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集规范大全》上海标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_DGJ08-103-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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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2005-07-26沪建建2003610号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为DGJ08-103-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前 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 2003 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

2、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助残扶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稳步推进,全社会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氛围进一步形成。2003年4月3日,韩正市长签署发布了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向、目标、任务、措

3、施,对于规范、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段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障碍设计工作,提出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较好统一

4、作了新的探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 城市桥隧;5 城市交通站;6 城市公共厕所;7 办公建筑;8 商业服务建筑;9 文化、纪念建筑;10 观演建筑;11 体育建筑;12 医疗建筑;13 学校建筑;14 居住建筑;15 居住区;16 养老设施建筑;17 公共停车库(场);18 设备;19 无障碍设施。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

5、:64031689),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王勤芬 彭圣钦 黄 彬 陶圣洁 吴云芝 倪士珠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盛昭俊 陈华宁 高承勇 张俊杰 沈育祥 茅红年 金 峻 姜世峰 郭建祥 陈 雷 朱国华 翁 皓 杨吉清 崔中芳 陈 钢 张 鹭 张 弘 钱 平 金 杭 陈 钢 崔 莹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祝长康 周 聪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条文说明)2005-07-261 总 则1.0.1 城市道路和

6、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有关部位提出的便于这类弱势群体行动和使用的一种系统设计。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传统的将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观念正得到纠正。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正是使残疾人尽可能建立正常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得与正常人相等权利的重要途径。上海是建设中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残疾人有52万,占总人口的4%,加上上海是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有230万,占总人口的17.8%,两者相加,约占总人口的22%。因此,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对上海这个城市尤其重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极

7、为重视,1992年,市建委、市残联等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1998年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中作出了设有电梯的住宅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规定。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1号令发布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使本市的无障碍环境得到全面的改观,故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筑物主要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城市的无障碍设计应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具备的潜力和心理状况,重

8、点应放在与弱势群体生活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交通等设施方面。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同样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但由于受原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像新建工程那样全部按本标准执行,故可参照执行。对原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府已制订分批纳入年度实事项目的规划。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指出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们制订标准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基本依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既是本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指导思想。本标准在条文中作出的规定,使丧失行

9、走能力者、行走能力低弱者、视力听力残疾或低弱者能依靠自身力量及无障碍设施的帮助,进入活动场所。但毕竟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较少,难免有不周全之处,但只要具备上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能在单项建设工程中有所创新,设计出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无障碍环境。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也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周边环境协调好。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很广,设计的内容很多,弱势群体希望到达的地方,通过无障碍设施都能到达和使用,这就要求对诸如道路、天桥、入口、台阶、坡道、平台、门、楼梯、厕所、浴室、住

10、房、客房、服务台、饮水器、座位、车位等,都要在形式、尺度、功能上转变设计观念,按照弱势群体意识予以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目前刚刚起步,规定要做的设施,也是最基本的设施,设施的技术含量也不高,适合弱势群体使用的建筑产品也还不多。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技术含量,改进垂直和水平交通工具,形成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真正使弱势群体回归社会,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生活。1.0.6 在设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对城市交通和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结

11、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是行业标准的深化、量化和具体化。在执行过程中,凡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行业标准执行。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3.1 城市道路3.1.1 本条规定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城市道路,是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办事、旅游等。3.1.2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与车行道如有高差,就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难,因此,各种路口的人行道应设可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视力残疾者通常依靠触觉、听觉等来帮助其行动。在城市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和主要公共建筑周边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可方便视力残疾者正常行走。在市区

12、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和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横道处,以及在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附近的道路和盲人学校周围道路的人行横道处设过街音响装置,可使视力残疾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要求将安全岛与人行横道对应处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是为了使乘轮椅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在城市旅游景点道路、主要商业区的道路和商业街、步行街设置盲文地图,可便利视力残疾者旅游和购物。为了使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城市道路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的通行、使用服务,并易于为他们所识别,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牌。3.2 城市广场3.2.1 为了使残疾人能与健全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出行和休闲的权利,城市广场的无障碍

13、设计范围应包括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还应包括轨道交通车站和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3.2.2 城市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使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应对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这就既要设计方便乘座轮椅者通行的缘石坡道,又要设计方便视力残疾者行走的盲道和盲文地图,还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上述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牌。3.3 城市公共绿地3.3.1 城市公共绿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3.3.2 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通行和游憩,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3.3.

