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规范大全》CJJT106-202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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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CJJ/T 106-2010P 备案号 J455-201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2010-07-20 发布 2011-0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城 市 市 政综 合 监 管 信 息系 统 技术规范T e chnical co de f o r u rban m u nicipal s u pe rv is io n and

2、 m anage m e nt inf o rm atio n s y s te mCJJ/T 106-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年 2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0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 e chnical co de f o r u rban mu nicipal s u pe rv is io n and manage me nt inf o rmatio n s y s te m QJ/T 106-2010*中 国 建 筑工 业 出版 社 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

3、百万庄)各 地 新 华 书 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 制版公 司制版 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 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2%字 数:62千字 2010年9月第一版 2010年9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1.00元 统 一 书 号:15112.17903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 寄 本 社 退 换 (邮 政 编 码100037)本 社 网 址:http:/w w w.cabp.co 网 上 书 店:http:/w w w.china-bu il ding.co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69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4、 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CJJ/T 106-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原行 业 标 准 城 市 市 政 综 合监管信息系 统技 术 规 范CJ/T 106-200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20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5、的基础 上,修订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系统建设 与运行模式;4.地理空间数据;5.系统功能与性能;6.系统运 行环境;7.系统建设与验收;8.系统维护。本规范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模式 作了必要的扩展;2.对地理空间数据的要求作了细化,并增加 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元 数 据、数据建库和数据更新等内容;3.对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描述;4.对系统建设 和验收的要求作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 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寄送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

6、心(北京市东城区钱 粮 胡 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 萍 王 丹 吴 强 华 王 洪 深 李 晟 田 飞 崔 媛 媛 李 海 明 孔少楠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 俊 芝 郝 力 方 裕 陈 向 东 张晓青曲 成 义 蒋 景 瞳 杨 海 英 郭 滨次細.1私 吾.2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53.1 一般规定.5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53.3系统业务流程.6地 理 空 间 数 据.84.1 一般规

7、定.8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94.3单元网格数据.104.4部件和事件数据.114.5地理编码数据.114.6元 数 据.124.7数据建库.124.8数 据 更 新.13系统功能与性能.155.1 般规定.155.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16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175.4协同工作子系统.175.5监督指挥子系统.175.6综合评价子系统.185.7地理编码子系统.185.8应用维护子系统.185.9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1965.10数据交换子系统.196系统运行环境.206.1 般规定.206.2机 房.206.3 网 络.216.4服 务 器.216.5显示设备.216.6存

8、储及备份设备.216.7 呼叫中心.226.8操 作 系 统.226.9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237系统建设与验收.247.1系 统 建 设.247.2系统验收.258系统维护.288.1日常管理.288.2软件和数据维护.288.3应 急 预 案.28本规范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附:条 文 说 明.337ContentsGe ne ral Pro v is io ns .T e rm s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Runing Model.3.1 Ge ne ral Re qu ire me nts .3.2 Bas ic Re qu ire me

9、nts o f Sy s te m Co ns tru ctio n and Ru ning3.3 Sy s te m Wo rkf l o w.Ge o s patial Data.4.1 Ge ne ral Re qu ire me nts .4.2 Ge o s patial Frame w o rk Data.4.3 Bas ic Manage me nt Grid Data.4.4 Co mpo ne nt and Ev e nt Data.4.5 Ge o co ding Data.4.6 Me tadata.4.7 Databas e Co ns tru ctio n.4.8 D

10、ata Updating.Sy s te m Fu nctio ns and Pe rf o m ance .5.1 Ge ne ral Re qu ire me nts .5.2 Su bs y s te m f o r Su pe rv is e Data Captu ring.5.3 Su bs y s te m f o r Su pe rv is io n Ce nte r Acce pting.5.4 Su bs y s te m f o r Co l l abo rativ e Wo rk.5.5 Su bs y s te m f o r Su pe rv is io n and

11、Dire ctio n.5.6 Su bs y s te m f o r Co mpre he ns iv e Ev al u atio n.5.7 Su bs y s te m f o r Ge o co ding.5.8 Su bs y s te m f o r Appl icatio n Mainte nance .5.9 Su bs y s te m f o r Bas ic Data Manage me nt.5.10 Su bs y s te m f o r Data Ex change .196 Sy s te m Ru ning Env iro nme nt.206.1 Ge

12、ne ral Re qu ire me nts .206.2 Machine Ro o m.206.3 Ne two rk.216.4 Se rv e r.216.5 Dis pl ay Equ ipme nt.216.6 Sto rage and Backu p Equ ipme nt.216.7 Cal l Ce nte r.226.8 Ope ratio n Sy s te m.226.9 Databas e and GIS So f tw are .237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Check.247.1 Sy s te m Co ns tr

13、u ctio n.247.2 Sy s te m Acce ptance Che ck.258 Sy s te m Mainte nance .288.1 Dail y Manage me nt.288.2 So f tw are and Data Mainte nace .288.3 Eme rge ncy Pl an in Adv ance .28Ex pl anatio n o f Wo rding in T his Co de.30Lis t o f Qu o te d Standards .31Additio n:Ex pl anatio n o f Pro v is io ns .

