭店、商场、度假村、游乐场等,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游接待标记。激励旅行社在具有旅游接待标记的饭店、商场、度假村和游乐场,支配旅游团队的住宿、就餐、购物和游乐活动。第 四十八 条本市对旅游饭店(宾馆)实行星级评定、复核制度。星级饭店(宾馆)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供应服务。非星级饭店(宾馆)不得运用星级称谓和标记进行宣扬、经营。第 四十九条 条】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旅行社类别、旅游饭店(宾馆)星级实行公告、动态调整制度。第 五十 条具备旅游汽车出租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

22、,取得旅游车辆标记牌。激励旅行社租赁和运用有旅游车辆标记牌的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第 五十一 条承揽旅游出租汽车业务的司机,应当遵守由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第五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业务学问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应当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五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

23、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增加检查频次;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有关部门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季度季末公示旅游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信息,公布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不具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的违法经营主体信息,纳入旅游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第五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状况,制定、发布和宣扬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扬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敬重当地的风

24、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惜旅游资源,爱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第五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惩罚信息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峻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终身或者在肯定期间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第 五十六 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25、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经营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 五十七 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旅游行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经审查确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确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其他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确定,并回复投诉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6、定。第 五十八 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公开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第 五十九 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价格、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并督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

27、加强对旅游市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 六十 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市场拓展,参加旅游促销,推介旅游产品,开展业务培训和沟通等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本市旅游业经营状况,发布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诚信指导价,对旅游经营者的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指责。第六十一条支持消费者组织定期发布旅游者对本市旅游市场的投诉状况、旅游者体验报告和对旅游者的消费提示,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第 五 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

28、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详细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旅游区(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编制建设规划,或者旅游建设规划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第六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利用本市特色文化和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变更用途,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歪曲、篡改历史事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文物、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

29、组织旅游活动为噱头进行虚假宣扬,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惩罚。第六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所巡游景区的详细名称或者对不进入巡游的收费景区未在旅游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请旅游者留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惩罚。第六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规定,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或者不根据约定履行旅游合同且严峻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惩罚。 第六十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查验、提示、核查义务,为违法旅游经营活动供应便利的,由

30、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馆业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运用视频监控系统,未根据要求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31、,从事非法一日游经营活动或者在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旅游、市场监管、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第七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农家乐经营活动或者在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旅游、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税务、价格、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第七十三条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实行必要措施停止供应相关搜寻结果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网络信息搜寻服务供应者的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旅游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32、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预先支配行程,供应除住宿以外的交通、餐饮、巡游、导游等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团队旅游形式。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一日游包价旅游合同。第七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供应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农家乐,是指农户利用乡村资源,以农家庭院为载体,为消费者供应具有乡村情趣和农家生活为特色的餐饮、住宿以及劳动体验、休闲消遣,观光度假等服务的经营实体,可有田园休闲型、山地景观型、生态文化型和产业基地型等模式,包括渔家乐、牧包乐等。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呼和浩特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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