14、3 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应至少设1辆轮椅车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厕位面积、门窗开启、入口净宽、门的拉手、座便器高度以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与陪同者休息和交谈,避免轮椅停在绿地的通道上,影响他人正常行走。3.3.5 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至少应有1个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3.3.6 为了视力残疾者前往公共绿地时便于掌握绿地的方位和入口,需要设置盲道。3.3.7 在全市

15、性和区域性公共绿地的入口处,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了解绿地的总体情况及知晓各种设施的大体位置,需要设置盲文导游图或触摸式发声导游图,同时,在常规导游图的内容中,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所在位置。4 城市桥隧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1.1 兴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对于疏导交通,消除人车混行,保证行人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市中心人口稠密区和商业繁华地段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使用频率较高。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4.1.2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设置轮椅坡道。无法满足轮椅坡道的设计要求时,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由于许多人行天桥为“”

16、型,设置电梯数量较多,而使用率不高,造成资金的浪费,故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无障碍电梯,如徐家汇、南京路都曾有过这样的天桥。设置坡道或电梯毕竟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上海又是土地资源匮乏的城市,因此,在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也可在地面路口设置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信号灯控制按钮,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以便在交警的协助下,帮助乘轮椅者顺利通行。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能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因此,对坡道的坡度设计有一定要求,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的坡面既要平整又要防滑,坡道两侧要设扶手,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4.1.4 人行

17、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置,是为了方便拄拐杖者通行。由于拄拐杖者行走困难,因此,梯道的设计要求踏步面宽、踏步高度低,便于控制重心。梯道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扶手高度为900mm,下层扶手高度为650mm,扶手和栏杆应在整个梯道连续安装,两端要延伸至踏步以外,保证有不小于300mm的水平段。人行天桥设顶棚,主要是方便行人能在雨雪天使用。4.1.5 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上述场所应设置盲道。盲道设计以提示盲道为主,设置范围主要有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台阶坡道的起点和终点,这些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4.1.6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扶手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而设置的,在

18、坡道和梯道设两层扶手,上层便于健全人、听力和言语残疾者使用,下层便于拄拐杖者使用。扶手要坚固耐用,易抓扶不伤手。扶手起点水平段应设置盲文铭牌,便于视力残疾者使用。4.1.7 人行地道入口两侧应设防护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安全。4.1.8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从人行道出入人行地道,当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4.1.9 为了防止残疾人、老年人进入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应在这一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提示盲道。4.1.10 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处设置无障碍标志牌。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

19、交叉4.2.2 为了方便残疾人通过跨河桥梁和观光隧道,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接通,中间有高差处应以坡道连接,并设盲道和缘石坡道等。4.2.3 立体交叉主要指城市高架道路的立交桥。有些大型立交桥孔下面的道路比较复杂,为了方便残疾人通行,立体交叉桥孔下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和盲道,并与周边道路人行道的缘石坡道和盲道相贯通。5 城市交通站5.1 公交车站5.1.15.1.2 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换乘公交车辆,应在规定的公交车站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5.1.3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设置提示盲道是为了使视力残疾者能容易地发现车站的准确位置,便于其到达候车位置。5.1.4 设在车道之间分隔带中的公

