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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重庆庆市市2013201420132014年年度度道道路路交交通通事事故故损损害害赔赔偿偿标标准准居民分类赔偿分类待遇(元)精神抚慰金(元)赔偿合计(元)计算基数 年限 比例合计最低最高最低重庆市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2296820100%4593602000050000479360一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100%4593602000050000479360二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90%4134241800045000431424三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80%3674881600040000383488四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70%3215521400035000335
2、552五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60%2756161200030000287616六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50%2296801000025000239680七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40%183744800020000191744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30%137808600015000143808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20%9187240001000095872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29682010%459362000500047936居民分类赔偿分类待遇(元)精神抚慰金(元)赔偿合计(元)计算基数 年限 比例合计最低最高最低重庆市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8332201
3、00%1666402000050000186640一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100%1666402000050000186640二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90%1499761800045000167976三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80%1333121600040000149312四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70%1166481400035000130648五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60%999841200030000111984六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50%83320100002500093320七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40%6665680002000074656八级伤残赔偿标
4、准83322030%4999260001500055992九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20%3332840001000037328十级伤残赔偿标准83322010%166642000500018664备注: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2012年度重
5、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22968元和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7383.27元为基数计算。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
6、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6573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5.本赔偿标准不适用于工伤,可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雇员受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最高50936050936045842440748835655230561625468020374415280810187250936最高2166402166401949761733121516481299
7、8410832086656649924332821664赔偿合计(元)赔偿合计(元)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2012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22968元和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7383.27元为基数
8、计算。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6573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5.本赔偿标准不适用于工伤,可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雇员受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8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