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2018年度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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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修订版)全文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 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 31、735(2、3、4)、 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 、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 止。注明:修订处已标亮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 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 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

3、点,从 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 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 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4、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 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

5、高 1/3,且不大 于 1/2 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 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 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

6、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7、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 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 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

8、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 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

9、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 度。 2.2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

10、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3.1.3 储存物品的火

11、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 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

12、.1 的规定。 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

13、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4、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

15、、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6、作为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

17、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

18、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9、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20、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4 独立建造的硝酸按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21、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2、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2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24、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25、用乙级防火门。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 3.0 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

26、、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 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第 3.5.1 条的规定。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

27、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

28、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

29、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表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30、,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

31、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 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32、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

33、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条和第 3.5.1 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表 3.5.1

34、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 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

35、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

36、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4 的规定。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 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 1

37、0000t。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 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 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 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 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屋顶上的泄

38、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 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 积:式中:A泄压面积(m);V厂房的容积(m);C泄压比,可按表 3.6.4 选取(m/m)。 表 3.6.4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m)注:1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2 K 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 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

39、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 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 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 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 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 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

40、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 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 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 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 炸的物品仓库应

41、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3.6.4 条的规定计算确 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 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

42、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 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 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

43、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 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 立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7.4 的规定。 表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

44、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表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 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 室外楼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

45、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 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时,可设置 1 个 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 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3.8.4 冷库、粮

46、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 设计规范GB 50072 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 1000m,且作业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可设置 1 个 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 6.4.5 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 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 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0h 的井筒内

47、。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 合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 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 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 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

48、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 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 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1 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

49、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总容量不大于 200m时,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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