20、交车站,为了提前告诉视力残疾者公交车站的位置,应设置提示盲道。5.1.5 公交车站盲文站牌的设置,一是要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二是要保证安全、防止倒塌,三是要不易被人破坏。5.2 轨道交通车站5.2.1 我国弱势群体的出行,如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办事等主要靠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也是其选择的方式之一,因此,在轨道交通的所有车站(地下、地面、高架)都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5.2.2 无台阶的入口,是人们通行时最为便捷和安全的入口,通常称为无障碍入口。而在现实中,为考虑下雨时雨水不进入室内,往往设计成室内外有一定的高差,有几级台阶,这就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不便。为解决这类高差问题,故应设置轮椅

21、坡道。5.2.3 电梯是人们使用最为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从入口到站台往往会有楼层的高差,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上、下活动,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在现场面积小而无法设置电梯或坡道时,可采用占地面积小的升降平台。5.2.4 从安全角度出发,作此规定。5.2.5 检票口设置无障碍通道,可方便乘轮椅者、携带行李者进出。5.2.6 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乘客停留时间将逐渐增长,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4)已规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因此,本条规定轨道主要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或设置独立的无障碍厕所,以此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5.2.7 为方便视力残疾者能准

22、确到达站台,需在相应的乘客行走范围内铺设提示盲道及行进盲道。5.2.8 为方便视力残疾者和乘轮椅者,应在站边设高度合适的公用电话,并设盲人铭牌。5.3 港口、铁路客运站5.3.1 港口客运站建筑规模的划分参照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的相关条文;铁路客运站建筑规模的划分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的相关条文。5.3.2 港口、铁路客运站与城市广场及其他形式交通站点的联系密切,应充分考虑残疾旅客和全体旅客通行的便捷和安全。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城市道路、广场的无障碍设计要求。5.3.3 对旅客主要入口,建议采用室外地面坡度不大于1:5

23、0的无障碍入口,当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并应符合建筑入口的无障碍设计要求。5.3.4 港口、铁路客运站应合理布置旅客的流线,包括进站、售票、安检、候船(车)、上船(车)、出站等。在通行线路上,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需要,使其能方便、安全地到达相关区域。由于客运站室内空间广阔、部门繁多、流线复杂,所以,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客运站的服务措施合理设置盲道。大范围地设置盲道并不一定能保证视力残疾者的行走方便和安全,相反,可能会对其他旅客的通行带来一定的影响。站台边缘设提示盲道,是告知视力残疾者前方将出现高差和危险地带,以保证其安全。香港九广铁路车站站台边缘采用有触觉指引的凸状黄线,以警

24、示候车乘客在进站列车未停定前不得逾越,可供借鉴。5.3.5 一定规模的客运站,残疾旅客使用的几率较高,因此,其售票厅应考虑乘轮椅者的需要,并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同时,还可在普通售票窗口设音响提示装置并结合相关服务措施,以方便视力残疾者购票。5.3.6 港口客运站老、弱、残合用候船室的设置要求,系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考虑到轮椅使用的情况,提出了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的要求,较港口客运站候船室人均不小于1.10m2的标准略有放大。铁路客运站老、弱、残合用候车室的设置要求,系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制订。考虑到新建车站的建设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将设置范

25、围从该规范要求的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上车站改为大型、特大型车站,人均使用面积也从不宜小于1.30m2提高至不宜小于1.50m2。5.3.7 设在旅客活动区域的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5.3.8 大型、特大型客运站,残疾旅客使用的几率较高,因此,公用电话的设置应方便残疾人使用。5.3.9 虽然残疾旅客独自托取大件行包的几率不大,但小件寄存处应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客运站的大件行包托取,可结合相应的服务措施,以方便残疾旅客。5.4 空港航站楼5.4.1 空港航站楼的无障碍设计,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并根据上海两个机场的实际

