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个刑法精彩资料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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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 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 47845 号安一24 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 101/435 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 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 日 14 时 30 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

2、用我国刑法?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法管辖权。因为:第一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东京公约 、 海牙公约海牙公

3、约和和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同时符合我国刑法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适用本法。用本法。 ”第二第

4、二,我国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6 条第条第 13 款规定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不需要通过刑法刑法第第 11条之规定解决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即不属于“法律有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别规定的”,情况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 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

6、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 10 万余元。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年。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264 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

7、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7 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可以不予追究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适用本法”。据。据此可知此可知,其一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严某

8、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依照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263 条规定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其法定最低刑为 10 年年;其三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完全正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 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

9、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已构成抢劫罪,可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

10、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我国亦然。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8 条规定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

11、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263 条规定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根据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某

12、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三、犯罪概念 案情 被告人:乔甲,男,18 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 1993 年 6 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 9 月 28 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10 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 50 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

13、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 10 月、1994 年 3 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 600 余元。当乔甲又于 1994年 6 月 10 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问题 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可

14、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 13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对乔甲宣告无罪。无罪。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因此刑刑法法第第 13 条规定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国

15、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都是犯罪;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 ”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6、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其一,被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

17、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因而综合

18、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

19、正确的。判决是正确的。4、犯罪主体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1 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 1992 年 3 月至 1993 年 5 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 700 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 600 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问题 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

20、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为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首先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

21、必要条件之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规定,大致可分为大致可分为:第一第一,未满未满 14 周岁的人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第二,已满已满 14 周岁不满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周岁的人,犯故意杀犯故意杀人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22、任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第三,已已满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刑法第第 18 条规定条规定,“精神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23、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具有责任能力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还要求具有一

24、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是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刑法第第 382 条规定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所以,那些直

25、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

26、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五、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 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 岁,未婚)

27、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 500 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 500 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 500 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 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 500 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 元,但胡某只收了 500 元。张某、陈某

28、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题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因而不构成刑法刑法第第 240 条规定的拐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 13 条规定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宣告胡某无罪。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29、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则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则不可

30、能构成犯罪。所以,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它包括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关于此案关于此案,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主要是由于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要件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作为犯罪处理。因为

31、: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胡某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而胡某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根根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同样案件事实也表明同样案件事实也表明,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胡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胡某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某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而且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但从总体上考察从总体上考察,胡某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胡某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

32、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根本不具备其行为的目的根本不具备刑法刑法第第 240 条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条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亦即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亦即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不应以犯罪论处。论处。六、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皮某,男,46 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皮某作为集体企业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为生产急需,于 1990 年 8 月 25 日以巨蜂葡萄园的名义,向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 10 万元,由某市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贷款前,粮油商行经理商某提

33、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 5 万元借给该商行用于偿还谷子款,数日后即归还,否则不为皮某作贷款担保。皮某考虑到这笔贷款是用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有资格又愿意担保的单位一时难找,便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同年 8 月 28 日,巨蜂葡萄园直接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的有关粮油商行偿还谷子款 5 万元。皮某与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时间和手续。此后,粮油商行资金周转不灵,还款不能兑现,皮某积极追付。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前,这笔款的本息及罚息已全部归还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问题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内容?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

34、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而言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

35、而言,作为犯罪客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又具体分物又具体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

36、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方面的重要内容,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可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 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其关键所在件是其关键所在,我国我国刑法刑法第第 272 条规定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37、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行为,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其一其一,侵犯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为本单位的使用权具体为本单位的使用权,同时也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财经管理制度。其二同时也要一定

38、程度上侵犯了财经管理制度。其二,行为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四,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皮某系巨蜂葡萄园经理本案被告皮某系巨蜂葡萄园经理,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数额较大,进行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

39、观方面四个要件。所以营利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所以,应对其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因此应对其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八、正当防卫 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25 岁,工人。 1992 年 7 月 24 日晚 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

40、。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问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应定过失重伤罪。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 20 条规定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

41、为:其其一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

42、立正当防卫。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其原因为:首先首先,彭某的假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

43、情况下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第三者”,因此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的假想性,但是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在当时的情况下,不

44、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 16 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应应认为是意外事件。认为是意外事件。九、紧急避险 案情 被告人:黑某,男,45 岁,某客轮船长。 1994 年 10 月 1 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 2 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问题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为,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 21

45、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

46、个方面:首先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

47、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则不是紧急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再次,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结合上

48、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黑某不负刑事责任。10、犯罪既遂 案请 被告人:赵某,男,20 岁。 被告人赵某于 1991 年 5 月 27 日 23 时许,翻窗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次日,被告人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 2 台,G30

49、放像机 4 台,倒带机 1 台,小型彩色电视机 1 台,空白录音带 20 盘,清洗带 5 盘,录像带 5 盘,对录线2 套,打火机 2 个,价值 22290 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问题 怎样认定犯罪既遂? 判决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目的达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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