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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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XX 广播电视报社诉 XX 煤炭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案(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XX 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 46 号。二审判决书:XX 壮族自治区 XX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 127 号。2案由: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XX 广播电视报社。法定代表人:X0X,总编辑、社长。诉讼代理人(一、二审):X1X,XX 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一审):傅 2X。诉讼代理人(二审):王 3X,XX 广播电视报社法律顾问。被告(被上诉人):XX 煤炭工人报社。法定代表人:X4X,总编

2、辑。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 5X,XX 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诉讼代理人(一审):覃 6X,XX 煤炭工人报社副主任。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XX 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达群;代理审判员:钟定红、罗宝龙。二审法院:XX 壮族自治区 XX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生昌;审判员:周绪勋、汪洋。6审结时间 2/8 一审审结时间:1991 年 11 月 25 日。二审审结时间:1994 年 11 月 25 日(经 XX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 X (1)原告诉称:XX 广播电视报

3、于 1979 年创刊后,经 XX 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了 XX 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中国电视报社还特别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各种未经授权而在 XX 境内擅自刊登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原告曾在XX 广播电视报就此多次发表声明。之后,多数曾登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报纸都已陆续停止登载。但被告从 1987 年以来,一直在每星期五收到当天出版的 XX 广播电视报后,即在下星期一出版的XX 煤炭工人报的中缝刊登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认为:关于电视报刊登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广播电视报可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

4、例第八条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广播电视报当天或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一周或一周以上的节目预告。如需的,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协商”。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直接影响了原告在自治区煤炭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受诉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2)被告辩称:XX 煤炭工人报从 1987 年起一直刊登XX 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但国家局 1987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保护的作品 X

5、 围。”中华人民 XX 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时事新闻,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国家局副局长 X 杲在新著作权法若干问题答记者问中谈到:“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本身视为时事新闻,不属著作权保护 X 围;但作为整体的广播电视报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将整 X 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才是侵权行为。”被告没有将XX 广播电视报的节目预告和文章全部翻印,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无法律依据,我们之所以没有执行上级机关的规定和“裁定”,是我们认为它们无法3/8 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在 XX 区局的“裁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生效之前,即抢先在X

6、X 广播电视报和 XX 电视台的XX 新闻中登载和播出我报社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我报社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介上登载或播出赔礼道歉,并赔偿 2 万元的经济损失。2一审事实和证据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 广播电视报于 1979 年创刊,每星期五出版。1987年以来,被告于星期五收到该报后,便于下星期一出版的XX 煤炭工人报的中缝刊登中央电视台和 XX 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曾为此在其本报发表声明。XX 区局 1989 年 9 月下达 关于广播电视报节目预告问题的通知 后,被告于同月用文字向局作了汇报,愿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表示付给资料费(每期 16 元)。原

7、告不同意,协商不成。原告于 1990 年 2 月向 XX 局提出申诉,要求裁决。区局认为被告已构成侵权,于 1990 年 7 月 20 日对被告作出裁定:(1)立即停止侵权;(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360 元。后被告提出复议。XX 局于同年 11 月 8 日再次发文给被告,维持原裁定。被告认为区局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执行。原告于 1991 年 8 月向被告所在地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审理当中,被告以原告在区局的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抢先登报和通过电台播出,造成名誉损害为由,提起反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987 年以来XX 煤炭工人报每期刊登XX 广播电视

8、报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事实。(2)XX 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的协议书。(3)XX 电视台关于 XX 广播电视报独家使用其电视节目预告表每期付 100 元资料费的证明。(4)法院对双方的询问笔录。3一审判案理由 (1)电视节目预告属于预告性新闻 X 围,本身应视为时事新闻。对于时事新闻,无论4/8 是新闻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原告认为被告刊登电视节目预告是侵权行为,无法律依据。报纸刊登电视节目是为了方便电视观众和读者,更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信息来丰富文化生活,是服务性的。原告诉被告侵权,法院不予支持。(2)原告在自治区局的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在本报

9、和 XX 电视台XX 新闻中登载和播出“裁定”的内容,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失。因此,被告反诉理由成立,要求原告在同一新闻媒介上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4一审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 XX 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 XX 广播电视报社的诉讼请求。(2)原告要在XX 广播电视报上向被告 XX 煤炭工人报社公开赔礼道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410 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 810 元,由被告承担 760 元,原告承

10、担 50 元。(三)二审诉辩主 X XX 广播电视报社不服原审一审判决,于规定期限内上诉称:一审判决把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而不加保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应享有使用权和专有出。同时认为,被上诉人 XX 煤炭工人报社利用开庭发表意见之机,对上诉人进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办报纸进一步扩散,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故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刊登电视节目预告表符合国家局 1987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意见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保护 X 围”的规定。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并就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名誉