26、情况,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前提下,就设计标准作了调整。本条根据旅客年吞吐量的大小,将航站楼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这仅是对计算残疾人的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及要求作出的设计依据,不应作为其他设施的设计标准。5.4.21 当遇有大型国际国内残疾人集会或运动会等活动时,普通旅客车位可临时改为残疾人车位。2 如航站楼有两条车道边,残疾人停车位应安排在靠近入口里面的1条车道边的某个方便进出的位置。4 由市区去机场的途径有以下几种:出租车与私家车、旅游大巴、轻轨、公共汽车,其中前3种均应有便捷的通道可以进入航站楼。公交车站相对较远,因此,宜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电话。设电话处应标明航站楼出发问讯、服

27、务处的电话号码。5 采用平行开启的自动感应门,主要是考虑交通建筑的人流量较大和 方便残疾人进出。5.4.31 航站楼内功能较复杂,让残疾人自己完成从办票到登机的全过程是困难的,因此,需要机场和航空公司人员提供帮助。4 这里使用“宜”字,是考虑到有机场或航空公司人员提供服务的可以不设。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柜台,相对来说是增加了办票柜台的数量,但对提高机场的运行效率是有利的。5.4.55 闪烁灯光一般设置在登机口上部,如能结合登机口标志设置更好。5.4.112 大于1200mm、小于1个楼层,宜采用升降平台,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坡道长度较长会占用很多有效面积。5.4.15 采购自动扶梯、自动走道时

28、,应要求设备增加此功能。5.4.16 为方便残疾人用厕,需要在无障碍厕所内400500mm的高度范围内残疾人容易接触的部位设置1个红色按钮,下设1个标明紧急呼叫按钮的标牌,并在厕所门外的上部设1个红色的警示灯,当内部按钮被启动后,警示灯就会闪亮,以提示工作人员予以帮助。5.5 省际长途汽车站5.5.1 站前广场为旅客重要活动场所之一,其面积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推算,因此,站前广场内及站前广场与外部的联系通道,均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5.5.2 旅客主要入口的轮椅坡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5.5.3 一般来说,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面一层站厅内即已包含售票、候车、检票以及厕所

29、等功能分区,因此,客运站内可不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但是,如果乘客必须在地面二层及以上候车、检票,则各层之间应设1台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以保持垂直联系。5.5.4 长途汽车客运站建筑规模的划分,系参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相关条文。6 城市公共厕所6.0.1 城市公共厕所是指市、区范围内水冲式的公共厕所。公共活动场所和公共建筑对外开放的厕所的无障碍设计,以本标准相关章节规定为主,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在布设公共厕所时,应将坡道的设置要求一并考虑。6.0.2 本条对男、女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以及低位小便器的数量作出规定。6.0.3

30、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选用坐式便器,主要是考虑方便残疾人使用。目前,城市公共厕所内尚有蹲式便器、槽式便器,无障碍厕位一经设置,即应改用单独式座便器。6.0.4 城市公共厕所也有设计为两层的,但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底层。6.0.66.0.7 无障碍厕位及低位小便器一般应设在距入口最近处,但有时难免需要经过蹲坐位和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故规定了走道的最小宽度,以便乘轮椅者的通行。此尺度参照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B/TJ08-401)的有关要求,结合轮椅回转的要求而定。6.0.8 城市公共厕所的分级系套用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规定。无障碍厕位为1500mm2000mm时,轮椅进入后,可以调整

31、角度和回转;而1000mm1800mm,轮椅可以进入,但不能回转,使用后只能倒行退出。7 办公建筑7.1 政府、司法办公建筑7.1.1 政府、司法办公建筑是指区、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建筑。此类建筑代表国家的形象,是为公众办实事的窗口,为全社会起示范作用,较完善的无障碍设施不仅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应规范化和示范化。考虑到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本条要求至少设有1个入口,其入口平台和门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如条件允许,多设几个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入口则更好。有无障碍要求入口的位置可选择在能使残疾人方便到达大厅,在大厅能看到建筑物内主要部分的部位。从人行道到建筑入口需要设置一定的安全空间,并在设计

