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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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3篇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村民自治条例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村级组织第一节 村党组织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

2、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 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 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 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

3、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第八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 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

4、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三条 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

5、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4、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第三节 村民小组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五条 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

6、履行应尽的义务。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四节 民主监事会第十七条 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第十八条 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 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

7、轮值主席。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第二十二条 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8、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第五节 公共服务组织第二十四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

9、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

10、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 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构第一节 村民会议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

11、民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 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第二节 户代表会议第三十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第四十条 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

12、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 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四十三条 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村民

13、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第四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第四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 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

14、; 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民主决策制度。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第四十八条 决策落实制度。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

15、当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

16、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第五十一条 民主监督制度。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民主监事会的监督情况,也应定期向群众公开。第五十二条 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评价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活动。评价主体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普通群众代表,也可邀请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为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公共服务和片站组织及人员、群团组织等,凡群众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评价范围。社会评价由

17、民主监事会主持,每年进行一次。第五十三条 座值班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座班、值班,做到“每天有人座班,每天有主要干部值班”。座值班和为群众服务情况应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报酬直接挂钩。附 则第五十四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

18、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

19、查环查孕。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

20、度。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

21、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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