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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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环境爱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爱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629 号)、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检环境爱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环环监2017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第三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完善涉嫌环境

2、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其次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成立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组长由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担当,副组长由分管法制负责人担当,成员由法制、环境监察、监测、固废、辐射、环评、生态、应急等机构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第六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办案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证据材料移送审查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三)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看法; (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五)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等; (六)相关电子数据; (七)其它证据材料。第七条审查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核实状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组长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确定。第八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第九条明知的认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一)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二)依据其生产工艺

4、、生产流程必定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虽然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的; (三)有污染防治设施,但处理实力或效率达不到处理要求,没有刚好实行停产、限产等措施进行处置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没有刚好实行修复、停产、限产等措施进行处置的;(五)应当知道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对企业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或者擅自变更原辅材料,其产生的污染物属性不能根据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干脆认定,应当重新进行鉴别。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629 号)中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

5、倍或十倍以上的认定。是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即污染物排放标准乘以 3或 10 以上的浓度。如标准为 1 的,超过 4 即为超过三倍以上,超过 11 即为超过 10倍以上。第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确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各级环保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涉嫌违法条款或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状况、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基本状

6、况、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六)监测、检验报告及适用法律和标准的书面说明、认定看法、突发环境事务调查报告。(七)环保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中,托付司法鉴定机构或污染损害评估机构的鉴定看法书。(八)其他有关涉嫌环境犯罪的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

7、政惩罚确定的,应当附行政惩罚确定书。第十三条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审查发觉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 3 日内予以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受理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发觉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提出补充调查看法,由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予以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要求补充调查,并刚好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

8、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确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须要查证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7日内作出确定;重大疑难困难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确定。受理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确定的,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确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件的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

9、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案物品重新实行保全措施。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马上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刚好召集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会商,在依法提取、固定证据后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环保部门应对涉案物品的处置供应技术支持,避开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涉案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担当,对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实力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当共同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看法书应当提出由责

10、任人担当处置费用的详细看法。开展上述工作的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可以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第十七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调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原则上根据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联动、同级协作。跨行政区域的联动或协作,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情须要,实施指定管辖,下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办。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留档备查制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经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发觉对涉嫌环境犯罪行为未移送的或者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的,应当予以订正。第十九条上级公

11、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受理环境犯罪案件的状况进行监督,发觉对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应当立案未立案的,应当予以订正。其次十条环保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确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确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确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其次十一条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确定、以及对不予立案确定、复议确定、立案后撤销案件确定等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其次十二条环保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供应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

12、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确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确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确定的材料。其次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发觉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且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看法。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看法后 3 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状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次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觉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确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其次十五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惩罚

13、确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确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确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惩罚后,再确定是否赐予行政惩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惩罚期限。对尚未作诞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赐予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赐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惩罚,须要协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赐予协作。其次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办理环保部门移送的行政拘留案件过程中,发觉有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并通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稍微、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当刚好将案件

14、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其次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刚好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确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惩罚的检察看法。其次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确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

15、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须要环保部门帮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帮助。第三章证据的收集、运用其次十九条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看法、鉴定看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运用。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涉案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当依法做好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可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对涉案物品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应当填写物品清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物品清单应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的,当事人拒

16、绝签字的,应当注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排他性予以重点调查,对因历史形成、自然环境、管理责任不明等状况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形应当重点审查;核实排污者的审批验收、实际生产工艺、原料选购和产品销售、污染物产生和处置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状况。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采样的工作,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或托付具有采样资质的人员完成,采样应严格根据规范操作,采样记录或现场检查记录应有当事人或其他在场证明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现场调查、采样时,应对排污者的实际排污点(倾倒点或处置点)进行采样。采集的样品应当一测一备,废气采集样品除外。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可以

17、托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对样品进行监测、检测或托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看法。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确认为采样点,样品的监测、检测结果或司法鉴定看法可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运用:(一)现场检查时排污者处于停产或没有排污状态,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行为,但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虽有设施但有证据证明其不正常运行的,经核实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后,可在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沟、罐)内采样。(二)将废水、废气稀释后排放的,可在处理措施之后(无处理措施的在产污环节之后)、稀释工序之前采样,包括在排水(气)筒、沟、槽、池、地面等处采样。(三)现场检查时发觉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排他性排污痕迹,可在暗管内外或与暗管连接的废水收集池(槽、沟、罐、桶)内采样。暗管是指没有依法审批,通过设置于地上或者地下的水泥沟、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或者实行可移动泵、罐车、桶外运等躲避监管方式,使污染物从废水收集池(槽、沟、罐、桶)排放到外环境的情形。(四)若雨水沟(井、渠)中有流淌废水,确定废水来源、走向和排入外环境的排放口后,可对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流淌的废水采样。雨水沟(井、渠)中为残留废水,经查实该残留废水为排污者所排放,可对该残留废水进行采样。(五)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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