32、中注意入口盲道的连续性。7.1.2 在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应考虑无障碍厕所的设置,以使行动不便者能在家人的照顾下使用厕所。7.1.3 每个公共楼层均应提供1个乘轮椅者可进入使用的设有坐式便器的无障碍厕位。如该楼层已设无障碍厕所,可不考虑设无障碍厕位。7.1.4 不论多层还是高层建筑,只要设有电梯,就应考虑设置无障碍电梯。7.1.5 楼梯是垂直通行空间的重要设施。楼梯的通行和使用不仅要考虑健全人的使用需要,同时还应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要求,使各类人群均能上下方便走动。如建筑内设有无障碍电梯,对楼梯的要求可放宽。7.1.6 在距入口最近的停车库(场)的位置设置专用停车位,使残疾人行走的路线最

33、短,这也体现出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要求,以10000m2的建筑面积为分界线,这个标准应当是可操作的。7.1.7 建筑内的走道净宽、保护板、地面的材质、高差、色彩,均应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便利。7.1.8 从大门开始设置盲道,通过建筑入口直到服务台,并在公共使用的厕所、电梯、楼梯,以及法庭和审判厅的入口等位置布置点状盲道,告知视力残疾者准确的位置,这不仅方便了残疾人,对健全人也起到了服务范围的提示作用。7.1.9 这是落实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每100人左右座席设1个轮椅席位,座席并列布置,以便残疾人能够结伴

34、和便于服务人员集中照料。7.1.11 这是政府司法办公建筑经常使用的设施,同时也是为了进行对话而设置的,其对应的内容不同,服务台的形式也不同。对于乘轮者来说,服务台如果高度合适,下部不能插入轮椅脚踏板的话,使用起来仍不方便。因此,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在服务台、信访接待室的下方留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空间。7.1.12 公共场所要考虑供残疾人使用的通讯设备,主要对象是乘轮椅者、行动不便者和视力残疾者。7.2 商务办公建筑7.2.1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增长,商务办公建筑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为各类办公建筑的龙头。由于商务办公建筑类型较多,标准上下差异较大,为了使商务办公建筑

35、有一个可区分的等级,本条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智能化等级,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要求,用智能化作等级为级别区分的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提出不同的设置要求。7.2.2 参阅本标准7.1.1条的条文说明。7.2.3 这类商务办公建筑投资相对较高,有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可能,故要求在对公众开放的公共部位,应设无障碍厕所。7.2.47.2.6 分别参阅本标准7.1.3、7.1.4、7.1.5条的条文说明。7.2.7 距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库(场)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以使残疾人行走的路线最短,7.2.8 参阅本标准7.1.7条的条文说明。7.3 社区服务办公建筑7.3

36、.1 社区服务办公建筑量大面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均在此范围内,这类建筑应满足残疾人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除了入口、服务台为“应设”外,对厕所(位)、电梯、停车位、楼梯、地面等要求都用“宜设”,显示了与市、区级政府办公建筑的明显区别。“宜设”不能理解为“不设”,在社区级办公建筑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规模、条件,尽量多为残疾人、老年人考虑。7.4 企、事业办公建筑7.4.1 企事业办公建筑,包括各类科研建筑、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工业区内办公建筑等。企事业办公建筑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办公建筑,一类是企、事业内部的办公建筑。这两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是不同的。内部用办公建筑

37、只对入口、楼梯、通路、走道、地面有无障碍设计要求,其他设施用“宜”表达。而为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办公建筑,则增加了无障碍厕所或厕位、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要求。8 商业服务建筑8.1 商业建筑8.1.1 参照商业零售业生态规范(DB31/T260)中上海9种零售业生态基本条件一览表的商业建筑划分标准,将百货商店、综合商场以5000m2为界,划分为大型及中小型两类。8.1.7 随着人们购物观念的变化,上海的商业建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餐饮、娱乐内容,整层的餐饮、多厅电影院等的布置相当普遍,这些设施中的无障碍设计要求有其特殊性,应按照餐饮、娱乐部分的无障碍要求设计。8.1.8 根据商业零售业生态规范中上海

