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审知识讲座纲要2002年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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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税 审 知 识 讲 座 纲 要 (2 0 0 2年 度)北 京 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税 审 知 识 讲 座 纲 要 (2 0 0 2年 度)北 京 正 则 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正 则 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目目 录录 页页 次次 一、外汇审计的最新规定 3 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8 三、应注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 2 四、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1 8 五、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特殊规定 2 1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2 3 七、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新办三产的税收优惠 2

2、 6 八、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需关注的几个特殊问题 2 9 一、外汇审计的最新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一、外汇审计的最新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2 0 0 2 年 1 2 月 6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汇发2 0 0 2 1 2 4 号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 9 9 8 年 1 2 月 1 8 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 9 9 8 6 0 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

3、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 9 9 8 6 0 7 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二、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国家外管局

4、的网址 h t t p:/w w w.s a f e.g o v.c n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单位:美元资资 产期初数期末数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期初数期末数一、外汇货币资金十一、应付外汇账款产期初数期末数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期初数期末数一、外汇货币资金十一、应付外汇账款1.1现金其中:应付境内账款1.2资本金帐户存款11.1货物贸易1.3经常项目帐户存款其中:一年期以上1.4外债账户存款验资租赁1.5其他账户存款11.2服务贸易二、应收外汇账款二、应收外汇账款其中:一年期以上其中:应收境内账款11.3其他应付款2.1货物贸易其中:一年期以上2.2服务贸易十二、预收外汇账款十二、

5、预收外汇账款2.3其他应收款其中:一年期以上三、预付外汇帐款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四、应收外汇股利十四、应付外汇股利三、预付外汇帐款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四、应收外汇股利十四、应付外汇股利其中:应收境内股利其中:一年期以上五、境外投资十五、境外借款五、境外投资十五、境外借款其中:固定资产15.1金融机构借款无形资产15.2关联企业借款六、境内外汇投资六、境内外汇投资15.3其他借款七、非外汇形式资产七、非外汇形式资产15.4发行债券7.1人民币十六、境内外汇借款十六、境内外汇借款7.2固定资产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7.3无形资产借款7.4资本对价转移十七、应付外汇利息十七、应付外汇利息7.5单

6、方面资本转移其中:应付境内利息7.6其他十八、实收境外资本八、结购汇差额十八、实收境外资本八、结购汇差额18.1外国直接投资九、汇率折算差额九、汇率折算差额18.2外国证券投资十、其他资产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二十、经常项目差额资产合计负债几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十、其他资产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二十、经常项目差额资产合计负债几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填表日期:编制人: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注册会计师:外外 汇汇 收收 支支 情情 况况 表表2 0 0 2 年1 2 月3 1 日编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外汇登记证号码: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

7、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指标说明:指标说明: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 机构 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 机构 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

8、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

9、分配的现金股利。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

10、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

11、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1 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1 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

12、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1 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1 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 2 月 3 1 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1 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1 5、“应付外方股利

13、”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1 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1 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1 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1 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

14、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 B 股或 H、L、S、N 股及 A D R 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2 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 B 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2 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

15、:反映企业截止 1 2 月 3 1 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

16、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2 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

17、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 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2 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2 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一、常用科目新旧制度衔接一、常用

18、科目新旧制度衔接 1、“短期投资”、“短期投资”A、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投资收益。B、新制度对期末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12 月 31 日的收盘价)孰低计价。跌价损失借记“投资收益”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新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不讲)新制度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到期未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不再计提利息,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3、“坏帐准备”、“坏帐准备”(一)新制度规

19、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不能采用直接法提坏账准备。(二)备抵法下,新制度未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计提的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个别认定法。但规定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负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20、三)新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四)新制度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应收款项价值,应按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五)企业采用账龄法计提坏帐准备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的帐龄确定问题规定如下: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的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账款;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六)新制度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并重点说明如下事项: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

21、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超过 40%及以上的),应单独说明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 5%或低于 5%)的理由。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应单独披露。4、“内部往来”、“内部往来”新制度未设置“内部往来”科目,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个附属企业之间的往来仍然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22、的,仍可设置“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5、“存货”、“存货”新制度将受托代销的商品单独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期末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6、“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新制度对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别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要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损益”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7、“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制度规定,企业在期末要进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要计提

23、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制度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8、“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新制度规定,在计提房屋

24、、建筑物的折旧时,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企业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新制度要求期末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注意和固定资产的折旧相区别)。9、“开办费”、“开办费”新制度规定

2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暂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管理费用。10、“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职工的各项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的 14%从费用中计提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科目,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此次调账转入的应付福利费,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外商投资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根

26、据(1999)709 号国税函的规定,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若大于工资总额的 14%的部分,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二、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 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期末(12 月 31 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的数额作为其填列数。折算后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反映。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可以采用报表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

27、采用期末汇率折算,采用后者需附注 说明。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三、外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问题三、外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问题 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有些适用于所有企业、有些适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适用于上市公司。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包含了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同时执行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内容相关的会计准则。三、应注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三、应注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和财务会计核算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会计和税收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可扣除性及扣除时间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在处理企业所得

28、税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规定的差异上,遵循以下原则:即税法没有规定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在财务核算时,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下是将目前税收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常用差异进行归纳,对比,以便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纳税所得额。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只有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税收规定,收入应当分别情况进行确认,在税收上,企业只要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仅要缴纳流转税,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产自用

