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81172715 上传时间:2023-03-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方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方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实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 9 月 10日 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方法

2、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方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方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运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修理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

3、三条 省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省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运用单位享有不动产占有权、运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其次章 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省直机关实际需求及长远发展须要,制定省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省委、省人民

4、政府批准后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省直机关长远发展用地需求。 第六条 省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省机关事务局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状况予以审核。运用单位按规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托付建设。 第七条 省直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省机关事务局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统一组织建设或托付建设。 第八条 省直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

5、用于省直机关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修理改造。第三章 统一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局为省直机关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运用权人,负责省直机关不动产登记统一管理。省直机关运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省机关事务局名下,由运用单位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由属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关征免规定出具免征土地增值税及免征契税证明。申请登记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省机关事务局不动产管理专用章。 涉及国家隐私、国家平安等特别状况的,经省机关事务局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运用单位名下。 第十条 依据省直机关不动产的实际状况,权属登记实行

6、下列方式进行: (一)省直机关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详细运用单位的,其权属要转移登记至省机关事务局名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运用单位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二)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根据敬重历史和兼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省直机关不动产,由省机关事务局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三)省直机关不动产现状发生变更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行抗拒因素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改变,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四)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

7、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省直机关不动产,运用单位须向省机关事务局备案,并接着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支配。 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所需费用通过省机关事务局预算支配。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由省机关事务局集中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仔细做好现有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省机关事务局。第四章 统一调配运用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不动产的统一调配工作,包括不动产的

8、接收、安排、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与运用单位签订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运用协议。运用单位要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对运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不动产运用状况。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经批准整体迁入新办公区的,根据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区后 1个月内,将原占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省机关事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接着占用或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运用单位未经省机关事务局批准,不得将占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变更用途,不得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运用。第五章 统一处置利用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不动产需处置利用的,由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处置利用方案,

9、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非住宅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机关事务局实行拍卖、拆除、调剂、转换用途等方式统一处置利用: (一)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缘由,不适合接着作为办公运用的; (二)因城市建设须要拆迁的; (三)无正值理由闲置 6个月以上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五)不行抗拒因素造成损毁,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六)其他须要统一处置利用的情形。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占有、运用的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处置利用: (一)因城市建设须要征收、置换的;(二)因资源整合须要统一规划利用的; (三)其他须要统一处

10、置利用的情形。 其次十条 运用单位确需将闲置的不动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运用单位出租不动产所得收益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 因撤销、合并、组建等机构变动涉及的不动产处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动迁省直机关不动产的,由省机关事务局托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置换或补偿协议。原运用单位应当刚好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第六章 统一修理改造 其次十三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修理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安排、

11、统一预算编制、统一修理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其次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依据省直机关申报的房屋大中修状况编制年度安排,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或托付实施。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运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集中办公区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或托付实施,所需经费列入省机关事务局年度预算。 其次十五条 运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的平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觉平安隐患刚好报告省机关事务局。省机关事务局应当刚好托付专业机构对房屋平安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修理加固或搬离

12、、拆除。 其次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住建厅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修理标准和修理经费管理方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修理改造应符合简朴好用、节能环保、平安保密的要求,以消退平安隐患、恢复和完善运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修理改造标准。第七章 统一物业管理 其次十七条 省直机关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及其水、电、气、暖、电梯、空调等日常修理养护,服务区域内的绿化、保洁、安保等公共服务以及省直机关所需的其他服务。 其次十八条 省直机关物业服务应当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管理。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分散运用的办公区物业服务暂由

13、运用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其次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方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机关事务局制定。第八章 普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局适时开展省直机关不动产的普查核实工作,全面驾驭省直机关不动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和运用等状况,并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运用单位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形成权属四至清晰、定位精确的房产平面图、楼幢图、宗地图,建立省直机关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档案,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奠定基

14、础。 第三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省直机关不动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支配投资安排、预算的; (二)不根据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不根据规定处置省直机关不动产的;(四)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运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本方法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登记至省机关事务局名下的; (二)未经

15、批准,擅自将不动产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 (三)不动产现状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四)不协作省机关事务局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备案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不动产抵押、出租和处置的; (六)对不动产权属实际状况隐瞒不报的; (七)未根据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办公区后 1个月内,将原占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省机关事务局的; (八)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或拆迁占地等手续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情形的。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方法, 另行制定。市、县级党政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