14、3391.0.1为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 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建设,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1.0.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 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1.0.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注重整合和共享已 有各种相关资源,并宜采用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1.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 rban m u nicipal s u pe rv i

15、s io n and m anage m e nt inf o rmatio n s y s te m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 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 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和对实施监督管理效 果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本规范中简 称为系统。2.0.2 协同工作 co o pe rativ e w o rk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等之间的日常工作和相关

16、信息协调一致的行为。2.0.3 单兀网格 bas ic m anage m e nt grid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 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 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2)。2.0.4 责任网格 du ty grid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2.0.5 管理部件 m anage m e nt co m po ne nt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 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2.0.6 事件 e v e nt人为或自然因素导

17、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 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2.0.7 市政监管问题 u rban mu nicipal manage me nt pro bl e m 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 件问题的统称。2.0.8 案件 cas e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2.0.9 信息采集监督员 inf o rmatio n co l l e cting and s u pe rv is ing pe rs o n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2.0.10 公众举报 citiz e n

18、e x po s u re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 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2.0.11 监督中心 s u pe rv is io n ce nte r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 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2.0.12 指挥中心 dire ctio n ce nte r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 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2.0.13 专业部门 re s po ns ibil ity de partme nt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 单位。2.

19、0.1 4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mo bil e de v ice f o r s u pe rv is e data captu re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简称 城管通。2.0.15 地理空间数据 ge o s patial data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 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 元数据等。2.0.16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u rban ge o s patial f ram e w o 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

20、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 据等。2.0.17 元数据 m e tadata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 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43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3.1 一 般 规 定3.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长效考核制度等基础上运行。3.1.2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宜从下列管理模式中选用一种:1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2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3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4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3.1.3系统宜采 用市、区(县

21、)一 体 化建 设 方 式,实现资源 共享。3.1.4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人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 监察考核体系。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3.2.1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1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2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3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 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3.2.2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 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 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3.2.3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 监

22、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 息 系 统 管 理 部 件 和 事 件 分 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 和 城 市 市 政综合监管信息系 统监管案件 立案、处置与结案 CJ/T 315的规定。3.2.4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 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 城 市市 政 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 案、处置与结案 CJ/T 315的规定。3.2.5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 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

23、2的规定。3.3系统业务流程3.3.1系 统 业 务 主 要 流 程(图3.3.1)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 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6个阶段。图3.3.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3.3.2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 采集设备CJ/T 293的规定;2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 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

24、结果;3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 问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3.3.3案件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 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3.3.4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 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3.3.5任务处理阶段,专业部门应按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案件 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3.3.6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应将专业部门送达的案件处置 结果反馈给监督中心。3.3.7核查结案阶段,监督中心应将案件的处置结果通知监督 员进行核查;待监督员报送核查结果后,监督中心比对核查信息 与处置信息,两者一致时应予以结案,否则应重新派

25、遣处置。4地理空间数据4.1 一 般 规 定4.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 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 据,宜包括相应的元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 范围。4.1.2地理空间数据的空间参照系应与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 空间参照系一致。4.1.3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和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或使用商用地 理 信 息 系 统(G IS)平台软件可接受的格式。4.1.4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完整性、位置精度、属性正 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

26、。2数据生产单位应采取“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对 所获取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验收。3监理单位应对数据获取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并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质量抽检。4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 查验收。数据生产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提出的意见,对数据进行整 改,直至合格。5数据检查验收结果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4.1.5地理空间数据存储与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1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能为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地理空 间公共数据,为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等提供 工作基础,并应为市政监管问题提供空间位置参照。4.2.2地

27、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含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 地名等数据;2宜包含地址、数字正射影像数据;3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 据标准QJJ 103和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的规定。4.2.3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数据应符 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矢量数据,其位置信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行政区划、道 路、水体和 绿地数 据 的 基本 属性信息应符 合 表 4.2.3的 规 定;建(构)筑 物 数 据 的 基 本 属 性 信 息 宜 符 合 表 4.2.3的规定。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表4.2.3行

28、 政 区 划、道 路、建(构)筑 物、水 体和绿地数据要求数据种类矢量形式位置信息基本属性信息行政区划面行政区划边界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 划等级道路面或线道路边线组成的闭合多 边形或道路中心线道路名称建(构)筑物面建(构)筑物边界建(构)筑物名称;门牌 地址水体面水体边界水体名称绿地面绿地边界绿地名称2 应 基 于1:5001:2000比例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进行加工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修测。4.2.4地名和地址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街巷名称、地片和区片名称、标 志物名称以及门牌地址等的位置信息和基本属性信息;2位置信息宜使用地名和地址所代表实体的中心点坐标描