38、9种零售业生态基本条件一览表的商业建筑划分标准,将自选超市按规模分成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店、超市、小超市及便利店三类。8.1.16 超市在上海的发展非常迅速,近年来,在超市中引入餐饮、娱乐的内容也相当普遍,这些设施应按相关的无障碍设计要求予以设置。8.1.19 餐馆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分为一级餐馆及二级餐馆。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敞,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售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8.1.26 饮食店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分为一级饮食店及二级饮食店。一级饮食店为有宽敞、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

39、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8.1.29 目前,饮食店固定座椅较多,管理方便,但对残疾人的通行和使用则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提出了部分座椅应为活动座椅的要求。8.2 服务建筑8.2.1 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类建筑是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是人们经常光顾的地方。在这类建筑中,银行的市行、区行和支行,市级和区级的邮政建筑应按本标准执行。而银行的很多储蓄网点、社区的邮政所往往只有一、两个开间,执行本标准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要求这些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置无障碍设施。这类建筑营业厅内的业务柜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公安部出于安全的考虑,均有相应的设计要求和标准。为确保安全,本标准

40、对业务柜台(包括取款机)没有提出无障碍设置要求。8.2.2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有客房的建筑,是接待广大公众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场所,残疾人外出办事、旅游会在这类建筑中住宿。因此,应依据规模大小,设置不同数量的无障碍客房。同时,考虑到低星级和无星级这类建筑的实际情况,规定无障碍客房还是“应设”,但数量可以为“宜”。无障碍设施考虑了从建筑入口到室内楼层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但各活动空间会因室内设计的特点而产生不同性,为此,本标准要求活动空间的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8.2.3 公共浴室是为广大公众,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地方,为此,浴室的入口、通道、浴间和设施等,应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供残疾人和

41、老年人使用的浴间应符合无障碍浴室的要求。同时, 考虑到有的乘轮椅者体力衰弱,需由人推着陪伴而来,洗浴时需人协助,为此,在浴间内要有轮椅的停放空间和照顾者的操作空间。8.2.4 随着人们丧葬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遗体的处理、悼念、骨灰的安置等殡仪服务的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较宽松的空间环境中进行殡仪活动,有利于人们在心理上得到慰藉。殡仪馆的总体一般多为园林化的布局,内部功能分区按业务内容可分为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等。在这些功能区中,业务区内的业务厅、殡仪区内的悼念厅、骨灰寄存区内的寄存厅是面向公众的区域。因此,它们的入口、内部通道、相应设施和对外厕所应

42、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当对外厕所是在总体中独立设置时,其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在殡仪活动中,人们经常分散在业务区、殡仪区、骨灰寄存区的外部活动场地,这些场地应符合相应的无障碍设计要求。9 文化、纪念建筑9.1 建筑分类文化、纪念建筑是公众进行学习交流和瞻仰伟人的地方,有些已成为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因此,要求建筑物的内外环境和空间组合,应适应不同阶层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众心理和习惯要求,使人们感到气氛融洽、亲切而不拘束,使行动不便者如同健全人一样,自如地参与各种活动。由于规模的不同和活动内容的差异,在无障碍设计方面,应配置相应的设施,以满足不同的要求。为此,对文化、纪念建筑进行了大、中、小3

43、类的分类。文化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的分类选用了建筑设计资料集第四集的有关资料,图书馆的分类选用了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七集的有关资料。科技馆的分类参照了博物馆的分类资料。9.2 大型建筑基地无障碍停车位的数量,是参照无障碍设计一书第八章中介绍的国外有关研究资料,结合上海具体情况,并听取了“残康中心”有关人员的意见后确定的。鉴于上海目前还有一部分“康复车”是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基地内应考虑给予停车,但这种“康复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故没有被正式列入本标准规定的范围。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基地停车数量,参照国外基本停车数设置。各类图书馆特征:公共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是国家总书库,全国图书馆事业的中心。 其他

