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集规范JGJ系列》JGJ284-202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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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IGJI JGJ 284-2012 备案号J1442-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financial buildings 2012-07-19 发布2012-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financial buildings JGJ 284-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1 2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8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7月19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2008J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金融设

3、施分级;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9.照明与控制;10.节能与监测;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12.智能化集成系统;13.信息设施系统;14.信息化应用系统;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7.电气防火;18.机房工程;19.j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4 本规范

4、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i)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众励李军朱文王力坚陈琪李炳华钟景华杨德才郭晓岩陈建周在陆振华陈志堂胡戎叶海东邓清成红文翁晓翔赵济安邵民杰俞勤潮陈亮黄文琦陈维克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文才侯维栋孙兰温伯银王金元程大章杜毅威周爱农王东

5、林俞志敏海青胡毅5 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代号22.1 术语.2 2.2 代号.3 3 金融设施分级44 供配电系统.5 4.1 一般规定.5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5 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7 5 配变电所.8 5.1 一般规定.8 5.2 所址选择.8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9 5.4 电力电容器装置.9 6 应急电源.10 6.1 应急发电机组.10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CUPS).11 7 低压配电.14 7.1 一般规定.14 7.2 低压配电系统.14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15 8 配电线路.16 8.1 一般规定.16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16 9 照明

6、与控制.17 6 9.1 一般规定.17 9.2 照明质量.17 9.3 照明设计.18 9.4 应急照明.18 9.5 照明控制.19 10 节能与监测.2110.1 一般规定.21 10.2 负荷计算.21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CPUE).22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22 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24 11.1 一般规定.24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24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24 12 智能化集成系统.26 12.1 一般规定.26 12.2 系统功能.26 13 信息设施系统.27 13.1 一般规定.27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7、.27 13.3 综合布线系统.28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28 14 信息化应用系统.30 14.1 一般规定.30 14.2 物业管理系统.30 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31 15.1 一般规定.31 15.2 数据监控中心CECC)监控系统的设计.31 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33 16.1 一般规定.33 7 16.2 配置要求.33 16.3 系统设计.34 17 电气防火.35 17.1 一般规定.35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36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6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37 18 机房工程.38 18

8、.1 一般规定.38 18.2 土建设计条件.38 18.3 精密空调设计条件.39 18.4 消防设计条件.40 18.5 接地.40 18.6 防静电措施.40 18.7 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41 19 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42 19.1 供电设计.42 19.2 安全防护措施.42 附录A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43 附录B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46 本规范用词说明.48 引用标准名录.49 附:条文说明.51 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Symbols.2 2.1 Te口口S 2 2.

9、2 S严丑bols 3 3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Facilities.4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Load Grading and Power Supply Requirements5 4.3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its Monitoring 7 5 Substation.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8 5.2 The Substation IcatlOn8 5.3 Distribution Tra

10、nsformer9 5.4 The Electric Power Capacitor Devices 9 6 Emergency Power Supply 10 6.1 Emergency Generators10 6.2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System CUPS)11 7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ower Distribution.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7.2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s 14 7.3 Low-voltagc Electric Applian

11、ce15 8 Distribution Line.16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8.2 Cable and Installation16 9 Lighting and Control.17 9 9.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9.2 Lighting Quality 17 9.3 Lighting Design.18 9.4 Emergency Lighting 18 9.5 Lighting Control 19 10 Energy Saving and Monitoring.21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12、10.2 Load Calculation21 10.3 Data Center Energy Efficiency(PUE)22 10.4 Energy 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22 1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24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11.2 Power Quality and Interference Suppression24 11.3 Lightning Protecting for Information Sy

13、stems of Financial Facilities24 12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ion.26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 12.2 System Functions26 13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27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13.2 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 Facilities27 13.3 Integrated Wiring System28 13.4 Calling&-Demonstrating System 28 14

14、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30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30 14.2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3。15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31 15.1 General Req山rements3115.2 ECC Monitoring Systems31 10 16 Security Technical System.33 1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3 16.2 System Disposition33 16.3 System Design 34 17

15、Fire Protection.35 1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5 17.2 Automatic Fire Alarn System35 17.3日reLinkage Control System 36 17.4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36 17.5 The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of Data Center 37 18 Date Center Engineering.38 1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8 18.2 Architectural R

16、equirements.38 18.3 Air Conditioning 39 18.4 Fire Protection40 18.5 Grounding 40 18.6 Anti-static Measure40 18.7 ECC Room.41 19 Self-service Bank&.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Room.42 19.1 Power Design 42 19.2 Security.42 Appendix A Calculation for Reliability lndex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43 Ap

17、pendix B Calculation of Generator Capacity Matching UPS System.46 Explanation of W ording in This Code.4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1 11 1总则1.0.1 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1.O.3 金融建筑电气设

18、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1.O.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1.O.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1.O.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 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 金融建筑financial building 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2.1.2 金融设施financ

19、ialfacilities 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2.1.3 数据监控中心enterprise command center(ECC)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2.1.4 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 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2.1.5 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