29、述;基本属性信息应包括地名和地址的名称及分类;3宜从城市地名数据库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必 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4.2.5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间分辨率宜为0.l m0.5m;2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宜大于2.5m;3影像应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调均勻,无重影和漏洞。4.2.6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 316的规定。4.2.7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通过所在城市的公共地理信息平台 实现共享。4.2.8有条件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与地面近景影像数 据结合使用。4.3单元网格数据4.3.1单元网格的划分、编码、属性信

30、息及图示表达等应符合 现 柠 行 业 标 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 码规则CJ/T213的规定。4.3.2单元网格数据应建立拓扑关系。单元网格应采用闭合多 边形表达。4.3.3单元网格的多边形顶点应利用城市1 :500 1 :2000比 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或地形图结合实地调 查获得,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104.4.1 部件和事件数据的分类、编码、属性信息及精度要求等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 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4.4.2 各城市可根据市政监管的需要,对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 属性项进行扩展和

31、删减,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部 件 和 事 件 分 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的规定。4.4.3 部件数据普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城市1 :500、1 :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实地进行各种部件类型及其属性信息的普 查,并借助相关地物关系和简易测量工具确定部件的位置。必要 时,可使用专业测绘设备进行部件位置测定。对正在施工或因其 他原因不能进行普查的区域,应标出范围,注明原因。2在实地普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应根据记录图表,进行数 据录入和处理,分类建立部件数据文件。3对获得的部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应

32、包括 分类代码的正确性、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部件的定位精 度,以及作业过程文档等。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宜根据现行国 家 标 准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 316的规定 进行。4.4.4 事件数据应基于单元网格编号、地理编码数据等进行空 间定位,并应确定其类型代码和相关属性数据。4.5地理编码数据4.5.1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达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的规定。4.5.2 地理编码数据的密度宜为每5m10m条记录,其地 点的空间位置精度宜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一致。4.4部件和事件数据114.5.3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间框架

33、数据中建(构)筑物数 据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同时使用。当地名、地址数 据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不单独采集或少采 集地理编码数据。4.6元数据4.6.1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在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宜按数 据集建立相应的元数据。4.6.2元数据应描述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质量及状况等信息,并应为数据的管理、维护、检索和应用提供支持。元数据的内容 应符合 现行 行 业 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 准CJJ/T 144的规定。4.6.3元数据可采用纯文本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存 储,其文件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地理空间数据文件名称建立联系。4.7数 据 建 库4.

34、7.1地理空间数据建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 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宜包括元数据 库的建设。4.7.2根据系统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所在城市的实际,应按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的规 定,对各类数据库进行详细设计,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文档。4.7.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行政区划、道 路、建(构)筑物、水体、绿 地、地 名和地址等类型分别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当覆盖区域大时,各类数据可分区域管理;2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采用文件系统或影像数据库等方式 进行组织管理。4.7.4单元网格数据库应包括单元网格的位置信

35、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124.7.5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 性信息。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4.7.6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 属性信息。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4.7.7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 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库 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4.7.8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 或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矢量数据,应进行拓扑关系检查,并应检查相邻图幅 之间要素几何图形及属性的物理接边或

36、逻辑接边,保证数据无 缝、要素关系正确和要素属性一致;2对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影像进行必 要的色调调整。4.7.9数据入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入库后数据 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2数据入库后,应建立高效率的数据索引;3应按数据库设计方案,对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数量、范 围和内容以及数据之间的集成关系等进行测试,并建立相应的测 试文档。4.8数 据 更 新4.8.1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适时进行更新。4.8.2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质量。4.8.3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宜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更新周期 不宜超过1年;2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134.8.4当覆盖区域的单元网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单元网 格数据的更新。4.8.5部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2当监督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新的部件、普查中遗漏 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时,应报告相关部门。相 关部门经核实后,应组织对这些部件数据及时进行更新。4.8.6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宜与部件数据更新同步进行。4.8.7当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时,应同步更新相应的元数据。4.8.8更新后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4.8.9数据

38、更新后,应及时对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14系统功能与性能1 一 般 规 定5.1.1城 市 市 政 综 合监 管信 息系 统 基 本 结 构 框 架(图5.1.1)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地理编码、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等子系统;2当需与包括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 系统等在内的外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包括数据交换子 系统;3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监營数据无线采集 子系统(服务端)监督中心受理 子系统协同工作 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 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镜数据库地理空间数据系统运行支撑数提

39、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图5.1.1系统基本结构框架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过5s;152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市政监管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 时间不宜超过30s;3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和传输时间不宜 超 过10s。5.1.3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5.1.4系统运行中的业务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含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监督员核实和核查、案 件、流转、督 办、业务表单、机构人员角色、绩效评价结果等 数据;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5.1.5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含机构人

