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067-20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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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GB B P GB 500672014 车库车库车场设计车库车库车场设计汽、修、停防汽、修、停防规规火范火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014122 发布 20158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2、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 50067-2014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北 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95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67-2012,自 2012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4.1.3、4.1.4、4.1.5、4.2.1、4.

3、2.2、4.2.3、4.2.4、4.2.5、4.2.6、4.3.1、5.1.1、5.1.2、5.1.4、5.1.5、5.1.6、5.2.1、5.3.1、5.3.2、6.0.1、6.0.3、6.0.6、6.0.9、6.0.10、7.1.5、7.1.8、7.2.1、8.2.1、9.0.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0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

4、队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及汽车库运行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9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

5、,电气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229 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 编 单 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公安

6、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0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倪照鹏 沈 纹 胡 波 蒋 皓 杜 霞 曾 杰 王丹晖 钱 平 孙 旋 黄德祥 康 健 李正吾 许世文 杨永夷 龚建平 张永胜 主要审查人:高建明 刘梅梅 黄晓家 王金元 江 刚 李建广 彭 琼 陈应南 郭晋生 李文涛 程 琪 1 目 次 1 总 则(1)2 术 语(2)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4.1 一般规定(5)4.2 防火间距(6)4.3 消防车道(9)5 防火

7、分隔和建筑构造(10)5.1 防火分隔(10)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11)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12)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1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6)7.1 消防给水(16)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7.3 其他固定灭火设施(18)8 采暖通风和排烟(20)8.1 采暖和通风(20)8.2 排烟(20)9 电气(22)本规范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附:条文说明(26)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f

8、ire resistance class(3)4 General plan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5)4.1 General requirement(5)4.2 Fire separation(6)4.3 Fire lane(9)5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10)5.1 Fire compartmentation(10)5.2 Fire wall,fire partition wall and fire roll shutt(11)5.3 Elevator shaft,piping s

9、haft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12)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ue facilities(13)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6)7.1 Fire water supply(16)7.2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18)7.3 Other fixe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8)8 Heat,ventilate and smoke exhaust (20)8.1 Heat and ventilate(20

10、)8.2 Smoke exhaust(20)9 Electric system(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5)Addition:Explanation of the articles(26)2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车库防火设计。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11、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3 2 术 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 1/2 的汽车库。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

12、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2.0.6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7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 50%的汽车库。4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

13、并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表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 名称 停车数量(辆)300 151300 51150 50 汽车库 或总建筑面积(m2)10000 500110000 20015000 2000车位数(个)15 615 35 2 修车库 或总建筑面积(m2)3000 10013000 5011000 500 停车场 停车数量(辆)400 251400 101250 100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 2.0

14、倍。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表 3.0.2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 建筑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梁 不

15、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楼 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6、。、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6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3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组合建造

17、在上述建筑的地下;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3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 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 6m 的水平距离。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4.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5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

18、、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6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 贮存量不超过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 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3 1 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 2 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 面积不超过 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4.1.7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4.1.8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7 4.1.9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

19、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10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4.1.11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4.1.12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正下方。4.2 防火间距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表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

20、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和耐火等级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汽车库、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 车 场 6 8 1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3m。3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4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

21、。4.2.2 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 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减小 50%,但不应小于 4m;8 3 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4m;4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

22、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4m。4.2.3 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3 的规定。表 4.2.3 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 名称 总容量(t)一、二级 三级 停车场 3、4 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甲类物品仓库 1、2、5、6 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注:1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5m。4.2.4 甲、

23、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2m。4.2.5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表 4.2.5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 名称 总容量(m3)一、二级 三级 停车场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

24、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9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

25、按 5m3的可燃液体计算。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 小于 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 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6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表 4.2.

26、6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 名称 总容量 一、二级 三级 停车场 稻草、麦秸、芦苇等 W(t)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W(t)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 W(t)10005000 5000 6 8 8 10 6 8 筒仓 W(t)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粮食 席穴囤 W(t)105000 500120000 15 20 2

27、0 25 15 20 10 木材等可燃材料W(m3)501000 100110000 10 15 15 20 10 15 4.2.7 车库与燃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4.2.8 车库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执行。4.2.9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 50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2.10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

28、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4.2.11 停车数量超过20辆的机械式停车装置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4.3.3 穿过车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 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11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29、积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表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1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1.0 倍。2 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m2。3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可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

30、隔设施。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 的规定增加 1.0 倍。5.1.3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1 设备用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3 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5.1.4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 100 辆;2 当停车单元内的车辆数不超过 3

31、 辆;单元之间除留有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允许停车数量可为 300 辆;3 总停车数量超过 300 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 300 辆的区域;4 车库的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0.9m,防火分区内应按照本规范第 6.0.8 条规定12 设置楼梯间;5 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6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7 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5.1.5 甲、乙类物品运

32、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m2。5.1.6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至 4000m2。5.1.7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4

3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 或按上述要求设置防火挑檐。5.1.8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5.1.9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5.1.10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

34、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13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 0.5m。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

35、不受距离的限制。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5.2.7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

36、.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5.3.4 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37、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执行。14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类汽车库和、类的修车库可设 1 个。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

38、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 1 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视作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可采用金属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2 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3 在室外楼梯周围 2m

39、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4 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 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60m。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5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

40、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1 停车数量大于 50 辆,且小于等于 100 辆的,可设置 1 个楼梯间;2 停车数量大于 100 辆,且小于等于 300 辆的,设置不少于 2 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3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 0.9m。6.0.9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整个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 2 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 1 个:1 类汽车库;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类地上汽车库;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 4000m

41、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4 、类修车库。6.0.10 、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 1 个。6.0.11 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 2 台,停车数少于 25 辆时,可设 1 台。6.0.12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0m,双车道不应小于 5.5m。6.0.13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毗邻设置的两

42、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6.0.14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时,可设 1 个。6.0.15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 6.0.15 的规定。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表 6.0.15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项目 汽车尺寸(m)16 车长6 或 车宽1.8 6车长8 或 1.8车宽2.2 8车长12 或 2.212 或 车宽2.5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汽车与柱

43、 0.3 0.3 0.4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17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汽车库;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类修车库;3 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停车场。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

44、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车库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 、类车库不应小于 20L/s;2 类车库不应小于 15L/s;3 类车库不应小于 10L/s。7.1.6 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

45、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 15m。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18 2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

46、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消火栓口径应为 65mm,水枪口径应为 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或向下。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在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高层汽车库

47、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 2 根。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 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储存 1

48、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18m3时,仍可按 18m3确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统除外。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 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0.50h 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

49、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0m。19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类地上汽车库;2 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类修车库。7.2.2 环境温度低于 4的场所

50、,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防冻措施。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2 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7.3 其他灭火设施 7.3.1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1 类地下汽车库;2 类修车库;3 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泡沫水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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