20、、缴费和转账等业务的设备。2.1.6 自助银行self service bank(ssm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元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2.1.7 银行金库bank-vaults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2.1.8 货币发行库issuance-vaults 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一一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2 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2.1.9 业务库co

21、mmercia-vauts 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2.1.10 库房禁区vault-passway 以库房为核心,出、人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2.1.11 电源分配单元power distribution unit CPDU)专为机柜式安装的电气设备提供电力分配的,拥有不同的功能、安装方式和插位组合的配电产品。2.1.12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ity C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

22、磁干扰的性能。2.2代号2.2.1 EPS一一应急电师、装置,emergency power supply。2.2.2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uninterrupted power source。2.2.3 ATS 自动转换开关,auto-transfer switch。2.2.4 STS 静态转换开关,static transfer switch。2.2.5 EMC一一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3 3 金融设施分级3.0.1 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

23、害程度等因素确定。3.O.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

24、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4 4 供配电系统4.1一般规定4.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4.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特级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一级负荷二级二级负荷三级三级负荷4.2.2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

25、应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4.2.3 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4.2.4 7肖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5 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摞供电,当5 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3 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4 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1GB 50052执行;5 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

26、,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4.2.6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2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表4.2.6的规定;表4.2.6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金融设施等级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特级0.99999及以上一级0.9999及以上三级0.999及以上兰级不作规定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

27、;4 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4.2.7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带电维护的要求。4.2.8 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6 4.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4.2.10 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应小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4.3.1 当采用低压供电时,金融设施数据机房应自配变电所低压配电室起,采用放射式专线供电。4.3.2金融设施专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应根据其功

28、能分回路供电。4.3.3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总谐波含量、21次及以下各次谐波电流分量等电气参数。4.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要出线开关,应监测并记录过载与短路等故障信息。7 5配变电所5.1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5.1.2 配变电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确定,并宜适当考虑发展的余地。5.1.3 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llO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

29、006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5.2所址选择5.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设数据中心专用配变电所,且应接近负荷中心;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及消防用水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3 特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应双路径敷设,一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宜双路径敷设。5.2.2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时,宜设置空调设备或机械通风与去温设备。5.2.3 分期实施的金融设

30、施的配变电所应预留后续配变电设备的安装空间、设备搬运及线缆敷设通道;后续工程施工时不得危及既有金融设施的安全运行。5.2.4 特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中,不同电源的配变电设8 备应分别设置房间;控制(值班)室中,不同电源的监控设备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5.3 配电变压器选择5.3.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变压器。5.3.2 二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宜设置专用变压器。当主机房与其他负载合用变压器,且条件许可时,可为主机房UPS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应将隔离变压器出线侧的中心点接地。5.3.3 金融设施宜选用空载损耗较低且绕组结线为DYnll型的配电变压器。5.3.4 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的

31、负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高于75%;2 应具备短时间维持所有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的能力;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变压器应降容使用。5.4 电力电容器装置5.4.1 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5.4.2 当负载的谐披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根据其谐波特性采取抑制措施。9 6应急电源6.1 应急发电机组6.1.1 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6.1.2 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2 当负荷较

32、太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4 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5 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lOkV或6kV发电机组;6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金融设施等级特级一级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N+x冗余(XN)N 注:N、X均为自然数。6.1.3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

33、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自启动发电机组,当公共电网中断供电时,机组10 应能在30s内达到稳态运行,并向负载供电;2 当发电机组自启动失败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及其他相关控制值班室;3 应具有自动卸载功能;4 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具有自动同步功能;5 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预设程序分组投入。6.1.4 发电机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有两个及以上发电机组时,特级金融设施可设置两个发电机房、两个应急电源配电间;2 当金融设施采取分期建设方式或有扩建可能时,应预留所需设备空间。6.1.5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其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级

34、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专用发电机组12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一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发电机组8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2 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日用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机组灿的耗油量,并应采取防火措施;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的标高宜高于柴油机的喷油泵;4 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储油设施宜分组设置;5 应分别装设电动和于动油泵,其容量应按最大输油量确定乞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宜分组设置;当机组台数较少、储油量较小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1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2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

3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1 3 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4 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6.2.2 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2 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率CTHDi)不宜大于15%;3 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3%;4 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自动投人的工作方式。6.2.3 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有

36、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2 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仙。6.2.4 UPS的冗余形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UPS的冗余形式金融设施等级UPS的冗余形式特级2N或2(N十1)一级N十 x(X二N)二级N十l三级N L一一一一一一L_一一注:N、X均为自然数。6.2.5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士8%、相位差不超过士10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冗余措施。12 6.2.6 特级、

37、一级金融设施中,大功率UPS应有两个电源输入端口,并应设置旁路系统。6.2.7 当3台及以上不间断电源并列运行时,应具有于动式的公共旁路功能。6.2.8 当未设置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且使用环境许可时,可选用内置隔离变压器的不间断电源。6.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的UPS应设置监控系统。6.2.10 UPS设备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级金融设施中,双总线方式的两组UPS应分别设置设备房;2 200kVA及以上的UPS或lookWh以上的蓄电池组,宜设置蓄电池间;两组互为备份的UPS的蓄电池间不宜合用;3 UPS设备房应满足结构荷载、消防、环境温湿度等的要求;4 UPS设备