44、图书馆均系按行政区划分设置的群众社会文化机构,分别为本地的广大群众服务,担负社会教育、普及文化及科技知识的任务。科学研究系统图书馆,系为研究生产及管理部门所设。一般只服务于本系统本部门人员,有时也对外开放,开展咨询服务,多采用开架管理。高等学校图书馆,为教育及科学研究服务。通常阅览室的面积比较大,采用开架管理,除本校师生员工外,有时也对外开放。藏书特点取决于学校的性质。中小学图书馆,为学校教育的辅助机构,一般不接待校外读者, 常附设在教学建筑中。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文化建筑类基地内设人行通路、 停车位及庭院。经调研,觉得庭院随意性很大,故没有纳入本标准范围,而基地及周边肯定有道路入口,故增加了“

45、道路入口应设缘石坡道”这一条款。9.4 小型建筑在基地设施方面,大型与中型建筑大致相同,但在小型建筑一类中,部分建筑没有单独基地这一项。为避免遗漏,影响整体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仍将小型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列入本标准中,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10 观演建筑10.1 剧 场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公共建筑,其设计内容、使用功能与配套设施均应为无障碍,从建筑入口到室内,应保持相应的使用连贯性和完整性。设有剧场的综合性建筑中,除剧场有无障碍设计的特殊要求外,其他部位可合理地综合利用,如无障碍电梯、走道、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等。剧场规模一般以400个观众坐席的倍数来划分(剧场规模通常在8001600个坐席

46、),如按400个座席设一个轮椅席位,则可安排24个。观众席位少于800座的小型剧场,应按上限800座设置2个轮椅席位。规定轮椅席位宽度约为800mm的1.5倍,即2个轮椅席位占用3个一般观众座椅的宽度,有利于座椅的集中设置。单扇疏散门开启后的净宽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门拉手选用下压推闩式,可给乘轮椅者单独使用带来方便。观众厅前排与舞台一般存在6001100mm的高差。特大型、大型剧场需要加强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联系,为利于乘轮椅者通过无障碍设施克服台上、台下的高差,因此,宜在台上、台下的高差处合适部位设置升降平台。10.2 电影院电影院特指专映影院,即专供放映电影和投影电视的场所。电影

47、院有朝小型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分类表中强调总量及与规范分类对应,即将电影院(单厅或多厅)的观众厅按总容量划分为4类。11 体育建筑11.1 体育场11.1.1 体育场的分类系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七册有关条文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划分,并对建筑类型进行了统一命名(如特大型、大型),而不再采用甲、乙、丙来分类,以使本条与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相一致。11.1.4 体育场轮椅席位数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城市无障碍设施的不断完善、上海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体育场的观众规模,据此,要求在观众席和主席台设置一定数量的轮椅席位。11.1.5 由于体育场建筑的卫生间具有集中使用的特点,以及大多

48、数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都在20000座以上,因此,作出了中型以上(包括中型)体育场应设无障碍厕所的规定。11.1.6 本条规定是以乘坐轮椅的观众数为基础,而不是以总的停车数为基准,这将有助于准确确定无障碍停车位的数量,也将更合理地满足乘坐轮椅观众的需要。11.2 体育馆11.2.1 体育馆分类系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划分,对建筑类型的命名与本标准110.1节。11.2.3 具体设计时,可根据不同空间采用不同的方法,如主席台无障碍设计可采用机械设施等。11.2.4 轮椅席位的数量比行业标准规定的要多一些,这主要是考虑到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具体设计时,可利用移动看台位置,在球场边设置轮椅席位。但在轮椅席位附近,应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11.2.5 由于体育馆建筑的卫生间具有集中使用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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