11、权之诉提出反诉。(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XX 地区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 XX 广播电视报社于 1979 年 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5/8 创刊,发行全区。之后,上诉人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由中国电视报社向 XX 广播电视报社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上诉人在本报刊登或,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 80元。上诉人根据 XX 广播电视厅桂发字(1987)35 号文件精神,与 XX 电视台 121 头协商,允许上诉人刊登 XX 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每期付给稿酬 100 元,被上诉人 XX 煤炭工人报社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从 1987 年起,在每周一的报纸上摘登上诉人报纸中的中央电视台、X

12、X 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 年 2 月 1 日和 1989 年 5 月 8 日,上诉人分别在其报上发表声明:未经许可,任何报刊不得,刊登本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989 年 9 月 22 日,区局以桂权字(1989)9 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被上诉人仍上诉人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 年 2 月 4 日,上诉人向区局提出申诉,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区局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擅自上诉人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 7 月 20 日作出裁定: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摘登上诉人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登报

13、向上诉人公开道歉;补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6360 元。裁定后,被上诉人拒不执行。同年 8 月 27 日,上诉人在自己的报纸上刊登了区局的裁定内容。1991 年 8 月 15 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 万元。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公开赔礼道歉。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仍继续摘登上诉人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二审期间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增加赔偿数额。上述事实证据除与一审事实证据相同外,尚有如下证据:1XX 局 1990 年 7 月 20 日作的裁定。2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仍刊登上诉

14、人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事实。3法院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五)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性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应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但电视节目预告表还不6/8 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宜用著作权法保护。但上诉人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的 XX 电视台和中国电视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在广 XX 区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的使用权,应予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无偿摘登上诉人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而有偿地提供给公众,不符合中华人民 XX 国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违反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已被报业所普遍接受的“可以广播电视报所刊当

15、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协商”的规定,侵犯了 XX 广播电视报社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赔偿。因此,上诉人上诉有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主 X,而被上诉人就此提出反诉等,都是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宜与本诉合并审理。(六)二审定案结论 XX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 XX 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16、、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 46 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的诉讼请求”。2撤销该同一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关于“原告在XX 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的判决。3XX 煤炭工人报社立即停止摘登XX 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4XX 煤炭工人报社给 XX 广播电视报社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天内付清。5XX 煤炭工人报社应在本报登报向 XX 广播电视报社公开赔礼道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履行。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7

17、/8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 1220 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0 元,共计 3230 元。由XX 煤炭工人报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七)解说 上诉人(原告)XX 广播电视报社在一审程序中,诉称被上诉人 XX 煤炭工人报社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侵犯其作品的行为,要求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显然不当。因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制作过程和结果并没有一般作品(著作)独创性的意义,但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性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制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智力和财力后才取得的一种劳动成果,所以电视台对节目预告表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的性质应定为电

18、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而不是纠纷。中华人民 XX 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 XX 广播电视报社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了 XX电视台和中央电视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在广 XX 区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的使用权,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无偿摘登上诉人的一周电视节目节预告表而有偿地供给公众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 XX 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并被报业普遍接受的“只可以当天和第二天广播电视节目预告”的报业习惯,侵害了 XX 广播电视报社的权利,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没有正确解决好“节

19、目预告”和“节目预告表”的区别,虽然两者目的一致,都是对未来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预告。但“节目预告”是由电台或电视台根据“节目预告表”以口播形式预告第二天或未来几天内所需要播出的节目及内容简介。因此国家局副局长 X 杲说,“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本身视为时事新闻,不属著作权保护 X 围”。而节目表是以列表形式反映一个完整的时间段内的节目安排。必须先有“表”才能依“表”预告。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基于制作者对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一段时间(时期)方针、政策的全面把握,并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以及对广大观众的调查了解,对多采编部门制作的节目以及库存节目进行统筹,还要参照周边台近期节目播出情况,才能制定完成的本台一

20、个时期内的播出计划。8/8 此外制作者还要掌握许多技术情况和资料予以综合平衡、协调,凝聚了广播电视部门的整体劳动。故节目预告表绝非一个简单的排列,而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 X 围,但可以比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给予保护。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有关条款,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已造经济损失,应酌情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只着眼于国家局 1987 年 54 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意见指出的“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保护的作品 X 围”,但却忽略了目前有关部门作出的并已被报业所普遍接受的报业习惯,尤其是忽略了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而所作判决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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