40、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工 作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数据字典定义、统计报表定义、物理图 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要素编码定义、地 图使用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2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3运行支撑数据应由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 子系统配置生成。5.1.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5.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5.2.1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 备端,并应实现信息交互。5.2.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接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报送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2下发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3

41、管理和发布当日提示信息;4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功能。5.2.3 监督员应配备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数据。该 设备的硬件和软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16系 统 监 管 数 据 无线 采 集设备C J/T 2 9 3的规定。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5.3.1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 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5.3.2案件受理模块应具有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市政 监管问题信息、建立案件、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和向监督 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5.3.3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定位功能,宜实现地图量算、分析和统计等功能。5

42、.3.4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在岗情况 查询与统计等功能。5.3.5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 功能。5.4协同工作子系统5.4.1协同工作子系统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査询统计 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 授权操作功能。5.4.2协同处理模块应具有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置、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进行关联,实 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之间信息同步、协 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5.4.3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合本规 范 第5.3.35.3.5条的规定。5.5监督

43、指挥子系统5.5.1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 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等功能,并应能对发生市政监管问 题的位置、处置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处置结果、综合绩效评17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5.5.2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且宜分为地图显示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5.6综合评价子系统5.6.1综合评价子系统应基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工作过程、责任 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具有对区域、部门、岗位等进行综 合统计、计算评估和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5.6.2综合评价子系统的绩效评价模型及评价结果表达应符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市 政 综 合 监

44、 管 信 息 系 统 绩 效 评 价 CJ/T292的规定。5.7地理编码子系统5.7.1地理编码子系统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和地址匹配 等功能,应能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 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5.7.2地理编码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宜小于Is。5.8应用维护子系统5.8.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 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5.8.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5.8.3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 和权限等配置

45、功能。5.8.4应用维护子系统的业务配置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 市 市 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监 管 案 件 立 案、处 置 与 结 案 CJ/T315的规定。185.9.1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和维 护功能。5.9.2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地理空间数据的查询、显示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和管理。5.1 0数据交换子系统5.10.1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具有与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 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交换的数据可包括案 件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5.10.2数据交换子系统的数据传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 T P);2

46、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3应具备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4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到损失。5.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196系统运行环境6.1 一 般 规 定6.1.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具有基本的运行环境和安 全保障功能。6.1.2系统基本运行环境宜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显示 设备、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呼叫中心、操作系统、数据 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等,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2节至 第6.9节的规定。6.1.3 系统应具有下列安全保障功能:1用户身份统一认证;2用户访问授权控制和行为审计;3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4数据包过滤和病毒防范;5数据

47、加密;6系统监控等。6.1.4 同一城市的市、区(县)宜使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6.2机 房6.2.1机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信息系统机 房设计规范GB 5017 4,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 8 7和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的规定。6.2.2机房的消防系统应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消 防检测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6.2.3 机房应安装雷电防护系统,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测。6.2.4 机房的供电系统应能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服务器和网 络设备应配有高性能的不间断电源设备,电力供应中断时的维持20时间不应低于4h。6.3.1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

48、、可靠性和安全性。6.3.2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6.3.3监督中心应实现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网络带宽不宜 低 于2Mbps。6.3.4网络交换应采用多层结构。6.3.5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6.4 月 6务 器6.4.1根据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服务器 的配置性能宜满足运行和数量要求。6.4.2服务器应至少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地图应用服务、业 务应用服务、数据无线采集服务、统一认证服务和备份服务。6.4.3应建立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服务器的可靠运行。6.5 显 示 设 备6.5.1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

49、宜配置供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具 体配置应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选择。6.5.2显示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屏幕分辨率不应低于1024 X 768像素;2屏幕对比率不应低于600:1;3屏幕亮度不应低于1000cd/m 2;4水平视角不应低于150,垂直视角不应低于60。6.6存储及备份设备6.6.1存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高传输速率;6.3网 络212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3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通道直接连接方式。6.6.2备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要主机服务器应能进行无人值守备份;2应具有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策略,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 管理及备份

50、任务监督功能;部件和地理编码等数据应进行异地 备份;3当系统出现意外损害时,应能快速及时地进行系统和数 据的恢复。6.7 呼 叫 中 心6.7.1呼叫中心应设在监督中心内,通过电话形式接受公众举 报、与监督员通话联系。呼叫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使用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接入;2应允许多名话务员并行受理;3性能应稳定,易使用,易维护,并应具有可扩展性。6.7.2呼叫中心应具有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1基本坐席功能应包括应答、保 持、转接、呼出、咨 询、会议等基本操作功能,并可实时显示主叫号码;2特殊坐席功能可包括话务质检、监听、协议跟踪、全程 录音、放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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