38、房不应有与其运行及防护无关的设备管道通过。13 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金融建筑中工频交流电压lOOO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7.1.2金融建筑中直接为金融设施服务的配电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金融设施特级、一级三级三级稳态电压偏移范围(%):!:2 土5一13十7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士0.2:!:0.5 士1.0电压波形畸变率(%)35 58 810 7.2 低压配电系统7.2.1 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系统。7.2.2 主

39、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14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7.3.1 金融设施的机械式自动转换开关(ATS)应符合下列规定:1 ATS的电气和机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的规定;2 自动转换开关在电源转换过程中不得造成负载设备中性线悬浮;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ATS应具有旁路

40、检修功能;4 大容量ATS应具有切换时间调节功能,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7.3.2 特级金融设施主机房宜选用具有数字监视功能的ATS,其状态信息宜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7.3.3 金融设施的静态自动转换开关(STS)应具有下列功能:1 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ms;2 过电压/欠电压保护功能;3 断电自动转换功能;4 事故报警功能;5 手/自动转换功能。7.3.4 当金融设施主机房配电系统中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选择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15 8配电线路8.1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设计。8.1.2 一般配电

41、线路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8.2 线缆选择与敷设8.2.1 特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I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8.2.2 一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用AII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8.2.3 除直埋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8.2.4 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8.2.5 除全程穿管暗敷的电线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

42、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元卤阻燃A类的电线。8.2.6 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路宜采用低烟元卤阻燃A类电线。8.2.7 特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敷线路径。8.2.8 一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宜具有两个敷线路径。16 9 照明与控制9.1一般规定9.1.1 金融建筑各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应根据金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金融设施的等级进行选择。9.1.2 金融建筑的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根据金融建筑内各区域的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9.1.3 金融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

43、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相关规定。9.2照明质量9.2.1 现金、票据类作业区域的工作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9.2.2 金融建筑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3。9.2.3 金融建筑内需要高清晰度摄像监控的区域,垂直照度(E、)与水平照度(Eh)之比宜为O.250.50。9.2.4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对监控摄像机造成逆光效应。9.2.5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防止灯光在各类显示屏和监视器上产生反射眩光。9.2.6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44、、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宜符合表9.2.6的规定。表9.2.6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UGR和Ra房间及场所其高度参考平面及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营业厅地面17 续表9.2.6房间及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营业柜台台面普通0.75m水平面客户服务中心VIP 0.75m水平面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交易厅0.75m水平面数据中心主机房0.75m水平面保管库地面信用卡作业区0.75m水平面培训部0.75m水平面自助银行地面9.3照明设计9.3.1 营业柜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照度标准值(lx)500 200 300 300 500 2

45、00 300 300 200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以JRRa 王三19二主80,22 二,60主二22二,80主二22二主 80三三19二,80三二22二主80主二19二主80,22 二主80,19 二三 802 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3 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4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警卫照明;5 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9.4应急照明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46、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18 9.4.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2的规定。表9.4.2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急照明种类设置部位营业厅、交易厅、理财室、离行式自助银行、保管库等金融备用照明服务场所;数据中心、银行客版中心的主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室)、电话总机房、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气体灭火设备房等重要辅助设备机房疏散照明大堂、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9.4.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金交易柜台工作面上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其正

47、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0%;2 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出人口、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1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 lx。9.4.4 当正常电源故障停电后,现金交易柜台、保管库、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O.ls.其他应急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9.4.5 保管库等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应与人侵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动,当人侵报警系统触发报警时,应同时强制点亮相应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9.4.6 疏散指示标志灯宜处于点亮状态。9.4.7 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等场所宜设应急照明电源装置。9.5照明控

48、制9.5.1 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自动调光措施。19 9.5.2 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制,不得设置就地控制开关。9.5.3 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遥控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和警卫照明。20 10 节能与监测10.1一般规定10.1.1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配电设备,提高配电效率。10.1.2 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10.1.3 金融建筑应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和其他设计参数。10.1.4 当金融建筑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

49、式;由三路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两用一备或三路同时运行的方式。10.2负荷计算10.2.1 金融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进行负荷估算。10.2.2 金融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和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10.2.3 金融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10.2.4 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表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建筑场所|平均用电功率密度(W/m2)数据中心主机房I 5001500 辅助区、支持区、办公区I 70100 注:表

50、中数据包括正常照明、动力及空调负荷,其中空调负荷为采用电制冷集中空调方式时的数据。21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10.3.1 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CPUE)可按表10.3.1进行分级和评价。表10.3.1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l)分级和评价PUE二1.6 I 1.6PUE2.0 I 2.OGB 50348、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16676、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3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745的有关规定。16.2配置要求16.2.1 金融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宜按表16.2.1配置。表16.2.1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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