29、产品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税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其产品价格,参照市价,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三、国债利息收入 三、国债利息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税收规定:L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自试行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间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利息收入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的国债转让收益(非

30、利息部分)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补贴收入 四、补贴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要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对于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减。五、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 五、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 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税收规定: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六

31、、接受捐赠的收入 六、接受捐赠的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借方应计入相应的资产科目,贷方计入资本公积。税收规定: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七、投资收益和损失 七、投资收益和损失 会计上 :既可以确认投资收益,也可以确认投资亏损。税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

32、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纳税所得来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弥补。八、固定资产折旧 八、固定资产折旧 1、会计制度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需提折旧外,其余的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税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2、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税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采取直线

33、折旧法,由于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经税务审批。3、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税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 2 0 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 0 年;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4、评估增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税收规定:企业已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固定资产残值 外商投企

34、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净残值一般不低于原价的 1 0,需不留残值或少留残值的,需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资)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在其原价的 5 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比例的,应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于净残值的比例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形资产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九、形资产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和法律均规定了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按两者之中较短者摊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年

35、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但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合同和法律均未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应超过 1 0 年。(谨慎性原则)税收规定税收规定:合同和法律均规定了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按两者之中较短者摊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但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按法律规定的年限;合同和法律均未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应少于 1 0 年。另: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十、利息支出 十、利息支出 会计制度 :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限制,都可计入成本或费用。税

36、收上:对利息支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对于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于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和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 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也不能资本化。(三)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上计入费用,但税法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扣除 十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工资及福利费等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税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37、但根据国税函 1 9 9 9 7 0 9 号)的规定,福利费不允许计提,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但超过工资总额 1 4%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 0 0 2)3 1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可为其雇员提取养老、医疗、住房等三项基金和坏帐准备金外,不得在税前提取其他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即不得再提取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另:内资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为五种形式的计税工资,北京限额计税工资每人每月 9 6 0 元。十二、业务招待费 十二、业务招待费 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当期费用。税收规定: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和商业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38、 5 0 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 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 1 5 0 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 3。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性行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5 0 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收入总额的 1 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5 0 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 5。十三、坏账准备 十三、坏账准备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方法和比例,并可计入当期费用。税收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坏账准备的提取基数与会计制度也不同:一是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

39、票据的金额,会计上提取坏账准备不含应收票据。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账款外)也是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上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另外,税法还特别强调,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账损失,除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外不能税前扣除,而会计上没有这种限定。十四、坏帐损失 十四、坏帐损失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应收款项如果符合坏账的条件(3种情况),即可却认为坏帐,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坏帐损失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另:除金融保险等允许从事信贷业

40、务的企业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提供的与其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规定与其相同)十五、业务宣传费 十五、业务宣传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营业收入 5 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十六、广告费 十六、广告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成本。税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 2%的。“自 2 0 0 1 年 1 月 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

41、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也可以按2%的比例税前扣除广告费。十七、预提费用 十七、预提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产品的保修费用,可于销售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采用预提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税收规定: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任何费用的扣除都应是确定的,否则不能扣除,因此,预提的保修费用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十八、减值、跌价等准备金 十八、减值、跌价等准备金 按照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规定:对不实资产必

42、须提取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税收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之外,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准备金,而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目前,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坏账准备金(有比例限制)、商品削价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金融保险企业)。除此之外,各种准备金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十九、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费十九、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费(含社会统筹和商业保险)可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统筹、养老医疗保险及补充社会保险(4%)可税前扣除,支付的商

43、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十、以前年度应计未计项目 二十、以前年度应计未计项目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发生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应计未计项目,如果影响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税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二十一、违法经营的罚没支出 二十一、违法经营的罚没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可计入损益,而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如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二十二、捐赠支出 二十二、捐赠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种捐赠可计入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收规定:外资企业通过非营利机构用于

44、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是 3%,1 0%以内部分可税前扣除),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及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支出等,均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十三、开办费 二十三、开办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暂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管理费用。税收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二十四、财产损失 二十四、财产损失 会计制度规定:企

45、业的财产损失可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企业的财产盘亏、毁损、报废、坏帐等净损失必须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二十五、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二十五、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可计入当期损益。税收规定:企业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2%以内的部分,并且能够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复,方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2002 年 128 号文件)。另:企业不得税前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四、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四、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一、外资房地产企业取得

46、预收款的处理 外资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的处理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期(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算之日止)取得的预收款,一律按一律按 2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上述预收款包括:企业以协议、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并取得的预收款、定金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款性质的各种款项。对依照 20%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降低预计利润率的申请,并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允许其计提出租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列支相关费用,并与当期其它经营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先租赁后又售

47、出的房屋,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二、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费的抵扣比例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 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对于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于企业在依照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8、后,当年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技术开发费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企业为自身的开发项目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环节的有关费用;不含企业从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

49、及由合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方直接拨付给企业的部分。不含企业从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由合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方直接拨付给企业的部分。3、列支技术开发费的申请及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事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且对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支出要单独设帐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应在立项后 3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50、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4、分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抵扣 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将本季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加抵应纳税所得额。并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三、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1、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条件的,即(国发199737 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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